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确定及完善学校:班级: 学号:姓名: 二一一年十二月提 纲一、我国法律中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二、其它国家,地区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范围的规定三、我国法律中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评析四、我国刑法中贿赂范围的完善作者认为,需要说更能准确地表达贿赂的内容,更能充分的反映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声。理由如下:第一,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当前社会上“ 贿赂物”的范围不断扩大。第二,今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上升,原因固然很复杂。第三,从国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规定贿赂不限于金钱,物品和财产上的好处,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第四,受贿
2、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第五,不能机械地沿用古代法律中贿赂概念的含义来理解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贿赂的意义。内容摘要本文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对如何完善现 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文章重点研究受贿罪中“贿赂”范围问题。通过对当前“财物说” 、“财产利益说” 和“需要说”,三种 观点的评析,对贿赂的本质进一步澄清,突破了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 贿赂”必须是“财物”的传统理论提出了 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能 够满足行为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物质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的观点。受贿罪中贿赂的范围确定及完善在受贿罪中,贿赂是必不可少的中介,它贯穿于一切
3、受贿罪中;贿赂的具体内容是构成受贿罪的极其重要的事实特征,受贿罪之犯罪构成离不开贿赂。 1贿赂是职务权力的伴生物,也是公务人员以权谋私所追逐的目标,不存在与权力相交换的贿赂,也就不存在受贿犯罪。所谓贿赂就是受贿者以权力换取利益的具体指向,而且贿赂必然能够满足受贿人的某种需要。但是从法律上说,并非任何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也就是说,公务员并非接受他人任何利益都能认定为受贿。因此,理解受贿的本质,正确认识贿赂的具体内容,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分清贿赂与非贿赂的范围,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可以成为行贿和受贿双方交易的工具,它既可以是某种物资性的利
4、益,也可以是某种非物资性的利益,还可以是某种感官的愉悦。但是,立足于一国刑法的规定,这些东西并未都规定为受贿罪之对象的贿赂。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限定的贿赂的范围窄,有的国家限定的范围宽,而这不仅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更与一个国家的现实国情和立法者的刑事政策导向息息相关。我国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即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是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因此,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贿赂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仍存在各种立法观点和修订主张。它们各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可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还没有做出明确的,权威的答复或解释,所以将来关于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如何规定,需要
5、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一、我国法律中有关贿赂范围的规定建国后,1952 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受贿纳入贪污的范围,指非法所得的财物。我国各族人民 1979 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行为对象被直接表达为贿赂。该条只规定收受贿赂而未具体写明贿赂是指什么。198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 1979 年刑法作了修改,规定对受贿罪比照刑法 155 条按贪污罪论处。可见在当时只能和贪污罪一样,以财物为对1房清侠等著:刑法理论问题专题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象。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
6、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受贿罪作出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1988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了构成受贿罪的两种行为方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该补充规定一是明确地把贿赂规定为财物,二是明确规定了回扣,手续费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也可属于贿赂的范围。我国刑法则直接将受贿罪的对象规定为财
7、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解答和补充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限定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 ,同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回扣,手续费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可纳入贿赂的范围。我国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即贿赂的内容,仅仅局限于财物,是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缺憾。 3二、其它国家,地区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范围的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根据本国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传统,对贿赂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规定的贿赂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泛指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物品和行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贿赂也不是限定为
8、金钱,物品和财产上的好处。日本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概括为“贿赂” ,不仅刑法典中没有对“贿赂”的内容、种类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在一些涉及贿赂罪的非刑事法规中也无明确内涵,只是在某几种刑事法规中对“贿赂”的内容稍加明确,如商法 、 有限公司法 、 保险法限定“贿赂”所得的利益为“财产上的利益” 。因刑法典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 “贿赂”所涉及的种类和范围就较为广泛,不仅包括金饯、物品和其他财产上的利益,而目还包括其他许多利益,诸如日本艺妓的表演服务、公司职务的有利地位,甚至“性服务”等。2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制出版社 1997 年版。3孙国祥著: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学理与判解
9、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政府雇员未经批准, 索取或接受利益者,均属违法。该利益的定义很广,包括: 礼物,借贷,费用,报酬或佣金,职位,雇佣,任何其它服务或优惠等等。 4该条例第二条中对利益的范围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方面的内容:(1) ,金钱型利益,包括礼物,贷款,费用,报酬等;(2)职务型利益,包括职位,雇佣或契约等;(3)免责型利益,包括免除贷款,免除责任,免除债务等;(4)优惠型利益,包括维护和免除民事或刑事之诉讼;(5)权利义务之作为与不作为型之利益, (6)承担型之利益,包括有条件与无条件对前五种类型之利益予以承担或提供
