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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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申请受理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 四、决定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属国家和省立项的大型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办理数 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符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布局和要求; 2、符合国土政策

2、法规要求(划拔用地目录); 3、具备数字地形资料等技术条件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的其它条件。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 1 份(盖鲜章); 2、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1 份(原件); 3、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划拔意见函复印件 1 份; 4、建设项目拟选址范围现状地形图 3 份并附光盘(比例 1: 500 或 1: 1000,由申请人在局信息中心获取或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申报要求中,对 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八、申请表格: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

3、”,该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心市市城乡规划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校验预约 受理 现场校验及审查 制发 归档 ) 1、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核验预约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2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和现场核验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和现场核验预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受理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进入受理程序。同时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制定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岗位职责

4、及权限:申办材料符合标准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审查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办件进行审查。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后,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在规定时间内委派现场核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对现场进行核验。现场核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对现场核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备案存底。 时限: 7 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城乡规

5、划局用地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标准制证、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 限: 3 个工作日 5、发证(文书)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6、立卷归档 承办: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相关部门及业务科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以下情况除外:一、需上报审批的;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6、规定的。)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二年。 十二、法律效力 :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规划建设手续的办理。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将不予办理下一步规划建设手续。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办 事 指 南 )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 市 城乡规划局 决定单位: 市 城乡规划局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属国家和省立项的大型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以下情况除外:一、需上报审批的;二、按照行政 许可

7、法第四十五条,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06 年 4 月关于明确行政审批中专家评审等时限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除外)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三十六条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条件: 1、符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布局和要求; 2、符合国土政策 法规要求(划拔用地目录); 3、具备数字地形资料等技术条件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要的

8、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取消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 1、建设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 1 份(盖鲜章); 2、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1 份(原件); 3、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划拔意见函复印件 1 份; 4、建设项目拟选址范围现状地形图 3 份并附光盘(比例 1: 500 或 1: 1000,由申请人在局信息中心获取或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 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联系方式:市政务中心 城乡规划局窗口 电话: 5108883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9、http:/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5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邮政编码 申 请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地址 区(县) 镇 路(村) 号(组) 联系人 联系电 话 手机号码 E-mail 地址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选址论证 有 无 立项批准 机关 立项批准 文号 建设规模 M2 用地性质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 其它( ) 工程性质 住宅 宾馆 商业 办公 文教体卫 工业仓储 市政站场设施 其它( ) 市政交通 道路 桥梁 其它 ( ) 长度 M 宽度 其它 市政管线

10、 电力 电讯 煤气 特种 自来水 雨污水 其它( ) 长度 M 管径 其它 建设项目选址意向 建设地址 区(县) 镇 路(村) 号(组) 用地面积 约 M2 用地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现状土地使 用权属情况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自有 部分自有 非自有 现状 用地性质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 其它( ) 6 对环境影响 及相应对策 其他选址意向 其他相关说明: 注意事项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一、本表适用符合国土政策法规要求,以划 拔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11、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随申请表应按下列要求送审相关文件、图纸: 1、建设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表” 1 份; 2、签署同意意见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1 份(原件); 3、机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需查验原件; 4、报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5、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及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 6、根据项目性质、规模,所处位置,涉及发改、房管、文化宗教、防洪、水土保持、航空、国安、卫星观察、气象等问题的项目应提供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印件 1 份,需查验原件; 7、申请用地的

12、现状地形图 3 份及光盘 1 份(比例 1: 500或 1: 1000),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现状地形图应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测绘面积应大于申请用地面积 50%以上)。 三、有关事项可到宜宾市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并下载格式文本,网址: http:/ 申请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对本申请表以及宜宾市 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办法所告知的事项均已知悉并理解。 二、本申请表及随本表附送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隐瞒有关

13、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本单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章): 7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 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请受理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 四、决定单位 : 市城乡规划局 五、办理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现状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1 套); 七、申请材料: 1、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1 份; 2、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1 份(原件)

14、; 3、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1 份; 4、临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图 2 套(附光盘);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 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八、申请表格: 填写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在政务中心 城乡规划局 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预审及现场核验预约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收到申请材料和 现场核验预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标准的,进入

15、受理程序,同时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制定现场核验 预约申请表。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单,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当场办理 2、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8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当场办理 3、审查 承办:市 城乡规划局 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接受申请人的现场核验预约后, 市 城乡规划局 建筑规划科在规定时间内委派现场核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现场进行核验。现场核验完成后,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 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

16、表上签署“符合条件”,对现场核验预约作出结论;不符合条件的,现场核验人员在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上注明原因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现场核验预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市 城乡规划局 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备案存底。 时限: 8 个工作日 4、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 城乡规划局 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 岗位职责和权限: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登记、核准相关证书,并制发办结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发办结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时限: 2 天 5、发证(文书)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 规划局 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请人,并将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当场办理。

17、6、立卷归档 承办:市 城乡规划局 建筑规划科、市政规划科、相关部门及业务科室 岗位指责及权限: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 十、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文,有效期限一年(特殊规定除外或售房部除外?); 十二、法律效力: 领取批复函件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建设手续的办理。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 检: 无 十五、监管措施: 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9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办 事 指 南) 项目性质:行政审批 申请受理单位: 市 城乡规划局 决定单位:

18、 市 城乡规划局 法定时限: 20 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2、反映建筑及周围环境现状的照片或图片资料( 1 套); 申请材料: 1、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1 份; 2、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1 份(原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1 份; 4、临时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图 2 套(附光盘);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联系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规划局 窗口电话: 5108883 网址: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 投诉电话: 5108855 备注:受理时应补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勾注标明。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监制 10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设计单位 建设地址 建筑性质 用地性质 建筑规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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