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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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需要经村(居) 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其制度 ( 2014年度 ) 序号 具体内容 式 样 页数 1 村(居)民自治章程 式 样 1 1-14 2 村(居)委会任期目标 式 样 2 15-16 3 村(居)委会年度收支 预算 各村(居)会计提供 (对应区网上财务监控系统的要求自行制 定 ) 4 民主监督制度 式 样 3 17 5 民主决策度制 式 样 4 18 6 民主管理制度 式 样 5 19 7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式 样 6 20-21 8 财务管理制度 式 样 7 22-24 9 民主理 财工作制度 式 样 8 25-26 10 村(居)务公开工作制度 式 样 9 27 11 村(居)

2、民 代表联系户制度 式 样 10 28-29 12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式 样 11 30-31 13 村规民约 在原有的基础上自行制定 按有关规定村(居)民代表会议要表决产生的机构人员 项目 具体内容 职数 备注 1 村(居)务监督 委员会 3至 5人 兼理财小组成员 2 村(居)民委员会 印章专管员 1 人 在村(居)民委员会 内部 工作人员中推选 备 注: 以 上 参考 式样 或范本 ,各村(居)委会在符合镇下发的有 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自行按村(居)的实际情况自行修 改。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 2014 年 5 月 6 日第五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一

3、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 居民 依法实行自治,充分保证 居民 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 居民 委员会为 居民 提供阳光、透明、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 和 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 本社区 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 委员会是 居民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 居民 委员

4、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 居民 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居民 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 居民 会议是 本社区 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决定涉及 居民 利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 代表会议行使经 居民 会议授权事项。 居民 委员会是 社区 内事项的执行机构,负责执 行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的决议,向 居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地实际, 本社区 设立 居务 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 居民 民主理财,监督 居务 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居务 监督委员会向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

5、 居民 代表会议和 居民 委员会会议。 第二章 居民 委员会 、 社区行政服务站 和 居民 小组 第五条 居民 委员会是 居民 自治的执行机构,对 居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六 条 本社区居民 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员 3 人, 居民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居民 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居民 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 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其成员 按照广东省 居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 七 条 居民 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

6、主任都暂缺时,由 居民 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 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社区党组织临时主持 居务 工作,按照广东省 居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 居民 委员会成员。 居民 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 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 居民 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社区党组织暂时主持 居务 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 居民 委员会成员。 第 八 条 居民 委员会 和 本社区 党委成员, 根据 协商和 内部分工, 负责 本社区 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环境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

7、体、社会建设等工作 。 第 九 条 居民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执行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本社区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 本社区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 居民 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 居民 、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四)支持和组织 居民 发展各种

8、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 本社区 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 本社区 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 居民 合理建设住宅 ,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 居民 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 居民 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多民族 居民 居住的村和有非 本社区 户籍公民居住的村,应当教育和引导 居民 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 本社区 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 居民 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

9、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 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 居民 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 居民 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遵守 居民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 本社区 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10、,定期向 居民 会议或者居民 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 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 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 十 条 居民 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 居民 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 居民 服务,接受 居民 监督。 第十 一 条 社区 行政服务站是镇行政服务中心延伸至 本社区 的管理服务站点和便民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各项行政

11、事务 。居民 委员会协助 社区行政服务站 开展工作,并无偿提供办公场地。 行政服务站 内 各 级 工作人 员薪酬补贴按区镇有关文件执行, 居 委会其他常设的工作人员(含未入站 “两委 ”人员)的 薪酬 补贴 ,由 村 “两委 ”联席会议根据镇人民政府指导意见以及 本社区 集体经济状况制定 方案, 提 交 居民 大会或 居民 代表会议 讨论确定 。 第十 二 条 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社区 下设 23个 居民 小组 , 每个 居民 小组各设 小 组长 1 人 。 第十 三 条 居民 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 居民 小组 居民 的意见和建议,并向 居民 委员会反映。 第十 四 条 居民 小组在 居民

12、 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 居 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 居民 小组会议和 居民 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 居民 小组会议,应当有本 居民 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 居民 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 居民 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 五 条 居民 小组长的推选由 居民 选举委员会或者 居民 委员会主持, 参 照 广东省 居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 由 居民 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 小组长与本届 居民 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 委员会成员可 以兼任 居民 小组长。 第十 六 条 本 居民 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 居民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代

