深圳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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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工作 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务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自律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报建的 新建、扩建、改 建的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以下情形可不适用本规程: (一) 工程施工总承包

2、合同(包括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价款 500 万元以下的; (二) 工期在 2 个月以下的 ; (三) 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应急工程项目的。 在前款情形下, 施工单位 仍 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做好工人工资的发放流程管理,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开展检查落实 。 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对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督查。 2 存在 第一款 情形不适用本规 程的,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时 应 提供 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 证明材料。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 工程项目的 业主单位、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合作出资单位等。 本规程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

3、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等单位。 本规程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按照项目开立 “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简称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 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该账户除发放劳务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 “谁出资、谁负责 ”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

4、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 EPC 建设模式建设的项目,由承包方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3 第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 ”的原则, 按照下列规定 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 : (一)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二) 建设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由专业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不含劳务分包),由分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 (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 实行

5、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负责落实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附件 2),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工人 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劳务分包单位上报的工资表按时发放工人工资。 前款 (一)、(二)、(三)项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专业分包合同,须对开立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附件 3) 。 第七条 工人个人工资账户及专用账户的开立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工人已有银行账户的,可不重复办理; 4 (二)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

6、签订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签署工人工资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专户 协议,附件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的(不含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银行签署 专户 协议。 专户 协议签署各方应当切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本规程第 六 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开立专用账户需按照商业银行要求 提供 相关 资料 (附件 5)。 2.外地驻深施工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需以 上级法人单位 的名义设立临时专用账户。 3.涉及劳务分包的, 开户银行在进

7、行开户审核时,需通过与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相连接的端口查询核实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或 应要求 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回执 ;如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 ,则由其提供施工总承包合同供开户银行 审核 。 第八条 本规程施行后, 施工总 承包单位要按照当期工程进度款 20%的比例全额支付款项到专用账户,之后按照每月足额支付的原则向专用账户转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 “及时支付、按时结算 ”的 原则对 工人工资 进行 发放管理 : (一)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5 签订简易劳动合同,见附件 6)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 付

8、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 (二)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 深圳市 建 筑 实 名 制 分 账 制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网 址 :http:/ 信息化 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工银行 账户 、工程进度、考勤记录、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结清后两年以上; ( 三)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施

9、工单位应按月转账支付不低于本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应当制作、保留工人工资发放记录。 (四)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补足,补足上限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到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五)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交竣工验收备案 表和已结清工人工资的承诺书办理账户核销业务,开户银行6 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同名账户退回剩余资金。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 协

10、助 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反馈。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行政部门和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反映 。 第十二条 按照 “谁监管、谁负责 ”的原则,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 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 单位 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 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专用账户 开户回执(须注明项目名称及账号)

11、,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违法本规程的行为,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处理(附件 7)。 第十四条 交通、水务、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分账管理 可以 参照本规程执行。 7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 市建筑业协会会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解释 ,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 试行 , 试行期 3 个月 。 附件 : 1、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2、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范本 3、施

12、工合同范本 4、 工人工资专户开户及监管协议范本 5、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 6、简易劳动合同书 7、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的处理办法 8 附件 1: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 起草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主要事项说

13、明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9 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如 2016 年,

14、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含区局)共调处欠薪纠纷 246 宗,涉及 201 个项目、5657 工人,工资 1.98 亿元。其中涉及 40 个政府投资项目, 941人,工资 4340.27 万元。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劳务队长、保函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 ,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

15、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事前的预防措施。 为建立事前预防措施即要保证工资能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上,我们按照国务院、广东省相关规定,细化了我市工人工资工资分账制度,配合建筑人工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将工人工资直接转入工人个人账户。通过实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能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二是能使工人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劳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进行切割分离,减少打着讨要工资旗10 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二)事中的监控。

16、 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后,通过查看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正常发放工资的项目提早介入,重点监控,及时处罚,及早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三)事后的处置。 一旦发生拖欠现象,可以动用“失信惩戒”的条款,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时缓解矛盾。 总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能有效确保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能有效解决工 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能推动行业企业自律管理,也能方便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 号) (四)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三 、条文说明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 资分账管理工作规程 共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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