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全专业知识应知应会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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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专 业 知 识 应 知 应 会 题 库一 、填 空 题 :一、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类1. 各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配强配足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超过 100 人的生产单位要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分厂要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注安证人员,超过 1000 人的子公司要配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法)2、各 公 司 “一 把 手 ”必 须 亲 自 主 抓 安 全 工 作 ,安 全 环 保 处 必 须 由 各公 司 “一 把 手 ”直 管 ,安 全 环 保 处 负 责 人 必 须 专 职 配 置 ,安全 管 理 人 员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依

2、法 配 置 到 位 ,各 矿 山公 司 必 须 依 法 配 置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与 注 册 (享 受 注 安 补 助人 员 必 须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注 册 )。(集团安委会 纪要)3、2018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1 日 是 第 16 个 职业病防治法 宣 传周 ;2018 年 12 月第一个星期是第 2 个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4.安 全 生 产 法 中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爆 破 、吊 装 以及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定 的 其 他 危 险 作 业 ,应 当 安 排 专

3、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操 作 规 程 的 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5.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权 利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业 。6.安 全 生 产 法 中 规 定 从 业 人 员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立 即 向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本 单位 负 责 人 报 告 ;接 到 报 告 的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处 理 。7.职 业 病

4、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权 利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8.劳 动 者 应 当 学 习 和 掌 握 相 关 的 职 业 卫 生 知 识 ,增 强 职 业病 防 护 意 识 遵 守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操 作 规 程 ,正 确 使 用 、维 护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用 品 ,发 现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隐 患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9.职

5、业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权 利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6)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10.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资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6、、教 育 从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使 用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对 本 单 位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控 告 ;有 权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11.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的 职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违 反 本 法的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12.职 业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护 权 利 :获 得 职 业

7、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 作 业 ;13.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资格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14.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劳 动 者 享 有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权 利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获 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职 业 病 诊 疗 、康 复 等 职 业 病 防 治 服务 ;了 解 工 作 场

8、所 产 生 或 者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危 害 后 果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符 合 防 治 职 业 病 要 求 的 职 业 病 防护 设 施 和 个 人 使 用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改 善 工 作 条 件 ;对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危 及 生 命 健 康 的 行为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进 行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的作 业 ;二 、 检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行 为 准 则 类1.

9、检 维 修 作 业 安 全 行 为 准 则 中 规 定 :检 维 修 作 业前 ,必 须 对 参 加 作 业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告 知 作 业 现 场和 作 业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或 出 现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对 策 。检 修作 业 结 束 ,检 修 人 员 应 会 同 设 备 所 在 岗 位 进 行 试 车 ,验 收 交接 。 三 、 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类1.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如 下 :同 一 台 设 备 几 个 检 修组 作 业 时 必 须 各 自 独 立 办 理 停 送 电 手 续 ,严 禁 搭 车 作 业 或简 化 手

10、 续 ,没 有 办 理 停 送 电 手 续 的 ,一 律 视 为 设 备 没 有 停送 电 。2.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人 须 跟 随 操 作 人 一 起 至所 需 停 电 设 备 的 开 关 柜 前 ,确 认 操 作 人 员 按 申 请 单 要 求 操作 结 束 ,挂 上 警 示 牌 ,悬 挂 安 全 锁 并 取 走 钥 匙 后 方 可 离 开 。如 申 请 人 出 现 交 接 班 ,必 须 进 行 双 方 签 字 和 钥 匙 交 接 后 ,方可 施 工 作 业 。3、停送电管理办法中规定 :同 一 台 设 备 几 个 检 修 组 作 业时 必 须 各 自 独 立 办

11、理 停 送 电 手 续 ,严 禁 搭 车 作 业 或 简 化 手 续 ,没 有 办 理 停 送 电 手 续 的 ,一 律 视 为 设 备 没 有 停 送 电 。4.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第 四 条 办 理 停 送 电 手 续 必须 严 格 遵 守 停 送 电 “一 支 笔 ”原 则 :停 电 申 请 人 、送 电 申 请人 是 同 一 人 ;停 电 审 批 人 、送 电 审 批 人 是 同 一 人 ,且 审 批人 是 公 司 或 分 厂 指 定 的 停 送 电 审 批 人 ;停 送 电 操 作 人 严格 按 申 请 单 执 行 。5.一 人 一 锁 原 则 :所 有 作 业

12、人 员 都 必 须 发 放 个 人 锁 具 ;只 要 在 机 器 设 备 上 工 作 ,不 管 时 间 长 短 ,不 管 与 能 量 隔 离装 置 (即 开 关 、阀 门 等 )相 距 远 近 ,每 个 作 业 人 都 应 各 自 进行 上 锁 挂 牌 ;个 人 锁 具 自 已 保 管 ,不 得 交 与 他 人 。(停 送 电管 理 制 度 )6.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人 须 跟 随 操 作 人 一 起 至 所需 停 电 设 备 的 开 关 柜 前 ,确 认 操 作 人 员 按 申 请 单 要 求 操 作结 束 ,挂 上 警 示 牌 ,悬 挂 安 全 锁 并 取 走 钥

