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郴州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体系管理 实 施 方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根据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2009 496号) 、 关于严肃查处水利建设市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湘水建管 2012 41 号)、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水办 2013 21 号 ) 和省、市有关规 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方案 。 第二条 本 方案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为 参
2、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 、材料设备供应 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必须为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办理了信息档案的单位,省水利厅发布年度备案的市场主体名单更新时从其新规定。 2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 体系管理,是指 水 行政 主管部门运用 定性和 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上一年度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 市场主体 做出 的 年度 诚信 考核 ,并依据 年度诚信考核成果 对 市场主体 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3、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 诚信考核 和管理坚持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 以 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手段,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协会带动 市场主体 诚信自律为辅助 , 实行“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 一标准 、社会监督”的评定方式。 第 二 章 诚信体系 管理 组织 第五条 郴州市 水利局 对 全市 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 的 诚信行为实施 监督 管理 和考核 。 成立 郴州 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 体系管理 领导小组 ,由市 水利局 主要 负责人 任组长, 分管建设市场 副局长任副组长 ,局属 各相关科室等 单位 为成员 ,负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 管理和年度诚信考核 工
4、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 下设 郴州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 考核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 诚信考核 办) , 诚信考核办 设在 水利建设与 管理科 , 负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的 诚信信息认定、 诚信类别评定 和结果公布 、 使用等具体工作。 建立诚信 考核 专家库,专家由3 各成员单位、各协会会员单位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作风硬的人员组成。 考核办可以 委托 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协会 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 、 考核 和公布等 服务工作 。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诚信信息采集单位, 各诚信信息采集单位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
5、度, 建立 完善诚信 考核 制度 。 第 三 章 诚信体系考核标准 、方法、程序 第八条 诚信考核制度 实行 郴州 市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手册 ( 简称诚信手册 ) 登记制度。诚信手册由 郴州 市 水利局 统一核发。工程竣工后 ,参建市场主体 单位持合同和诚信手册等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 ) 对 其承担业务 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市场行为、奖惩情况及行政处 罚情况进行记录。 第 九 条 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的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施工 、材料设备供应 ) 等单位须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诚信手册。
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诚信手册 , 资料齐全且满足要求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诚信手册。申领诚信手册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 原件核对4 后归还 )。 (一)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1、 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 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 3、 企业资质证书 (原件 ) 。 4、 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 。 5、诚信承诺书。 (二)勘察单位需要
7、提供的有关资料 : 1、 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 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 3、 企业资质证书 (原件) 。 4、 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原件) , 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保证书。 5、 郴州市 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6、诚信承诺书。 5 (三)设计单位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 1、 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 申请表。 2、
8、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 3、 企业资质证书 (原件) 。 4、 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原件) 。 5、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 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6、诚信承诺书。 ( 四 )施工企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 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 申请表 。 2、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 3、 企业资质证书 (原件) 。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 。 5、
9、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原件) ,以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保证书。 6、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由省、部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 (原件) 。 7、 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8、诚信承诺书。 ( 五 ) 材料设备供应 1、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申请表 。 2、 企业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原件) 。
10、 3、 企业营业执照 (原件) 。 4、年度全国农村水利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信息年报中的( PE管、 PVC-U 管 、 PPR 管、净水设备等 )入选企业证明资料。 5、 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6、诚信承诺书。 ( 六)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 1、郴州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7 未发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
11、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原件)。 5、郴州 市水利项目投标特定授权委托代表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指参加郴州市水利项目投标授权代表应持有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正式职工证明文件, 1年内的特定授权委托代表不超过 3 人)。 6、诚信承诺书。 第 十 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办理有关手续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出具诚信手册。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等 水利建设 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或处罚决定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并根据管理权限由市或 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12、第 十一 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预审时,应向发包方出具诚信手册,招标人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诚信手册记载的单位基本情况及诚信记录。 开标会现场投标人须出具诚信手册原件核查。 第 十二 条 诚信手册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进行市场监管、 诚信类别评定 的重要依据。 8 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确认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时 , 应严格执行告知程序 ,依法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 同时将相关情况在作出登记后 5日内上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 十三 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
13、本记录内容已满或诚信手册丢失 , 有关单位应向发放的部门补领新的诚信手册。 有关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 15 日内向发放的部门进行变更或换领新的诚信手册。 第 十四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或予以收回诚信手册 。 (一)无水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四)向行政主管 部门提供的材料和数据不真实、不完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发生重大以上质量 及安全 事故的; (六) 1 年内发生 2 宗以上 ( 含 2 宗 ) 较大质量事故的。 第 十五 条 诚信手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14、组织年度综合考评。 第 十六 条 年度综合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分办法,考评周期为上年度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本分值为 100分,具体分值9 计算为: (一)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查实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 郴州 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 见附表 1)的计分值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扣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1、 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2、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其它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通
15、报批评; 4、 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裁定的文书。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按 郴州 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记录加分表(见附表 2)的计分值对有关单位进行加分。 第 十七 条 年度综合考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各 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 应根据当年的年度综合考评通知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申报,填写年度综合考评报表,提交诚信手册,交验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施工企业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对年度综合考评资料齐全的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10 年度综合考评结论,并记录在诚信手册年度综合考评记录栏内。
16、 第 十八 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诚信类别 。 总得分在 90 分(含 90分)以上的单位为诚信优良单位;总得分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 90 分以下的单位,为 诚信合格单位;总得分在 60 分以下的单位,为诚信不合格单位。考评 结果统一在 郴州 市 水 利 局 网站( http:/ 公示。 第 四 章 诚信体系考核 结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诚信手册的水利市场主体应及时在郴州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进行主体信用信息登记 (登记方式参见郴州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系统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并按有关规定参与我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 、材料设备供应 单位, 自公布之日起 1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业务;情节严重的, 2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 水利工程项目 业务。 2年内在郴未承接一个水利工程项目业务的,收回其诚信手册。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期内,发现参加考核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诚信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