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步大道建设工程(合进大道二标段)质量检测 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新步大道建设工程(合进大道二标段)质量检测 委托人(甲方):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甲方):广州花都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标通知书( )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 新步大道建设工程(合进大道二标段)质量检测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 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市政工程,规划为城市主干道 I 级,本标段道路总长约 1.43
2、6 公里,宽约50 米,双向六车道。排水管 d300d2600,II 级钢筋混凝土管约 3625 米;污水管DN400DN500 钢带增强聚乙烯波纹管约 1405 米,污水检查井 49 座;箱涵 3 座,总长约160.26 米。桥梁工程最大单跨为 25 米。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 服 务 内 容 :项目名称 主要检测项目新步大道建设工程(合进大道二标段)质量检测 本次招标内容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检测、路基路面土工试验、给排水管道工程检测、交通照明工程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监督抽样检测等,具体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服务范围: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具有质
3、量监控作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测、试验工作等。2、 检 测 的 要 求 :现场检测要求: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测工作。受托人须制定现场作业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现场作业可分区域进行(按设计单位的分区图) 。检测报告要求:受托人应在完成现场检测作业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并向委托人提交一式十份成果报告(成果报告按所属市政施工标段分别装订) 。服务周期要求:以委托人的通知为准,服务周期从中标单位进场至本招标内容检测服务项目完成为止。配合现场工期进度,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2技术方案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
4、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测方案编制、方案送审(有关管理部门) 、试验及相关需要的配套工作、编制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等全部工作。检测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内,将方案提交委托人和监理单位核审后报花都建设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检测项目和数量的确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具体检测项目及数量以花都区质量监督部门、设计要求为准,按实际检测发生量进行结算。3、 服 务 范 围 除 以 上 工 作 外 , 还 包 括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测、试验工作等,还包括,但不限于:、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
5、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4、 工 程 检 测 的 成 果 提 交(1)受托人在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告之委托人或监理单位,同时按委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试验检测报告。报告应在完成现场检测作业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一式拾份,最终报告需加盖试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2)所有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
6、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3) 、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检测对象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检测方法; 实测与计算分析图表和检测数据汇总结果; 检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必要时); 检测结论。3三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技术服务合同;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澄清等) ;4、图纸;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量报价书;7、投标书及其附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四双方权利
7、、责任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包含监理单位)有权对受托人编制的本项目检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2、受托人检测人员不按检测合同履行检测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检测人员,如受托人不更换或更换后的检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检测职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所有,非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1、向受托人提供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各项资料一份。2、委托人授权 作为委托人代表,负责
8、与受托人联系。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3、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委托人应协调受托人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检测的场地;协助受托人告知驻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检测的检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45、选定检测部位。当已选定的桩(点)位无法满足现场检测条件要求时,委托人应负责重新选择桩(点)位。6、在受托人进场前提供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对检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7、指定专人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受托人的现场检测作旁站式监督。8、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检测
9、条件: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受托人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9、组织本项目检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10、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三)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检测实施方案。2、有权对涉及检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报告,不受委托人干涉。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检测服务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在下达开工令之日起 1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实施方案 ,经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执
10、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受托人的检测工作。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检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 1 日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核。2、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按委托人(监理单位)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检测人员和投入设备。当委托人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推迟进场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1)受托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
11、主的现场5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见投标文件中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件 4)(2)现场项目组人员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全部到位,并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查验。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 24 小时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受托人所投入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专项的人员违约金。(5)因特殊情况需要,受
12、托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受托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受托人仍需向委托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受托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撤换。受托人可以提出整改
13、意见;如委托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撤换通知书之日起 7 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7)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受托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 7天后,视为该岗位已空缺,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受托人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不得转包和分包。4、受托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检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5、检测过程中,发现施
