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附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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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XXX(XXXX 大学 XXX 学院;重庆 123456)摘要 本文以我国公司法为依据,结合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我国一人公司相较于传统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并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进一步提出了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意见与建议,希望对理论研究与实务运作有所裨益。关键词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一人股东;制衡公司以登记为设立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一般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具有社团性,其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所以有法人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具有营利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涌现出了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

2、经济实体,中小规模的企业也不断的发展,并且单一投资者追求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一人公司也随之出现。一人公司的首次出现是 1897 年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判例 1,并且该案例的出现也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因一人公司的出现及其特殊性,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相悖,所以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形成挑战。一、一人公司及其治理结构概述(一)一人公司概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 ,是指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仅为一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 “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的判例:萨洛姆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行了20007股股份,其中六股有萨洛姆六位亲

3、属持有,剩余的全部由萨洛姆持有。因此,该公司有了七位股东,这便符合了英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发起人人数的规定。由于公司对萨洛姆的10000英镑欠款,萨洛姆获得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务远超资产,若首先清偿萨洛姆的欠款,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担保便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其他债权人认为,在实质上,萨洛姆与该公司为一人。初级法院认为,萨洛姆应赔偿损失。上议院认为该公司一经注册,公司与萨洛姆独自拥有人格。他有权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仅能付出的6千英镑终于只由萨洛姆取得,其他债权人分文未得。21一人公司由一名股东全部出资或者持有全部股份,该股东可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中华人民

4、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是有限制的,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且是有限责任公司。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于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做了规定,因股东人数不足,某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名义上的股东,名义上的股东不必出资也不具备股份,更没有股东权利。真正出资或拥有股份的只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 ,名义股东的出现是为了逃避公司法规定以达到法定的最

5、低股东人数要求,只有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该类一人公司才会形成。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该类公司满足只有一名股东并且该股东掌握所以股份的基本要件,是真正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有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两种类型。后者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由其他公司类型转化为一人公司形态,公司成立时为多人股东,但公司存续期间股份过渡(转让、赠予、继承) ,使股份由集中一人之手,从而形成了一人股东,这种公司一般仅存在于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但不允许公司成立之初便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之分。狭义的

6、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所有者通过对制度的设置来对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合理规划配置,以达到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和监督的公司治理机制。简单的来说,狭义公司治理通过“三权分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来达到公司权利平衡,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治理的最终目标。其着重点在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权利制衡的主体涉及到所有的利害关系人,而不局限于所有者于经营者之间权利的平衡,其权利主体既包括如股东、雇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如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

7、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2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共同实施,其治理的目标是实现股东、公司、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所以与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以实现各方共赢。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其问题传统的公司理论因公司的复数股东使公司具有社团性,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制衡机制。通过“三权分立”以使权利相互制衡,从而使公司从内部达到自我监督,避免公司权力被公司权力机构滥用。但是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一人公司内部股东和董事(或监事)常常由单一股东兼任,两位一体,股东和董事(或监事)的利益目标一致,使传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无法实现。在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8、中,通常是公司各机构的职务皆由股东兼任,各项权利皆有该一人股东掌控,股东个人意志可随意上升为公司意志,股东个人独揽了公司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三机构的职权。一人公司治理结构违背了公司社团性和法人性的基本特征,3不能体现公司治理结构中三权分立、权利平衡的民主思想理念,最终导致股东滥用公司权力。所以,一人公司对于传统公司来说,其治理结构上的弊端尤为明显。()公司股东会与出资股东混同,不能相互独立对于一人公司是否应当设立股东会以及股东会的设立程序,各国皆持有争议。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公司股东会只有出资股东,并且该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在该种公司治理机制之下

9、,股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常以股东的自我意志代替公司意志从而做出决策,股东会的决策不能体现公司的决策,而是体现出资股东的决策。因为少了复数股东下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决策条件,单一股东以自己利益为准,股东权利过于集中,从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因为一人公司董事、高管可以由一人股东自任或是随意选人,缺少了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复数股东之间的不能相互制衡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也不能相互制衡,决策股东与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复存在。由此,出资股东可能会混同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利用公司为自己获取利益,如双重代理、自我交易、挪用资产,自付报酬,自我担保、欺诈等。所以公司法应该严格规制一人有限公司,

