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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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查阅利用 暂行 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查阅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建档案查阅利用 工作 (不含房地产权属等档案)。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各自馆藏城建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 第四条 提供查阅利用的城建档案范围 :接收进馆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 档案。 第五条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 方式: 阅览、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

2、机构要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作好登记。 第七条 城建档案查阅利用手续 (一)查阅利用一般工业民用建筑 档案 、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一般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 ( 二 )查阅利用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数据信息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2(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 2 ( 三 )查阅 利用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须经档案移交单位 书面 同意,并出具查阅人身份证,单位查阅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四)因历史 原因发生的房屋公、私产权转移,以有关部门文件认定为准,据此提供档案查阅利用。 查阅利用以上范围之外的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导批准。 第

3、八条 查阅利用档案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 九 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 应 尽量 提供 电子档案 查阅利用 。 第十条 档案查阅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及其它严重 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 , 工作人员可同时暂停提供相应查阅利用服务 : (一)不得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得拍照,严禁擅自进入 档案 库区; (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查阅利用场所,不得损坏(毁)丢失档 案。 (三)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拆卷、抽页、剪裁、勾划、折叠、污染档案,禁止蘸水翻阅档案。 第十 一 条 不予受理档案查阅利用的情况 (一)档案查阅人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合法身份证件的;

4、(二) 超出档案查阅权限范围的; 3 (三)个人查阅城市管线纸质档案及信息数据 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对不予受理的档案查阅利用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告知其 理由。 第十 二 条 为有效评价档案利用效益,档案查阅单位或个人应将档案利用情况及时反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 条 档案查阅利用其它规定 (一)查阅、摘录 档案不收取费用。 (二)复印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盖档案查阅利用印章 , 与档案原件 具有 同等效力。 (三) 查阅涉密档案,须按 权限和 程序审批。 (四)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档案查阅利用单位、个人可以拷贝除涉密档案外的档案电子文档。 第十 四 条 在档案

5、查阅利用中,损毁、破坏、丢失档案、泄密档案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 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城市管线信息查阅利用时,不承诺 对 查阅利用的城市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 负责 。 第十六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规定由重庆市 城乡 建设 委员会 负责解释 。 4 附表 1 一般工业民用建筑 档案 、市政 基础 设施 档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查阅利用单位 可查阅城市管线档案内容 需提供的利用手续 利用方式 备注 建设单位 本单位移交的档案 本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 。 阅览、摘录和复制 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非本单位 移交 的工程档

6、案 (须与拟建项目有关联关系) 建设单位介绍信、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规划用地许可等证明材料及查阅人身份证。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参建项目工程档案 本单位和建设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 阅览、摘录和复制 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产权范围内的档案 (产权范围档案包括建筑与结构总说明、相关竣工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合法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及查阅人身份证(含军官证、士兵证)。 阅览、摘录和复制 1.产权人委托他人查阅产权范围内的档案,查阅人除持有本人身份证外,还须出具产权人委托书(须签字、盖手印)、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 房屋继承人或受赠人(单位)查阅档

7、案,还须提供继承、接 受赠与的公证书。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构)筑物相关档案 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 。 阅览、摘录 和复制 5 查阅利用单位 可查阅城市管线档案内容 需提供的利用手续 利用方式 备注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构)筑物相关档案 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提供建设单位或街道(镇)、社区证明文件,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 阅览、摘录和复制 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 因公务需要查阅的相关档案 单位介绍信(说明档案具体用途)及查阅人身份证 。 阅览、摘录和复制 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因公务需要查阅的相关档案 单位介绍

8、信( 说明档案具体用途)及查阅人身份证、业务主管部门介绍信 。 阅览、摘录和复制 公安、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部队 因公务需要查阅的相关档案 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身份证件(身份 证、工作证、军官证) 。 阅览、摘录和复制 因诉讼或仲裁需要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与诉讼或仲裁相关的档案 法院或仲裁机构相关受理文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仲裁文件、调查令、判决书等)及查阅人身份证,单位查阅档案的,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 阅览、摘录和复制 委托律师查阅档案的,除出具上述手续外,还须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本人身份证及律师证。 6 附表 2 城市管线工程档

9、案查阅内容及利用手续 查阅利用单位 可查阅城市管线档案内容 需提供的利用手续 利用方式 备注 管线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 1、由本单位建设或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 2、拟建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 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查阅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项目规划红线图 阅览、摘录和复制 管线使用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物业管理范围内所使用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 单位 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查阅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 阅览、摘录和复制 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机关、部队 涉事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 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有关查阅管线的立案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 阅览、摘录和复制 利用数据信息涉事管线范围较广的,需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 有关管线的工程档案、管线数据信息、管线现状图 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查阅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 阅览、摘录和复制 利用数据信息有关管线范围较广的,需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管线权属、业务主管部门 所权属、管理管线的工程档案、数据信息及其他综合图文资料 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查阅管线档案有关用途的情况说明 阅览、摘录和复制 拷贝数据信息需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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