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大纲论非法拘禁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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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大纲一:引言非法拘禁罪是相当一般都是常见的多发型的犯罪,一般是指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拘禁,限制和控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这类犯罪一般的是表现为持续性和连续性状态。从刑法的定义范围来看,非法拘禁是继续犯罪的典型化特征表现。犯罪行为人在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大多都伴随着有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伤害,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里有涉及到与其他性质的犯罪有一定的交叉表现,因此在犯罪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我就是希望对非法拘禁的特点、性质方面进行剖析,进而与其他犯罪区分开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

2、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拘押的则认定为本罪。二、非法拘禁罪的相关概述以及立法沿革(一)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1、非法拘禁罪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在理论界上的争议刑法修订以后,根据 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本罪罪名为“非法拘禁罪” ,而在学术界中还有另一种主张把本罪罪名概括为

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 。刑法 238 条规定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从此可以看出非法拘禁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有点以偏概全的意思,这是十分值得斟酌的。2、刑法上的定义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 1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拘禁时间持续超 24 小时的;2、3 次以上非法拘禁持续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 3

4、人以上;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二) 、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沿革1、旧中国时期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非法拘禁罪,在明律唐律中,有“威力制缚人罪” ,是指用武力将人拘缚进行监禁、拷打的行为,这与现代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相类似。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将非法拘禁罪独立规定为罪名,因为清封建统治的崩溃而未能实施。中国关于非法拘禁的立法与司法实际始于辛亥革命后。旧中国的暂行新刑律第 344 条规定:“私自逮捕或监禁他人

5、者处三等到五等有期徒刑,并设有了两种从重处罚的情节(1)拘禁尊亲属者处一等到三等有期徒刑(2)滥用职权拘禁他人者处二等到三等有期徒刑;同时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伤者按数罪论处。 中华民国刑法第 313 条规定“使人为奴隶者处两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第316 条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私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之行动自由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百元以下罚金)2、1979 年刑法典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3、1997 年刑法典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4、两者(79 年与 97 年刑法典)对比三、我国在解决非法拘禁相关问题(时间限定、主客观等方面)上所存在的问题一、非法拘禁罪的时间限定 非法拘

6、禁是持续行为,使得他人在此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但是,究竟持续多长时间在刑法第 238 条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些学者认为时间的长短并不会影响定罪只会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很难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也有的认为无论瞬间的还是持续的都应认定为本罪。在审判过程中时间的长短还是应该考虑的,如情形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处罚。二、主观方面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虽然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因法治观念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的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滥用职权,以势压人,等等等等、但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其对拘禁

7、状态的发生于持续都是希望积极追求的心态。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三、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公民四、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形态(一) 、非法拘禁的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二)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1、非法拘禁罪之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分 2、非法拘禁罪之承继的共同正犯 3、非法拘禁罪之间接正犯(三)罪数问题1、刑法第 238 条第 2 款后段的规定与罪数 2、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想象竞合犯 3、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法条竞合犯 4、非法拘禁罪与他罪之牵连犯5、非法拘禁罪之连续犯五、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8、对财产犯罪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3、客观方面不同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1、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 和 绑 架 罪 的 区 别 的 认 定案 例 一 : 2005 年 3 月 , 李 某 等 人 驾 车 到 佛 山 将 梅 某 用 手 铐拷 起 带 走 , 然 后 以 杀 死 梅 某 相 威 胁 , 多 次 打 电 话 给 梅 某 的 弟 弟 梅X, 要 求 梅 X 归 还 其 父 生 前 欠 款 40 余 万 元 。 其 后 , 公 安 机 关 接报 后 在 广 州 某 酒 店 将 李 某 抓 获 。 检 察 院 指 控 李

9、某 犯 非 法 拘 禁 罪 。一 、 二 审 法 院 也 认 为 , 李 某 伙 同 他 人 , 为 索 取 债 务 非 法 拘 禁 他 人 ,构 成 非 法 拘 禁 罪 。案 例 二 : 孟 某 伙 同 他 人 将 只 欠 其 9900 元 赌 债 的 岳 某 亲 属索 要 3 万 元 , 孟 某 被 法 院 判 处 绑 架 罪 。2、 索 债 型 非 法 拘 禁 罪 中 共 犯 责 任 的 追 究( 1) 、 “承 继 的 共 犯 ”或 “事 中 的 共 犯 ”问 题 , 即 行 为 人 并未 参 与 先 前 的 策 划 或 者 实 施 非 法 拘 禁 行 为 , 只 是 在 被 害 人

10、拘 禁 期间 中 途 加 入 并 参 与 了 后 续 行 为 的 (如 送 饭 、 索 债 、 取 钱 等 ), 是否 应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2) 、 单 位 犯 罪 的 问 题 。 现 实 案 件 中 , 往 往 存 在 单 位 之 间或 者 单 位 与 个 人 之 间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单 位 为 了 实 现 自 身 债 权 ,由 决 策 机 构 策 划 并 指 使 单 位 成 员 实 施 索 债 拘 禁 行 为 。 这 种 为 了 单位 利 益 , 并 由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犯 罪 的 行 为 , 非 常 符 合 单 位 犯 罪的 构 成 要

11、件 , 但 由 于 我 国 刑 法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单 位 可 以 成 为 非 法 拘禁 罪 的 犯 罪 主 体 。 故 按 罪 刑 法 定 的 原 则 , 对 此 类 行 为 仍 应 以 自 然人 犯 罪 论 处 , 即 将 参 与 决 策 和 实 际 执 行 的 人 员 以 非 法 拘 禁 罪 的 共犯 论 处五、结语其实大家会探讨非法拘禁疑难问题的相关理论,目的都在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也就是说,希望从立法层面上解决非法拘禁存在的疑难问题,从而在司法层面能够精准地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以便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拘禁罪的许多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希望通过大家一起的努力有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及时的对本文提出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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