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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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长沙市望城区 小型 农田 水利工程建设 维护 补助 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 669 号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 公示 办法( 湘水办 201635 号 ) 等 农田水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 , 区 人民 政 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 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节约高效 的 供 排 水保障体系, 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结合 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遵循以下 原则 : 1、 谁受益、谁负责

2、 。 2、 以维护管理为主,硬化护砌等为辅 。 3、 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 4、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全方面公示。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性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以下简称小农水 ),主要 包括 骨干 山 (平 )塘 、 骨干 灌排渠道 、 骨干 小型 灌排 泵站 等 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 , 具体范围为: 1、骨干山 ( 平 ) 塘清淤或改造。 指 水面 5 亩以上、 蓄水量 10 万立方 以下,有灌溉功能的骨干山 (平 )塘。 2、 骨干灌排渠道 清淤或改造。 指 底 宽 0.8 米以上的灌溉渠道、 底

3、 宽 4 米以上的排涝渠道。 2 3、骨干灌排泵站的新建、更新改造或维修维护。 指装机容量 22 千瓦以上的固定灌溉泵站;装机容量 55 千瓦以上的排渍泵站。 第三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群众 村 组 的实施主体作用, 所需资金由 街、镇 自筹,区级适当补助; 第二条范围以外的其它 小农水项目所需资金由责任主体、受益主体全额自筹。 各 街、镇是小农水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 项目受益主体(村组、受益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等)是小农水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工作 。 第 二 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 四 条 区水务局 建立 小农水项目 现状 台账 。 已获得国家

4、其他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 ; 已获得区级小农水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 要 进入 区小农水 已建 台账, 并且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街、镇严格依据 本 办法申报 , 申报材料 需 征得受益主体同意并 进行 街 、镇 、村公示 。 第 五 条 项目申报审批: 项目所在 社区 、村 提出申请 , 街、镇水务管理 站审查 确定 初步 实施 方案和预算, 街、镇 政府 和 街、镇 水务管理站 签具意见 后 在每年 6 月底 前向 区 水务局 提出申请, 区 水务局 审查核定后 列入当年秋冬修水利建设计划, 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 项目 时需 填报申报表 ,要求 : 1、项目施

5、工前照片 。 2、项目 初步 实施 方案 (基本概况介绍、 标准断面 施工图 、 工程量 清单 等; 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 提交水利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 设计 方案 ) 。 3、 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3 4、 由 街、镇 水管站汇总统计,报水务局农水科审核。 第三章 补助 标准 第六条 民办公助资金补助的具体 标准 为: 骨干山 ( 平 ) 塘工程 1、 清淤 增蓄按蓄水面积 补助 0.2 万 元 /亩 ;护坡、挡土墙砌体补助 400 元 /m3,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处 。 2、骨干灌排渠 工程 骨干灌溉渠:清淤 由群众投工投劳 完成 、 费用镇村自 筹 。 骨

6、干排渍渠: 清淤 增蓄 底 宽 4 10 米的渠道补助 5 万元 /km,底 宽 大于 10 米的渠道补助 12 万元 /km。 3、骨干灌排泵站工程 骨干灌溉泵站新建 或 更新改造补助 按 0.4 万元 /千瓦 ,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每处; 维修维护 补助 按 0.1 万元 /千瓦 ,最高不超过 5万元 。 以上工程需要进 行 其 它 方式 改造 的 ,需 按审核后 初步 设计方案再结合当年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定价确定工程预算进行补助。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各 街、镇 为组织 建设 实施主体,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 。 各

7、街、镇 水管站 为责任单位,负责 项目方案 编制 、 计划申报、工作协调、 技术指导 、组织施工、质量 监督 、验收、资料整理 汇总 。 第八条 各 街、镇 、 村 要 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 落实 筹资投劳;实施前 公 示 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 , 以宣传栏的形式 在 街、镇 、 村组公示建设 内容、资金 来源、项目投入 等 相关内容 。 第九条 小农水 项目必须由 街、镇 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实4 施计划责任状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 十 条 小农水 项目开工前 到望城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全程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 条 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 执行,建

8、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项目验收 与 考核 第 十 二 条 项目完成后, 验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具备完善的 申报 资料 。 2、 公示资料 。 3、 材料设备发 票复印件及清单 和其他映证资料 ;附施工中和施工后 同一角度 相片 不少于 3 张 。 4、 由街 道办事处 、 镇 人民政府组织水管站、财政所、纪检监察、受益村组、受益农户不少于 3 户、 实施主体 进行验收,对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 进行 验收 。 第 十 三 条 街、镇 验收合格后向区水务局申请验收复核,区水务局 农水科、财务室、监察室、质监中心 等部门 联合财政局 组成复核小 组 进行验收复核。

9、 复核 项目工程数量不足或者资料不合格,该项目验收不予通过,补助资金按不合格比例进行扣减。 第十 四 条 验收复核后各 街、镇 水管站 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 归档 并 报区水务局核备 。 第 十 五 条 小农水项目 建设情况纳入 水务局对 街、镇 绩效考核。 第 六 章 资金管理 和拨付 第 十 六 条 小农水 建设 实行“政府引导、 适当补助 ”的投入机制, 鼓励 “自筹起步、先 建 后补”的办法。 补助 资金来源于秋冬修水利建设计划 资金 ,由区财政局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 十 七 条 小农水奖补资金由水务局制 定 拨付方案,由财政局5 拨付到 项目所在 街、镇 财 政所 ,由 街、镇 财

10、政所将资金拨付到 补 助对象 。 项目开工 后 当年年底 拨付 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拨付剩余款项 。 第 十 八 条 各 街、镇 要 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 用好管好 资金 ,专款专用,单独建帐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区 水务局 会同财政 、审计部门 进行不定期抽查 , 加强对资金使用 的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 向社会公开 。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 十 九 条 项目验收后各 街、镇 作为 组织 建设 实施主体 也是管护 责任 主 体,根据各 街、镇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落实到受益主体 ,成立由 受益主体 牵 头的管护机

11、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进行检查监督,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第 二十 条 合理筹集严格管理管护经费。各 街、镇 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筹集管护费用,用于 项目 设施的维修、支付管护人员的报酬,严禁挪用和浪费。经费筹集方式可以采用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收取会费等形式。 第八章 附则 第 二十一 条 上级小农水建设项目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项目相关文件 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 、财政局 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 试 行 ,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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