14、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6、受托人对本方检测人员及专项试验室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67、受托人协调委托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检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安排检测人员常驻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8、受托人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9、受托人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服务,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
15、要。10、检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检测工程量或改变检测手段的,受托人均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1、检测后,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复检时,受托人应负责进行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条款第七款的有关约定执行。12、对于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受托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并电话通知委托人代表。13、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检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14、向委托人提供非驻场式的
16、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15、应随时接受委托人、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检测结果。16、保证检测人员具备检测资格,保证持有的检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17、提供检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检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18、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检测结果。19、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0、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
17、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修改检测结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1、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2、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时,检测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期限: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到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为 止 。2履行地点:花都区3进场时间由委托人确定,并提前 1 天通知受托人。4检测工作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分批进场;检测工作从工程开工至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全程跟
18、进。六检测标准工程检测标准参照以下现行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进行: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2008) ;2、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CJJ169-2012) ;3、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CJJ 181-2012) ;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 -2002) ;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7、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 (DBJ15-60-2008) ;8、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9、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
19、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10、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11、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12、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13、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4、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15、以及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相应国家标准为准;816、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七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提
20、供所有合格的检测服务工作,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元;最终的费用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算价为准。2、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服务、包工作成果、包本服务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和存档备案。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确保检测项目的规范、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数量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质量验收和存档备案及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包干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检测试验费、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临时道
21、路铺设、机械设备进出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检测配载、桩头处理、试坑开挖、疏干排水、工作搭架、工作棚、锚桩及焊接等相关费用) 、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结算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最终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为准。3、检测服务的工作量由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检测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形式以委托人签发的检测任务开工指令为准,受托人自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将不被承认。在检测技术成果完成后,实际工作量应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确认为准。暂定工程量详见附
22、件 3(投标报价表) 。4、工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严格按规范规定和图纸的要求确定,数量以每次到现场检测确认的工作量的累加,工作量的确认由现场监理人员和委托人签字后有效并作为结算的依据。工作量当天做完当天签认,不得补签。如发现补签视为无效。在施工中根据工程情况,发生工程变更、新增检测项目时,工程量报价书中未列项目的检测费,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清单中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可进行增减调整。如调增的项目原清单中没有的,其单价的确定参照粤价函【2012】1490 号文和粤价函【2004】428 号文。如上述文件中没有的,则按市场价,但必须经委托人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生效。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
23、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的费用。5、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银行履约保函,金额按中标价的 10% 9(1)受托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 20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否则视受托人自动放弃中标权利,发包人可按规定另行选择新的中标人。(2)受托人如未按合同的规定,发生违约行为,受托人的履约银行履约保函将作为补偿。如受托人提供的保函保证期届满,本合同项目工程尚末完成,受托人应在保证期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完保函的续期手续,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向受托人支付任何款项。工程竣工合格后且受托人检测工作的成果、报告等竣工相关资料全部按要求移交委托人后返还保函。(3)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应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
24、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6、合同价款的支付:1)合同签订后,受托人提交经工程检测机构备案认可的检测方案并进场实施检测,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2)检测工作量完成 30%时(以受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为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检测费至暂定合同价款的 20%;3)检测工作量完成 70%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检测费至暂定合同价款的 50%;4)检测工作量全部完成,并完成检测竣工验收及检测竣工资科的移交工作,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检测费至实际完成量的 70%且不超过暂定合同价款的 70%;5)检测费结算资料交委托人审核后,送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算,其
25、评审结果为最终结算价,余款按最终结算价一次性无息付清。6)所有款项的支付,受托人均须提交书面请款申请和相关完成检测确认资料,交监理单位和委托人审核通过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手续。7)不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工程款均不计算利息。8)受托人在每次收取工程款前须向委托人提供与所收工程款数额相等的合法发票。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1.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到场进行工作。若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经委托人催促不按时进场开展工作或进场后三次未能及时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全额返还受影响段委托人已付款项并赔偿委托人相关损失。2.如受托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受托人应自负费用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