13、表,可以向 居民 委员会提出罢免 本 居民 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居民 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 居民 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 居民 小组会议当日或次日公告决定。 第十 七 条 居民 小组长可以向 居民 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 居民 委员会受理。 居民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 居民 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当日或次日公告。 第十 八 条 居民 小组长出现缺额时, 居民 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 居民 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的 居民 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 居民 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居民

14、小组 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 居民 小组长缺位期间,由所属该 居民 小组的 居民 代表暂时主持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 居民 小组长。 第三章 居民 代表、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经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社区 共设 居民 代表 99 人,其中妇女 居民 代表 38 人。根据 本社区 工作的需要, 吴家 居民小组居民代表设 5 名,后街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大澳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振东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2 名,东头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7 名,北丫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正面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15、4 名 ,新地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大闸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3 名,冯近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牧伯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社西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名,北隆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沙元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3 名,前街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西隆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3 名,低地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良冲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合水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6 名,芳草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市中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4 名,白花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5 名,大庙居民小组 居民代表设 3 名,御祥豪庭和沙滘集体户 居民代表设 1 名 。 居

16、民 代表的任期与本届 居民 委 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 代表的推选,由 居民 选举委员会或 居民 委员会主持,召开本 居民 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 居民 代表的居民 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 居民 小组 居民 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 居民 委员会和各 居民 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 代表的撤换、补选在原 居民 小组进行。 第 二 十条 居民 会议由 本社区 十八周岁以上的 居民 组成。 居民 会议由 居民 委员会召集; 居民 委员会不召集的,由 社区 党组织或 居务 监督

17、委员会召集。十分之 一以上有选举权的 居民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居民 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 居民 会议。召集 居民 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 居民 ,紧急情况下除外。 召开 居民 会议,应当有 本社区 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的 居民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居民 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对召开 居民 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 居民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 本社区 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 二 十 一 条 居民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 本社区居民 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

18、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 居民 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 居民 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 居民 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 本社区 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 本社区 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 本社区 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 本社区 财会人员和其他 居务 管理人员,决定 本社区 聘用人员和 享受 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 居民 委员会主要负

19、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 居务 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 居民 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 居民 代表会议、 居民 委员会、 居民 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 居民 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 居民 利益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三)至(九)项规定的事项,授权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 二 条 居民 会议所作的决定和决议,应于会议当日或次日在 本社区 公示 7 天。 第二十 三 条 根据 本社区 实际, 本社区 设立 居民 代表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由 居民 代表、 居民 委员会

20、成员组成 。 居民 代表会议可邀请 本社区 党组织委员、 居务 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民 小组长列席 居民 代表会议。 第二十 四 条 居民 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 一 条第(二)项规定的 居民 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 居民 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 居民 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 居民 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 居民 的意见,接受 居民 监督。 第二十 五 条 居民 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 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 居民 代表提议, 居民 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和主持 召开 居民 代表会议。 居民 委员会不召集的, 居务 监督委员会应当督

21、促 居民 委员会召集;经督促 居民 委员会仍 不召集的,由村党组织或 居务 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 居民 代表会议, 应当提前 三日通知 居民 代表, 如遇救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居民 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居民 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居民 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 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 居民 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 六 条 居民 代表会议议事决策程序: (一) 居民 委员会或 居民 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二) 居民 委员会讨论确定召 开 居民 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 居民 代表会议成员; (三) 居民 代表应在召开 居民

22、 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 居民 收集意见; (四) 居民 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可邀请 居务 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五)提议人说明议题; (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七)由 居民 代表会议成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一议一决 ; (八) 居民 代表会议的 表决 (决议) 结果应于 会议 当日或次日在 居民 委员会和各 居民 小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九) 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 居民 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居民 委员 会应在 30 日内将有关事项提交 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满 , 居民 代表会议决议生效, 居民 委员会应 当

23、按决议执行。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 七 条 居民 代表可以向 居民 委员会 书面提出辞职,由 居民 委员会受理并召集 其所属的 居民 小组 会议进行 表决 ,并视 表决结果决定是否接受 辞职,及时公告。 居民 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章 居务 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 八 条 社区 内一般事项 ,由 社区 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 联席会议 决定;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由 社区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联席会议形成共识 后

24、,应提交 居民 会议或 居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 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 联席会议 ,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 居民 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 居民 意愿,按照大多数 居民 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 九 条 居民 委员会实行 居务 公开制度。根据要求, 本社区 在 居民 委员会设置规范的 居务 公开栏和 居务 公开电子信息平台,并及时公布以下事项: (一)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 规定的由 居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落实国 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救灾救济救助款物、优抚安置款物及国家各种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组织社会捐赠和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