10、。该条例“利益”一词的外延十分广泛。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为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所谓贿赂是指金钱或者可以以金钱折算之有形财物。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广,台湾学者的通说认为:不正当利益不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是指财物以外可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欲望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不正当利益,既包括物资或非物资上的利益,如设定债权,提供担保,免除债务,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等,又不以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为限,如给予地位,允与性行为等。5综上,大体上可以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未把贿赂局限于财物,这样规定对于公务员廉洁自好,遏制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能发挥更有利的震慑作用。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把贿赂局限于财物,确有
11、不适应我国社会现状及司法实践的地方,是不适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 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其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 从以上贿赂罪的罪状描述中不难看出贿赂之内容是不正当好处。以上可以看出贿赂范围是不限于财物的。三、我国法律中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评析当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中,对于
12、我国刑法上所说的贿赂的内容和范围是怎样的或应当是怎样的,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反映在司法实践中,正因为司法4李宗鳄主编:香港日用法律大全 ,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5张阳、秦永峰、张培建著:中日受贿罪刑事立法比较浅论 , 河南社会科学 2002 年 11 月第 10 卷第 6 期。人员对于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索取或接受了他人的某种利益能否视为索取或接受了贿赂持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酒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关于贿赂范围,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财物说,物资利益说和需要说(又称利益说) , 6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采取的是利益说,条文表述为不正当好处
13、。(1)财物说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品,而不包括其他利益。理由是:在我国,就 贿赂 一词的文字含义而言,就是指非法送与财物,现代也是如此,不包含非财产利益的意义。我国历史上关于贿赂的刑事立法中,贿赂也仅指财物;对于贿赂罪的处理,历史上都是采取以受贿数额定罪的原则,如果 不是财物,就难以论罪。 7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侵犯的对象是贿赂,只指财物,这里的贿赂,不包括物资性利益(如酒席招待,免费旅游等)和非物资利益(如升学就业,职务晋升,提供女色等) 。 8对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的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另贪污罪侵害的对象只有财物不包括非物资利益。可见对受贿罪的处罚是以
14、受贿数额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标准的。如果把贿赂扩大到包括其他利益,则容易混淆受贿罪和不正之风的界限,致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总之,贿赂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就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但是,财物说不能处理在社会生活上较为普遍的,以财物以外的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其支持者越来越少。 9其给司法上索引起的困惑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则是立法上急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时完善立法,就会对反腐败斗争产生不利影响。(2)物资利益说认为对财物应当作适当扩大的解释,除包括金钱和有形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物品以外,还应当
15、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 10这里其他物质性利益指那些价值或成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资性利益,包括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的利率,免费旅游,提供住房,无偿劳动,酒席招待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但不包括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资6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 ,河南人民出版补 1996 年版。7高铭喧主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8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9赵军著: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年第 6 期。10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16、年版。性利益,例如升学就业,提升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 11这种观点认为财物为贿赂是我国历史上的传统观点,但是,传统观点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在今天,不能拘泥与传统观点而放弃对受贿行为的惩罚;受贿罪是渎职罪,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国家正常活动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损害程度,至于贿赂的数量,不能在主要方面反映受贿行为的整个社会危害程度。物资利益说能够处理社会生活中大多数的贿赂行为,而且操作性强,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反腐败的社会需要,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财物一词的含义,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但依该说仍然不能遏制非财产性贿赂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故不能称为科学的学说。
17、(3)需要说有称利益说,认为贿赂这一概念,从其现代的,被法律规范化的意义上讲,不但是财物,即金钱和物品,也应指一切不正当的利益,即能够满足受贿人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12这种观点在主张对于贿赂的内容不应局限于财物的范围上与第二种观点相同,不同之处是,需要说认为把贿赂的范围扩大到财产性利益的范围还是不够的。主要理由是:非财产性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甚至包括色情服务等,同样可以成为收买公务员的手段,同样回给公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廉洁造成侵害,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资性的利益,与索取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资性的利益,有时可以转化为财
