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9) 商法学下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题1、投保人2、保险人 3、被保险人4、受益人5、再保险6、财产保险合同7、重复保险合同8、代位求偿权9、人身保险合同10、保险代理人11、保险经纪人12、汇票13、本票14、支票15、票据的伪造16、票据的变造17、票据的更改18、票据权利19、票据抗辩20、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二、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特征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及其限5、票据的性质和特点6、票据行为的特点7、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8、票据权利及其特点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1997 年 10 月 9 日,甲公司为
2、本公司全体员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为 2 万元,受益人栏空白。 2000 年 3 月 1 日晚,甲公司职工 A 女因小事与丈夫 B男发生争执,B 男一气之下将新婚不久的 A 女扼死,并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问(1 )乙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2 )如果乙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谁有权领取保险金?为什么?(3 )假如保单上受益人栏填写的是 B 男,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案例 21998 年 8 月 9 日,甲公司以 2 万美元的免税价格购买了一辆德国产二手车,并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公
3、司与乙保险公司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保险金额为 25 万,保险期限为 1998 年 8 月 10 日零时起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24时止。1999 年 10 月 3 日,该车出险,车辆部分受损,修理费总计 25 万。后经有关部门估计,该车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 45 万元,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置价值不明。请问:(1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为什么?(2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合同?为什么?(3 )本案中 25 万元的车辆修理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案例 31997 年 3 月,甲向其所在地某市 A
4、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保险价值为8, 000 元,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保险期间为 1997 年 3 月 5 日零时至 1998 年 3 月 4 日24 时。后来,甲所在单位又用福利基金为全体员工在某市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甲的保险金额为 4,000 元,保险期间为 1997 年 5 月 3 日零时至 1998 年 5 月2 日 24 时。1998 年 3 月 1 日,甲家被盗,经勘察,损失达 7,200 元。请问:(1 )甲与 A 保险公司和 B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是重复保险合同?为什么?(2)甲的损失应当如何在 A 保险公司和 B 保险公司之
5、间进行分摊?为什么?(3 )假如甲所在单位为甲投保的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约定的保险价值为 10,000 元,本案又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 )假如甲家于 1998 年 3 月 5 日 1 时被盗,本案又当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 4某市一街区发生火灾,13 号至 27 号的一排商店被烧毁。经勘察,起火原因是 24 号个体户甲在二楼堆放杂物时引起的。17 号和 21 号摊主曾向 A 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事后分别得到 A 保险公司 8 万元和 1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A 保险公司在承保该两户时,除自留一部分外,余额则向 B 保险公司办理了再保险。A 保险公司在向 17 号和 21 号摊主赔偿后,又从
6、B 保险公司获得了 5 万元和 6 万元的再保险赔偿金。请问:(1 ) A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 ) B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为什么?(3 )甲是否应当承担 18 万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 51998 年 3 月 6 日,A 公司与 B 公司订立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A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向 B 公司供应优质大米 30 吨,每吨 5,000 元,合同总金额 15 万元。根据该买卖合同,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 A 公司的开户行 X 银行为付款人、A 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 15 万元,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于当天交付给 A 公司。3 月 10
7、日,A 公司准备持该汇票到 X 银行提示承兑,发现汇票遗失。后经查明,该汇票于 3 月 9 日被甲盗窃。甲伪 A 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再由自己签章后,于 3 月 18 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C 公司持票到 X 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 C 公司遂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没有得到 X 银行的付款,便向 C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追偿,均遭拒绝。请问:(1 )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 ) C 公司在取得该票据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 )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 ) B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8、(5 )甲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案例 61998 年 3 月,A 公司为了满足办公所需,向 B 公司订购了一批办公家具,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9 日。为支付价金, A 公司以为 B 公司收款人,签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18 万元、付款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10 日的汇票。1998 年 8 月,B 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C 公司,并在汇票背面书写了“不得转让”的字样。1998年 9 月,C 公司濒临破产,其债权人 D 公司向 C 公司讨债, C 公司要求以 A 公司签发的这张汇票抵偿部分债务。D 公司发现该汇票上已注明 “不得转
9、让 ”,于是想拒绝接受 C 公司的要求,但又怕拒绝接受该汇票后从 C 公司得不到任何清偿,便要求 C 公司在票据上背书。C 公司则表示:汇票上已经注明了“不得转让” ,签章也没有意义,本公司只有这点家底,D 公司要么接受这张汇票,要么就什么也得不到。无奈之下,D 公司接受了该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后向指定银行提示付款,因背书不连续被银行拒绝。请问:(1 )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 )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假如 C 公司在该汇票上签章后转让给 D 公司,则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10、(4 ) C 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 D 公司的行为性质如何?案例 71999 年 10 月,A 公司在 X 市设立代销点,委托该市的几家商场同时经销该公司产品。甲是 X 市 Y 商场的营销主任,与 A 公司的总经理乙是老同学。1998 年,A 公司在该市的销售情况非常好。为了方便,A 公司总经理乙将公司的印章和支票本交给甲代为保管,并在业务繁忙时委托甲处理 X 市的业务,包括授权甲代签支票。2001 年 4 月,甲从 Y 商场辞职,决定开设一家电器商场,但由于经费不足,开始只能经营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此时,乙继续将印章和支票本交与甲保管。2001 年 10 月,甲开始与本市的几家电器商场进行音响器
11、材交易。2001 年 12 月 1 日,甲私自与本市的 Z 商场交易时,在未经乙授权的情况下,以A 公司的名义签发给对方一张价值 6 万元的支票。乙得知后当即表示,A 公司对王某的票据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一切后果都由甲负责。请问:(1 )甲的行为性质如何,即是无权代理还是伪造?为什么?(2 )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甲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案例 81999 年 6 月 8 日,A 公司向 B 公司订购立柜式空调 3 台,由于缺货,B 公司承诺 6 月 10 日进货后立即将货送至 A 公司,于是 A 公司预先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27,600 元的普通支
12、票。但是 B 公司虽经 A 公司几次催促却始终没有进货。13 日,B 公司的债务人 C公司派人前来追讨 B 公司上次进货所欠的价款,B 公司遂将 A 公司签发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 C 公司, ,而 C 公司对 B 公司仍未向 A 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一无所知。6 月 15 日,C 公司向 A 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结果开户行以银行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向 C 公司出具了拒绝证明。请问:(1 )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 ) C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 A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 C 公司向 B 公司追索票据债务后,B 公司是否可以向 A 公司追索?为什么?(4 )假如 C 公司是无偿