25、管理使用情况;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支情况、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六) 居民 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七) 本社区 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涉及 本社区居民 利益, 居民 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 三 十条 居务 公开的时间: (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 (二) 居务 监督委员会应于每月 5 日前,对上 一个月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民主理财(即对上个月度财务原始凭据进行审核),并在理财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移交财务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记帐。 (三)财务 报 表和 社区 事

26、务公开资料应由 居民 委员会主任和 居务 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在固定公布栏(每月 20 日前)和 居务 公开电子信息平台(于每月 28日前)进行公布。 (四) 居民 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 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决议情况、涉及 居民 利益的 重大事项 应及时公布。 居务 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在公布栏公开,一份留档保存。 居务 公开 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 居务 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 居民 查阅。 各 居民 小组设立规范的公布栏,对涉及事项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居民 委员会应当保证 居务 公开事项全面、准确、真实,并接受 居民 查

27、询。 第三十 二 条 本社区 设 居务 监督委员会主任 1 人,委员 3 人,其成员由 居民 代表会议在有选 举权的 居民 中推选产生。 居务 监督委员成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 。 居民 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 居务 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 监督委员会成员与 居民 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 同,任期与 居民 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 三 条 居务 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村级事务民主决策; (二)监督 居民 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定期监督、评议 居民 委员会及其管理人员工作; (三)对 居民 委员会在

28、 居务 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民主监督; (四)参与审查 本社区 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 本社区 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五)审核财务、账目; (六)受 居民 委托,对 居民 质疑的 本社区 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七)向 居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报告 居务 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 (八)收集、听取 居民 对 居务 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 四 条 居民 委员会成员及由 社区 集体承担 薪酬 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 居民 会议或者 居民 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 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

29、,由 居务 监督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 五 条 居民 委员会成员 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居民 委员会成员 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因被罢免或者辞职进行经济责任 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在被罢免或者辞职正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居民 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社区 财务收支情况; (二) 本社区 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 本社区 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 本社区 资金管理使用以及 本社区 集体资

30、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抵押、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 本社区 五分之一以上 有选举权的 居民 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居民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 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并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 居民 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 七 条 社区 集体资产每年审计一次,由镇 委托 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 居民 进行公布。 第三十 八 条 居民 委员会 日常 10000 元及以下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 社区 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中分管财经工作的管理人员签署同

31、意后才能开支 ; 10000 元以上至 100000元及以下的大额开支须经 社区 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 联席会议确定后 ,由 社区 党组织书记、 居民 委员会主任(或者 社区 党组织和 居民 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后方可开 支 ; 100000 元以上的特大额开支,经 社区 党组织、 居民 委员会 联席会议确定 后,应提交 居民 会议或 居民 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后 方可开支。 第三十九 条 根据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顺农改 2012 1 号文的管理规定,统一将 本社区 集体所有资源、资产的交易按程序进入区、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交易。 第 四十 条 本社区 工程造价 1500

32、00 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报镇招投标中心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造价为 50000 以上、 150000 元及以下的的工程建设项目, 居民 委员会可自行组织 招标,并报镇招标投标 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程造价为 50000 元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予招标,但 须报镇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办公室 备案。 第 四十一 条 根据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为严格执行 财务 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决定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代 理 本社区 财务账目;同时启用乐从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平台,对 本社区 集体大额 资金的开支,须经该平台进行审核和支付。 第 四 十 二 条 居民 委员会严格执行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印章使

33、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移交制度。 印章使用审批和印章保管应当分开,使用印 章要做好记录。 居民 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 居民 委员会提名,并 居民 代表会议表决 确 定。印章使用一般由 居民 委员会 成员 审批,使用印章应当做好记录, 居民 委员会 成员 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新一届 居民 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 居民 委员会向本届 居民 委员会移交印章。 第 四 十 三 条 本社区 应 建立和完善 居务 档案管理制度。 居务 档案内容包括: (一)选举文件资料和选举情况记录; (二) 居民 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 居务 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民 代表、 居民 小组长和其他村组织成员名单

34、; (三)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 (四) 本社区 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增值情况和企业、经济组织情况; (五)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 (六)经济合同; (七)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 (八)基本建设资料; (九)宅基地使用方案; (十)各项经费、款项收支情况;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情况; (十三)各类社会组织、驻村单位情况; (十四) 居务 公开资料; (十五) 居民 委员会成员 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十六)计划生育情况资料; (十七)需要保存的其他 居务 资料。 居务 档案管理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