18、物或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外国的刑法中,许多国家规定贿赂的内容除了财产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外,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不应该墨守成规,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利于惩罚,控制,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使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资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所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司法实践中,在财物之外的贿赂形式繁多,不胜枚举。如送价值高昂的各种会员证,各种服务免费卡,给其子女提供升学就业或商业机会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贿赂,甚至起到通常意义上的
19、财物所起不到的作用。受贿罪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财产,也包括一切行使公权力的领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 15 条中指出贿赂是不正当好处,显然与世界上大多11谢望原主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热点问题研究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年版。12郝力辉、刘杰著:对受贿罪客休的再认识 , 法学研究1987 年第 6 期,第 55 页。数国家一样采用最广泛意义上的贿赂的观点。该说虽然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财物的范围有冲突,但从应然上说其有很大的合理性。实践中,很多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有腐蚀性,更能达到行贿者的目的。因此,将贿赂的范围及于非财产性利益更符合贿赂罪以权谋利,以利换权的本质特征。 联合国反腐
20、败公约中也采用此说,认为可以该说应成为我国修改受贿罪立法的方向。四、我国刑法中贿赂范围的完善要确定贿赂范围,还要认识贿赂的本质与特点。在西方国家学者中,关于受贿犯罪中贿赂的本质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是起源于罗马法,认为受贿是侵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13在这种观点看来:假如从事公务者收受与职务行为等价报酬的贿赂,即使其职务行为是正当的,也应受到处罚。只要公务人员收受,索取与职务有关的不正当的报酬,就构成受贿罪。另一种观点来自日尔曼法,认为受贿是侵犯“职务行为公正性” 。 14认为只有当公务人员实施违法或不公正职务行为,从而收受,索取贿赂时,才构成受贿罪。但是,也有些国家的
21、立法并未采取上述某一种观点,而是采取兼收并蓄的方法,把违背职务的受贿与不违背的受贿分别加以规定,并且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法。我国刑法学界对贿赂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分析:贿赂是伴随着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社会现象。掌握权力的人就可能为了私利乱用权力。因此,贿赂在本质上就是掌握权力的人利用权力所谋求的一种私利,也是受权力制约人收买掌握权力的人,使其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诱饵。贿赂与权力的联系性和对价性,以及贿赂对掌握权力的人的诱惑性和腐蚀性,则是贿赂的典型特征。从贿赂的本质上看,把贿赂仅限于为财物是欠妥当的。因为事实上要公务员为自己效力,并非一定要用财物,而且,有的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也并非只
22、追求财物,扩大贿赂的范围,使其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是必要的。从贿赂的本质看,受贿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不仅限于财产,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以及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利益,范围比较广泛,应包括一切行使公权力的领域。我国现行刑法第 385 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其对犯罪对象即“贿赂”仅仅规定为“财物” ,显然落后于时代。 15受贿犯罪虽然是非法获取财物的犯罪,但是其对于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行为人获得财产本身。因为行贿者之所以要给与受贿者以财物,正是为了利用受贿者的职权,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所以,行贿者不可能是将自己的利益给与受贿者,其行贿必然导致牺牲13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23、一版,第 766 页。14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一版,第 766 页。15范忠信著: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 , 刑法问题与争鸣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 年第 1 辑,第 76 页。 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结果。贿赂仅是受贿犯罪因果关系的中介,在行贿和受贿的犯罪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在于转移财物的本身,而在于受贿者的职权被利用所产生的结果,凡能满足受贿人的一切生活要求,精神欲望的利益需求,均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所以,作者认为: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当与受贿罪的性质保持一致。根据受贿罪的性质可以确定,贿赂应当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给或被迫提
24、供给受贿人的,能满足受贿人物资需要和精神欲望,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或使行贿人权利得以实现的一切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所以“需要说”是科学的选择。可见,贿赂的存在形式不影响其作为收买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对价的本质属性,现实中非财产性的“利益型”贿赂比“财产型”贿赂具有更大的危害。 经过对贿赂的本质,危害性的分析,参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现行刑法把贿赂仅限于财物是不妥的。作者认为,需要说更能准确地表达贿赂的内容,更能充分的反映现实的需要和社会的呼声。理由如下:第一,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看,
25、当前社会上“贿赂物”的范围不断扩大。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受贿犯罪绝大部分是一财物等具体有形物进行的,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把非物资性利益作为贿赂。其社会危害性有时比直接获取财物更大。当今法学界讨论的性贿赂问题就是一例。 “性贿赂”已成为反腐败的热点话题,这因为性贿赂的危害十分巨大。目前,权与色已经成了一种交易,因为,随着商品化的发展和道德观念的改变,人性中真正意义上的情越来越淡化,有的女性越来越不顾及人格的价值而把自己当成商品。一方面她们在社会上不甘心普通与平凡的生活,又不注重独立奋斗;一方面为了满足对金钱的贪欲而心甘情愿地把自己当成男人的附属品甚至玩弄物。这些女性中有很多
26、一旦做了贪官的情妇,便在贪官犯罪的道路上推波助澜,助纣为虐。作者认为,应尽快立法制裁“性贿赂” 。因为将权色交易定为受贿罪符合立法本意。 (1)性贿赂与财物贿赂所侵犯的客体相同。权色交易侵犯的客体与财物贿赂一样,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2)性贿赂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权色交易比权钱交易的危害更大。因为权色交易策划秘密,手段隐蔽,不留痕迹,作用持久,且滋生腐败,使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惩治性贿赂犯罪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因为性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道德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故必须用刑律加以约束。如果不作犯罪处理将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第二,今年来我国受贿犯罪率不断上升,原因固然很复杂,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将“贿赂”的内容 仅规定为财物,不切实际的限制了“贿赂”的内容和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