13、匙 后 方 可 离 开 。如申 请 人 出 现 交 接 班 ,必 须 进 行 双 方 签 字 和 钥 匙 交 接 后 ,方 可施 工 作 业 。7.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人 拿 到 审 批 人 已 审 批的 送 电 申 请 单 后 ,同 时 经 由 设 备 所 在 运 行 工 段 负 责 人 审 定后 ,方 可 到 送 电 操 作 人 处 办 理 送 电 作 业 (或 进 行 解 锁 ),解 除锁 具 。8.申 请 人 办 理 停 电 申 请 手 续 ,自 行 携 带 锁 具 ,填 写 停 电设 备 名 称 、代 号 锁 具 编 号 及 检 修 维 护 内 容 ,并 在

14、申 请 单 上签 名 ,申 请 单 不 得 涂 改 ,若 涂 改 视 为 无 效 。9.停 送 电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稿 )规 定 如 下 :申 请 人 须 跟随 操 作 人 一 起 至 所 需 停 电 设 备 的 开 关 柜 前 ,确 认 操 作 人 员按 申 请 单 要 求 操 作 结 束 ,挂 上 警 示 牌 ,悬 挂 安 全 锁 并 取 走钥 匙 后 方 可 离 开 。四 、 危 险 作 业 类 ( 作 业 安 全 类 )1. 作 业 现 场 必 须 杜 绝 违章作业 、违 章 指 挥 、违反 劳 动 纪 律 的“ 三违 ”行 为 。任 何 人 发 现 现 场 有 “三 违 ”

15、行 为均 有 权 制 止 和 举 报 。 2.发 生 安 全 事 故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处理 ,即 :原 因 未 查 明 不 放 过 ,有 关 人 员 未 收 到 教 育 不放 过 ,责 任 人 未 处 理 不 放 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冬季“五防 ”是指防火 、防冻、防滑、防中毒 、防大雾。 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 、再检测 、后作业 ”的原则。5.在煤磨、原料磨、水泥磨等有限空间内部作业应使用 12 伏安全电压照明。6.作业中断 30 分钟,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7.检维修作业前,应先

16、组织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 和现场安全 交底 。8.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遇 通 讯 信 号 不 清 、大 雾 、暴 雨 、大 风 、大 雪 、夜 间 照 明 不足 等 影 响 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的 ,严 禁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危 险 作 业 。一 个 作 业 项 目 涉 及 多 个 类 别 危 险 作 业 内 容 的 ,要 分 开 填写 各 类 别 的 危 险 作 业 申 请 单 ,每 个 类 别 危 险 作 业 的 安 全防 范 措 施 实 施 到 位 后 ,作 业 负 责 人 通 知 相 关 审 批 人 员 到

17、现场 审 批 。9.股 份 公 司 下 发 的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中 规 定 :所 有 需 要 办 理 审 批 的 危 险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相 应 的 危险 作 业 审 批 ,即 不 同 的 作 业 地 点 或 同 一 地 点 不 同 的 作 业 项目 都 应 分 开 办 理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一 个 作 业 项 目 涉 及 多 个 类别 危 险 作 业 内 容 的 ,要 分 开 填 写 各 类 别 的 危 险 作 业 申 请表 ,每 个 类 别 危 险 作 业 的 防 范 措 施 实 施 到 位 后 ,作 业 负责 人 通 知 相

18、 关 审 批 人 员 到 现 场 审 批 。10.检 维 修 作 业 前 ,应 先 组 织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和 现 场 安 全 交底 。11.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对 违 反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擅 自 组 织 指 挥 (或 现场 无 专 人 监 护 的 )危 险 作 业 ,任 何 人 都 有 权 制 止 与 拒 绝 作 业 。12.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 安 全 环 保 处 监 督 与 核 查 现 场 危 险 作 业 审

19、 批 质 量 ,列 入作 业 人 员 和 各 级 审 批 人 员 的 月 度 考 核 ,对 于 违 反 危 险 作 业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的 按 严 重 违 章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厂内危险作业分为 三 个等级,实行危险作业分 级 审批管理:I 级的由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批准人) 、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人 )、作 业 负 责 人 现场 共同签发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休假 或 出 差 不 在 公 司 时 ,需 电 话 或 信 息 请 示 ,经 同 意 后 并 由 公司 分 管 领导 现场 审 批 执 行 )。 级的由单位专业分管领导(批准