35、行,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 四 条 居民 委员会或 居民 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 居民 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 居民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 五 条 居民 会议、 居民 代表会议所作的 决定、决议,不得与宪 法、法律、法规和各级 政策相抵触。 居民 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四十 六 条 本章程 在广泛征求 居民 意见的基础上,提交 居民 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并在全 社区 公示 15 天,自 2014 年 5月 22 日起 生效 执行。 第四十 七 条 本章程通过后 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沙滘社区 居民

36、 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沙滘 社区 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 ( 2014-2016) 任期的三年,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三年,我们必将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执政观,以人为本,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 ”、 “科学发展观 ”和 “党十八大精神 ”等 重要思想,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坚决执行党和政府各时期的方针政策。努力开拓进取,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积极推进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 具体指标和 做法: 一、经济发展 任期的三年内致使 本社区 辖区内经济稳步发展 , 积极支持各股份社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支持家具商贸业的发

37、展,提高社区居民的收入。 二、福利项目建设 本任期内共计投资 600 万元,开展 环境、道路交通等 项福利项目建设: 1、 改善沙滘大道一河两岸的环境建设和沙滘农贸市场的改造建设,推动美乐工程建设; 2、 努力推动沙滘大道二期建筑物的拆迁完善该道路建设; 3、 积极协助社区各村道路网络的开通和建设; 4、加大治安网络建设的投入。 三、社会服务和管理 1、促进 社区 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 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创造和谐社会。 2、积极推进爱国卫生、植树绿化、环境保护等各种活动,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车辆停泊,建设美好家园。 3、协助 和推行 镇社区行政服务站的便民 服务 平

38、台 ,依法、规范、热情为 居 民服务。 4、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计生、征兵、社保、殡改 、安全生产 等社会工作任务和各时期中心工作。 四、居民受惠的福利项目 任期内各年度预计开支 80 万元,保障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助,让村(居) 民得到实惠,其具体项目是: 1、 大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落实帮扶贫困家庭; 2、 积极推动社区医疗卫 生建设,落实社区居民长者免费健康检查和家庭病床设立; 3、 开展各项社区文娱活动,支持社区教育事业建设。 五、具体做法: 1、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社区 运作,使居 务事项操作有序、管理有章。 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发展步伐。在稳定现有企业的基础上,进一

39、步完善工商业区的各项设施,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服务网络,做好吸资引资工作,促进 本社区 居经济发展。 3、加大农业投入,及时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发展水平。以市场为导向,做好农业的发展规划和引导,提高农业效益。 4、强化各项管理、办好各项福利事业,改善村容 村貌和基础设施,加强村(居)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兴建停车场,解决村(居)民停车问题,改善交通道路环境。 沙滘社区 居民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 民主监督制度 1、 严格 执行 广东省村(居)务公开条例 ,并根据上级文件制度, 制定 本社区 居 居务公开 工作 制度,设立固定公开的公布栏 和居务 电子 信息公开平台 ,定期进行居务、

40、财务公开 和更新 。 2、设立居 务监督委员会 ,定期审核居民委员会行政收支和居民委员会资产办的经营性收支。居民委员会成员和 社区 经济来往要接受镇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离任审计监督。 3、居民委员会在 每年年终要向居民代表会议作述职报告 ,并由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4、设立意见箱 ,收集居民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接受居民监督。 沙滘社区 居民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 民主决策制度 1、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居务大事的组织形式,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会议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有 五 分之一以上 的 居

41、民代表提议, 应当召集 居民代表会议。 3、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 居民会议或 居民代表会议按照议事程 序审议决定。 4、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决定问题应当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5、居中重大事项的决策,要严格按照 居民 自治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沙滘社区 居民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 民主管理制度 1、以居民自治章程为核心建立居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居务民主管理工作。 2、 本社区 的日常工作管理、决策应在 社区 党 组织 书记的主持下 ,召开 支 社区“两委 ”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并 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3、对上级的有关精神或 社区 内建设、发展、管理等事项应召开居民小组长进行传达和研究,居民小组长会议最少每月召开一次。居民小组长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 并 主持,会议由专人记录。 4、居民委员会决定涉及股份社利益的事项时 ,需经股份社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讨论内容应作相关记录。 5、 社区 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审计监督、定期检查等制度 ,居民委员会的开支要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 沙滘社区 居民委员会 201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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