13、取得该支票的,则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0329) 商法下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6、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7、重复保
14、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又称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8、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9、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10、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11、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12、汇票:汇票是出票
15、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5、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的票据行为。即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至于被假冒之人是否存在,不影响伪造的成立。16、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票据更改权的人更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17、票据的更改:票据的更改,是指原记载人依票据法的规定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1
16、8、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9、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0、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二、简答题1、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保险合同成立之后,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有偿性投保人向保险人转移风险, 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必须承担保险责任。(3) 对价的悬殊性。投
17、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相比,悬殊较大。 (4)对人性。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并不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转让;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直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和如何确定保险费率。(5)附合性。保险合同的条款大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只有是否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自由,而无进行实质性磋商的自由。(6)射幸性。保险人实际上是否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有偶然性。(7) 最大诚信性。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最大诚信履行合同。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
18、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原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依此,凡保险金额大于或小于保险价值的,则为超额保险合同或者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4、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及其限制条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2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限制:(
19、1)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其对被保险人已履行的赔偿金额为限。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然,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5、票据的性质和特点(1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为持票人
20、创设一个新的金钱债权,而不是证明原有债权。 (3)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无票据则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存在、行使和转移都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票据是要式证券。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相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 (6)票据是提示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7)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
21、可以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自由流通。票据转让次数越多,其信用度就越高,因此其流通性比一般有价证券强。 (8)票据是缴回证券。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9)票据是特殊的动产。6、票据行为的特点(1 )要式性:票据行为采书面形式;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实施者须在票据上签章。 (2)无因性: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3 )文义性:出票人和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独立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
22、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除非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7、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1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 (2)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无票据责任。 ( 3)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8、票据权利及其特点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
23、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 )票据权利是票据金额给付请求权;(2 )票据权利的享有者是合法持票人;( 3)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即“第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 ;(4)与票据权利相对之义务,是票据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三、案例分析题案例 11997 年 10 月 9 日,甲公司为本公司全体员工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为 2 万元,受益人栏空白。 2000 年 3 月 1 日晚,甲公司职工 A 女因小事与丈夫 B男发生争执,B 男一气之下将新婚不久的 A 女扼死,并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问(1
24、 )乙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2 )如果乙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谁有权领取保险金?为什么?(3 )假如保单上受益人栏填写的是 B 男,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1 ) 保险法第 64 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中国人民银行 1993 年发布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 13 条规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
25、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 65 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2 )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法定继承注):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
26、见第 11 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案例 21998 年 8 月 9 日,甲公司以 2 万美元的免税价格购买了一辆德国产二手车,并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约定,车辆的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保险金额为 25 万,保险期限为 1998 年 8 月 10 日零时起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24时止。1999 年 10 月 3 日,该车出险,车辆部分受损,修理费总计 25 万。后经有关部门估计,该车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 45 万元,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置价值不明。请问:(1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订立
27、的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还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为什么?(2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合同?为什么?(3 )本案中 25 万元的车辆修理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1 ) 保险法第 40 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 44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
