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著作權法律常識,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dickis-,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著作權法並非僅為保障著作權而存在,其終極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因此,可以說保障著作權只是一種手段,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只是一種手段,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2、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著作權法僅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僅作者具體表達的成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的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
3、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
4、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特殊型態的著作,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s)就資料之選擇(selection)及編排(arrangement)具有創作性者,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編緝著作例如:九年代小說選,單篇小說為獨立著作,但編輯挑選值得精讀之多篇小說並編輯排版,就其選擇及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改作(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將既有之著作,以具有創作性的方式(例如:翻譯、編曲、拍攝
5、影片、製作卡通等),產生新的著作,即為改作(衍生)著作金庸射雕英雄傳改編為劇本依劇本拍攝為電影電影改編為電腦遊戲,都是改作喔!,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
6、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著作人生存期間+死後50年,共同著作為最後死亡之作者死後50年例外:公開發表後50年別名(眾所周知者除外)或不具名著作法人著作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權未登記+保護期間長,故應假定多數我們所接觸他人的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
7、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公文的範圍包括哪些文書?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第2條則將公文區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就公文類別亦有所說明,認為公文尚有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依身分、公務性質及處理方式等使用之。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90)智著字第0900001
8、1490號,按中央銀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幣之基本單位為圓,輔幣為角、分,拾分為壹角,拾角為壹圓。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來函所詢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是否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一節,依上述條文規定,如認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又縱認新臺幣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其有利用本法第五條所定著作之情形,各該被利用之著作是否受保護,仍應依本法認定之。,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政府機關在實務運作上,通常都會約定著
9、作財產權歸屬或移轉於各該機關,例如:乙方同意將本研究成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中央銀行,這時候,著作財產權人到底是誰?公法人方有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人格,故應歸屬於中華民國這個公法人,而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則是歸屬於各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III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政府機關、公務員與著作權,第15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11條及
10、第12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即使身為著作人,也沒有權利禁止該著作公開發表,或要求在該著作公開利用時須表示自己的姓名。,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就是為了避免採取拋棄著作人格權可能被司法實務認定為無效,而社會著作利用實際上又有限制著作人格權行使的需求上所產生的契約
11、條款甲方(著作人)同意不對乙方(著作財產權人或被授權人)或乙方所同意利用標的著作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政府採購案件與著作權爭議,是否政府採購皆須要求廠商移轉著作財產權?通常從無到有完成的工作成果,要求移轉著作財產權較為合理,例如:委外研究案、軟體建置案等單純的軟體採購合約(取得廠商授權)、部分建置部分利用既有軟體(以自由軟體進行客製化)等,要求移轉著作財產權可能性較低契約約定是否明確最重要,應該明確將政府機關可以利用的範圍(尤其是能否改作或再授權予他人利用)約定清楚,政府採購案件與著作權爭議,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甲方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乙方放棄行使人格權。(
12、建議應該改成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甲方取得全部權利。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其他(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政府採購案件與著作權爭議,萬一委外案件發生違約或因其他情事而終止的情形時,廠商已經部分完成的工作成果,能否由委辦單位自行或委託他人在原廠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之上繼續利用,以完成整個委外案件的執行?著作權法無特別規定,應於契約條款明確約定較妥
13、乙方(即受託人)應將終止前已進行但尚未完成之工作成果,依其現狀交付予甲方(即委託人),並同意甲方得就其未完成之工作成果自行或委由第三人繼續完成,乙方不得對該未完成之工作成果主張任何權利。若該工作成果事後取得著作權者,視為乙方已完成之工作成果,著作財產權歸屬於甲方所有。,教育訓練與演講之著作權議題,內部公務員擔任講師,其演講內容應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法歸屬於其所任職之政府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外部聘請之講師,其演講內容並不當然是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若有需要進行錄音、錄影甚至後續之各種利用行為,應取得講師之授權現場簡報或講義的提供,可以透過默示授權的方式解釋,政府機關與音樂、視聽著作利用,音樂
14、著作享有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視聽著作則享有公開上映權政府機關辦公室若使用音樂、視聽著作,例如:播放英文教學CD、午間休息播放廣播電台、演講廳之中場休息音樂、觀賞VCD、DVD等,應取得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之授權接收廣播、電視節目之單純開機,目前依智慧局函釋,非屬公開演出、公開上映之行為,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內部參考資料合理範圍內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
15、益,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48條之1: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配合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可就前述摘要翻譯成中文並放置於網站上,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一般書籍、論文的引註,只要遵守基本的學術倫理,原則上應該都屬於合理範圍的引用各種著作皆有可能主張引用,不限於語文著作,但攝影著作、美術著作的引用通常
16、難以引用一小部份,問題較大,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例如:招考約聘人員時,若需要考英文,則以NYTimes的某篇報導作為閱讀能力測驗的題目,應屬合理使用範圍。,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須非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費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須限於特定活動,不得為例行性業務,政府機關與合理使用,第6
17、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以不得轉載為原則,例外在時事問題論述,且著作財產權人未限制的情形下,始得為轉載,著作授權是否須以書面為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要求著作授權必須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為之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原則上只要當事人之間針
18、對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有達成一致即可,甚至是默示地意思表示一致也一樣會成立契約關係。,著作授權是否須以書面為之?,以著作的授權契約而言,契約的必要之點,至少應該包括:當事人(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標的(即所欲授權的著作)、權利金(如果有償的話,至少須有願意支付權利金的意思)及授權範圍(即被授權人可以就著作做何種利用) 非以書面的方式簽署著作授權契約,雖然是可以有效成立,但如何證明容易產生爭議。建議還是以簽署正式的書面契約為宜,且在未簽署書面契約的情形,最好也要在取得口頭授權之後,再發一封紙本或電子郵件的感謝函予著作權人確認,,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差異?,一般所稱的專屬授權(exclusive
19、license),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就授權範圍內,僅授權被授權人利用,不得再授權其他人利用,甚至著作財產權人自己也不得自行利用;所謂的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則是泛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型態。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最大的差異有下列二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包括:提起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的損害賠償或排除侵害等訴訟,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則不行;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除非契約另有限制,否則,因其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因此,可以再授權予第三人,但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除非另外得到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是不能再授權予第三人。,參考資料,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3245&guid=222a8632-2034-4090-ba4f-1b1cbc794e0e&lang=zh-tw可於智慧局網站下載全文電子檔,採取創用CC授權,各機關均可直接放在網站上或列印供同仁參考,THE END,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九號八樓 02-27723152高雄所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07-335-7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