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 商标 奖励评审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 奖励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商标 奖励 资金 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 促进 商标创造 运用 ,推动 全市商标品牌战略 深入 实施, 打造商标品牌强市,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实施商 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 ( 渝 府 办发 2018 113 号)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评审 原则 ) 商标 奖励 评审遵循 “ 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 ” 的原则。 第三条 ( 申请条件 ) 申请 人 奖励 应当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
2、住所地在本市 行政区域内; ( 二) 自 2010 年 12 月实行商标奖励政策以后, 商标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 (三) 申请奖励的商标 未获得过市政府商标 奖励 资金; ( 四 )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五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四条 ( 奖励 标准 ) 商标 奖励 采取一次性 奖励 的方式。对 通 2 过评审的 驰名商标 权利人 奖励 100 万元 , 原则上 每年 奖励 名额不超过 5 名; 地理标志 权利人 奖励 50 万元 , 原则上
3、 每年 奖励 名额不超过 5 名 。 对同一 地理标志 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 种类 商品或服务上, 获得 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 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五条 ( 评审 指标) 根据社会发展和 国民经济 统计情况, 分别 制定 驰名 商标 、 地理标志 奖励 评审 计分细则。驰名商标计分细则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包括申请人 的“ 主营业务收入 ” 、 “ 利润 ” 、 “ 税收 ” 、 “ 行业排名 ”等, 由评审 工作小组 进行量化评分 ; 定性指 标 包括 “商标 管理运用 ”、 “行业影响力 ”、“公众认可度
4、”、 “社会责任 ”等, 由评审 工作小组 进行定性评审 。地理标志计分细则包括地理标志的“ 管理运用 ” 、“ 产业发展 ” 、“ 经济效益 ” 、 “ 富农效应 ”等, 由评审 工作小组 进行 综合 评分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 评审委员会 ) 成立商标 奖励 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 ,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并向市政府上报拟 奖励 名单。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 七 条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 商标 奖励 评审 的 日常工作,包括: 3 (一)
5、 组建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小组; (二) 负责实施商标 奖励 的申报、 评审工作; (三)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情况和拟 奖励 名单; (四) 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 八 条 ( 专家库 ) 建立商标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专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高校中从事经济、法律、科技或相关行业工作,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人士组成。 第 九 条 ( 评审工作 小组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商标奖励 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特性, 从专家库中抽取人员 组建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商标 奖励 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小组自行解散。 第三章 评审程序
6、第 十 条 ( 信息 发布 ) 原则 上每年开展 一次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由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商标 奖励 申报通知,公 布本年度商标 奖励 的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第十 一 条 ( 申请提交 ) 申请人 申请商标奖励, 应当向 住所地区县工商局 (市场监管局) 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 商标 奖励 申请表; (三) 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 标 4 志 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 相关经济 数据 证明 材料;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 二 条 ( 初审 ) 区县工商局 (市
7、场监管局)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 送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第十 三 条 ( 核审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 区县工商局 (市场监管局) 报送 的商标 奖励 申请材料进行 汇总、核审 , 并 提交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 四 条 ( 评审表决 )商标 奖励 评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 本通知规定的 奖励 原则、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序,前 5 名的拟给予商标 奖励 ,不足 5 名的,空缺。 第十 五 条 ( 社会公示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 奖励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七 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
8、 奖励 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 后 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 奖励 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 第十 六 条 ( 审定 )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商标 奖励 评审表决结果、社会公示及复核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确定 商标 奖励名单 ,并 上报市政府 审批 。 第十 七 条 ( 审批 及公告 ) 市政府审批 同意商标 奖励 名单后, 5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予以 公告 。 第十 八 条 ( 发放资金 ) 评 审委员会 办公室根据 奖励 名单据实奖励 ,及时足额将 奖励 资金直 接拨付给申请人。
9、第四章 监督 管理 第十 九 条 ( 回避 ) 参 与评审人员 与商标 奖励 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 二 十条 ( 保密 ) 参与评审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商业秘密 及 商标 奖励 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 一 条 ( 违规处理 ) 参与评审人员 不得私自与商标 奖励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 接受 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 奖励 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0、查处。 第二十 二 条 ( 审计 监 督 ) 评审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 三 条 ( 申报材料要求 ) 商标 奖励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 奖励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在申请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及以后的申请资格; 对弄虚作假 已获取 奖励 资金的,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 6 局依法追缴 相关 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 奖励 资金,并 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 四 条 ( 资金使用 要求 ) 申请人应当将 商标奖励资金 用于实施商标培育、 管理、 保护及运用 ,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
11、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商标维权、商标 品 牌 宣传等。 第二十 五 条 ( 解释 )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 六 条 (施行) 本 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标 奖励 申请表 申请人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奖励 项目 驰名商标认定 奖励 地理标志注册 奖励 认定(注册)商标 认定(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认定(注册)时间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 奖励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 奖励 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