28、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2 ) 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示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3 ) 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
29、民法院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 5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案例 31997 年 3 月,甲向其所在地某市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保险价值为8, 000 元,保险金额为 5,000 元,保险期间为 1997 年 3 月 5 日零时至 1998 年 3 月 4 日24 时。后来,甲所在单位又用福利基金为全体员工在某市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甲的保险金额为 4,000 元,保险期间为 1997
30、年 5 月 3 日零时至 1998 年 5 月2 日 24 时。1998 年 3 月 1 日,甲家被盗,经勘察,损失达 7,200 元。请问:(1 )甲与 A 保险公司和 B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是重复保险合同?为什么?(2)甲的损失应当如何在 A 保险公司和 B 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为什么?(3 )假如甲所在单位为甲投保的家庭财产险附加盗窃险约定的保险价值为 10,000 元,本案又当如何处理?为什么?(4 )假如甲家于 1998 年 3 月 5 日 1 时被盗,本案又当如何处理?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保险法第 41 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
31、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合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保险法第 40 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案例 4某市一街区发生火灾,13 号至 27 号的一排商店被烧毁。经勘察,起火原因是 24 号个体户甲在二楼堆放杂物时引起的。17 号和 21 号摊主曾向 A 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事后分别得到 A 保险公司 8 万元和 1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A 保险公司在承保该两户时,除自
32、留一部分外,余额则向 B 保险公司办理了再保险。A 保险公司在向 17 号和 21 号摊主赔偿后,又从B 保险公司获得了 5 万元和 6 万元的再保险赔偿金。请问:(1 ) A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 ) B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为什么?(3 )甲是否应当承担 18 万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保险法第 45 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33、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原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案例 51998 年 3 月 6 日,A 公司与 B 公司订立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A 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向 B 公司供应优质大米 30 吨,每吨 5,000 元,合同总金额 15 万元。根据该买卖合同,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 A 公司的开户行 X 银行为付款人、A 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 15 万元,出票后三个月付款的汇票,并于当天交付给 A 公司。3 月 10 日,A 公司准备持该汇票到 X 银行提示承兑,发现汇票遗失。后经查明,该汇票于 3
34、 月 9 日被甲盗窃。甲伪 A 公司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自己,再由自己签章后,于 3 月 18 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C 公司持票到 X 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 C 公司遂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在票据载明的付款日期没有得到 X 银行的付款,便向 C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追偿,均遭拒绝。请问:(1 )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 ) C 公司在取得该票据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3 )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 ) B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5 )甲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票据法第 12 条规定“以欺诈
35、、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票据法第 14 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 (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 36 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案例 61998 年 3 月,A 公司为了满足办公所需,向 B 公司订购了一批
36、办公家具,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9 日。为支付价金, A 公司以为 B 公司收款人,签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18 万元、付款日期为 1998 年 10 月 10 日的汇票。1998 年 8 月,B 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 C 公司,并在汇票背面书写了“不得转让”的字样。1998年 9 月,C 公司濒临破产,其债权人 D 公司向 C 公司讨债, C 公司要求以 A 公司签发的这张汇票抵偿部分债务。D 公司发现该汇票上已注明 “不得转让 ”,于是想拒绝接受 C 公司的要求,但又怕拒绝接受该汇票后从 C 公司得不到任何清偿,便要求 C 公司在票据上背
37、书。C 公司则表示:汇票上已经注明了“不得转让” ,签章也没有意义,本公司只有这点家底,D 公司要么接受这张汇票,要么就什么也得不到。无奈之下,D 公司接受了该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后向指定银行提示付款,因背书不连续被银行拒绝。请问:(1 )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 )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假如 C 公司在该汇票上签章后转让给 D 公司,则 D 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4 ) C 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 D 公司的行为性质如何?相关法律提示:票据法第 34 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
38、得转让 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71999 年 10 月,A 公司在 X 市设立代销点,委托该市的几家商场同时经销该公司产品。甲是 X 市 Y 商场的营销主任,与 A 公司的总经理乙是老同学。1998 年,A 公司在该市的销售情况非常好。为了方便,A 公司总经理乙将公司的印章和支票本交给甲代为保管,并在业务繁忙时委托甲处理 X 市的业务,包括授权甲代签支票。2001 年 4 月,甲从 Y 商场辞职,决定开设一家电器商场,但由于经费不足,开始只能经营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此时,乙继续将印章和支票本交与甲保管。2001 年 10 月,甲开始与本市的几
39、家电器商场进行音响器材交易。2001 年 12 月 1 日,甲私自与本市的 Z 商场交易时,在未经乙授权的情况下,以A 公司的名义签发给对方一张价值 6 万元的支票。乙得知后当即表示,A 公司对王某的票据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一切后果都由甲负责。请问:(1 )甲的行为性质如何,即是无权代理还是伪造?为什么?(2 )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甲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1 ) 票据法第 5 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
40、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 ) 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 ) 合同法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例 81999 年 6 月 8 日,A 公司向 B 公
41、司订购立柜式空调 3 台,由于缺货,B 公司承诺 6 月 10 日进货后立即将货送至 A 公司,于是 A 公司预先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 27,600 元的普通支票。但是 B 公司虽经 A 公司几次催促却始终没有进货。13 日,B 公司的债务人 C公司派人前来追讨 B 公司上次进货所欠的价款,B 公司遂将 A 公司签发的支票背书转让给了 C 公司, ,而 C 公司对 B 公司仍未向 A 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一无所知。6 月 15 日,C 公司向 A 公司的开户行提示付款,结果开户行以银行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向 C 公司出具了拒绝证明。请问:(1 )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
42、) C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 A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3 ) C 公司向 B 公司追索票据债务后,B 公司是否可以向 A 公司追索?为什么?(4 )假如 C 公司是无偿取得该支票的,则 A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相关法律提示: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 11 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法第 13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