20、人)、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作业负责人现场共同签发。 级的由 本部门负责人 (批准人)、 本 部 门 工 段长 (或 主 管 )(审 核 人 )、作 业 负 责 人 现 场 共 同 签 发 。突发性抢修涉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执行 危险作业分级审批 手续,严禁 擅自盲目 作业。 13.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中 规定 : 级 由 单 位 专 业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人 )、本 部 门 负 责 人(审 核 人 )、作 业 负 责 人 现 场 共 同 签 发 ;14.一 个 作 业 项 目 涉 及 多 个 类 别 危 险 作 业 内 容

21、的 ,要 分 开填 写 各 类 别 的 危 险 作 业 申 请 表 ,每 个 类 别 危 险 作 业 的防 范 措 施 实 施 到 位 后 ,作 业 负 责 人 通 知 相 关 审 批 人 员 到 现场 审 批 。15.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规 定对 违 反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擅 自 组 织 指 挥 (或 现场 无 专 人 监 护 的 )危 险 作 业 ,任 何 人 都 有 权 制 止 与 拒 绝 作 业 。安 全 环 保 处 监 督 与 核 查 现 场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质 量 ,列 入 作 业人

22、 员 和 各 级 审 批 人 员 的 月 度 考 核 ,对 于 违 反 危 险 作 业 分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的 按 严 重 违 章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16.气 割 作 业 时 正 确 佩 戴 好 焊 工 手 套 及 防 护 眼 镜 ,氧 气 乙炔 瓶 摆 放 距 离 不 能 小 于 5 米 ,严 禁 靠 近 明 火 :氧 气 乙 炔 瓶 做好 防 晒 :氧 气 乙 炔 运 输 过 程 中 严 禁 混 放 :氧 气 乙 炔 瓶 口 严 禁沾 有 油 脂 。17.作 业 现 场 必 须 杜 绝 “违 章 作 业 、违 章 指 挥 、违 反 劳 动 纪律 ”的 “三 违 ”行 为

23、。任 何 人 发 现 现 场 有 “三 违 ”行 为 均 有 权制 和 举 报 。18.股 份 公 司 下 发 的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见 中 规 定 :I 级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由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批 准 人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人 )、作 业 负 责 人 现 场 共 同签 发 ;所 有 需 要 办 理 审 批 的 危 险 作 业 必 须 办 理 相 应 的 危 险作 业 审 批 ,即 不 同 的 作 业 地 点 或 同 一 地 点 不 同 的 作 业 项 目都 应 分 开 办 理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1

24、9.股 份 公 司 危 险 作 业 分 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安 全 环 保 处 监 督 与 核 查 现 场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质 量 ,列 入 作 业人 员 和 各 级 审 批 人 员 的 月 度 考 核 ,对 于 违 反 危 险 作 业 分级 审 批 管 理 规 程 的 按 严 重 违 章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20.作 业 类 禁 令 中 规 定 :严 禁 无 人 监 护 进 行 电 气 或 其 他 具有危 险 性 的 作 业 。通 用 禁 令 中 规 定 :严 禁 使 用 未 经 检 验 合 格 、无 安 全 保 障 的 特 种 设 备 。21

25、.作 业 现 场 必 须 杜 绝 违 章 指 挥 、 违 章 作 业 、违 反 劳 动 纪律 “三 违 ”行 为 。任 何 人 发 现 现 场 有 “三 违 ”行 为 均 有 权 制 止和 举 报 。五 、 能 量 隔 离 作 业 类1.股 份 公 司 能 量 隔 离 管 理 规 程 中 规 定 危 险 能 量 控制 一 般 程 序 :第 一 步 准 备 阶 段 。作 业 负 责 人 组 织 召 开 班 前会 ,安 排 作 业 任 务 内 容 ,学 习 机 械 、设 备 、工 艺 的 危 险 能 量控 制 措 施 ,准 备 个 人 锁 具 及 相 关 工 器 具 ,保 证 所 有 参 加 作业

26、 人 员 都 了 解 和 知 晓 危 险 能 量 控 制 程 序 ,了 解 和 知 晓 作 业内 容 、过 程 、方 法 ,开 展 作 业 风 险 分 析 ,根 据 危 险 能 量 控制 程 序 或 作 业 风 险 分 析 ,确 认 该 作 业 应 进 行 上 锁 的 设 备 。6、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类1.股 份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修 订 稿 )责 任 追究 方 式 分 为 “行 政 处 分 ”、“责 任 制 年 度 考 评 ”两 种 ,两 种 责任 追 究 方 式 同 时 执 行 。对 于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包 括 厂 区内 相 关 方 死 亡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的 ,子 公 司 主 要 责 任 领导 给 予 免 职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执 法 部 门 依 照 刑 法 有 关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7、 股 份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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