10、通过完善其治理结构,扬利除弊。 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不能相互独立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意思决定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三大核心机构之一。在一般的公司形态中,由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对董事的选任。但是在一人公司中,董事的选任有公司的出资股东来决定,所以,一人公司的股东时常“选任”自己担任董事,在业务决策和对外交易时,由自己(代表股东会权力)同意自己对外交易,这就是典型的“自己代理” 。从法理学上来说,代理是以信任为基础,然后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来执行事务的一种方式。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的选任也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其委托的事务是公司的经营。一人公司股东授予董事代理自己行使公司职

11、权,即董事可代理董事行使公司职权。所以代理人(单独董事)所应尽到的最基本的义务是为被代理人(一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一人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来代理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从一方面来说,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出,这便导致出资股东利用“自己代理” ,操控公司。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一人公司中的执行董事是由股东会做出决议,所以执行董事的选任完全有出资股东掌握。在此条件下,股东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在公司内部选取自己的利益代理人担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在股东掌控下的董事会所执行的事务当然以股东利益为先。所以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没有独立自主权,不能独立于股东。()监事会不能独立于出资股东监事

12、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实施监督。监事的产生来源于股东会选举以及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会作为常设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是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4监事会是公司内部机构的必设机构。由于一人公司的一人股东常兼任董事,一人股东可行使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所以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监事或监事会设立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制衡董事会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监事会是否设置并没有多大影响。但是因为一人公司负责人单一、组织结构单一、职权集中,一人公司内部欠缺监督股东兼董事之制衡机关,所

13、以当第4三人或债权人与一人公司相互交易时,第三人或是债权人所面临的权益风险,远远大于和其他类型的公司交易时所产生的风险。所以一人公司尽管身兼多职,导致内部组织结构单一,造成一人公司内部设立监察机关而无法实现,但是由于第三人与一人公司交易时,第三人所负担的风险偏高,不能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就免去了一人公司设立监事会的义务,处于对相对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监事会的设立势在必行。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所以一人公司的监事由出资股东任命或变更。由此可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对监事进行选任,监事便成了一人股东利

14、益的代言人。所以,监事会监事因为一人公司中出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的干涉而无法保持监事的独立地位。2、我国关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及其评析我国公司法中对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做了特别规定。我国首次引入“一人公司”制度是在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中,并且正式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其合法地位,这是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中所做的一大突破。2014 年,我国进行了最新的公司法修正,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也有一定的改动。尽管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实质上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并且关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并未有太大地改善。(一)股东会股东与股东会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按照公司法规定,股

15、其有各自的权利和职权。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东权利,股东会的权利和职权由公司章程赋予,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和主要治理机构。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行使, 譬如对重大事务的投票决策、公司管理者的选任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这是其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区别。但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公司股东直接行使,这使公司法上的股东会与股东这两个法律概念相互混淆而不能独立。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法定权力机关,因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导致一人公司个人人格与法人人格相互混同。因为一人公司人格的混同,股东决定将取代公司决议。所以,股东为了谋取最大的个人利益,首先站在个人立

16、场考虑,以自己的利益倾向代表公司的利益倾向,其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标准便是自我利益,而不顾公司的发展和债权人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公司由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使得股东(也是名义上的股东会)直接将公司掌控与手中,成为自己获利的工具。(二)董事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一人公司可以自由选择设立董事会还是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公司事务享有执行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事务执行行为直接影响公司和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等众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人公司由出资股东行使股东会职权,所以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出资股东决定,并且董事会

17、成员或执行董事的选任也掌握在一人股东之手。而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出,这便导致出资股东兼任董事,以公司之名为自己执行事务。(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对于一人公司来说,职工对公司的管理、运营监督更能加强公司5内部协作,而职工参与公司事务的唯一途径是监事会。所以一人公司则更应该了解职工和公司管理之间的必要联系,通过监事会保证一人股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在决策时能够听取职工的意见。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监事会制度对监事会成立程序、监事会的组成机构、监事会的职工参与等制度做了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一部分由股东委派,另一

18、部分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为强调职工参与的重要性,发挥实质性作用。 5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两者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组成。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和股东享有的董事会权利,所以一人公司的监事由单独股东任命或变更。由此可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对监事进行选任,监事便成了一人股东利益的代言人。三、借鉴与反思:比较法视野下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与研究(一)德国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不 经 被 代 理 人 许 可 , 代 理 人 不 得 以 被代 理 人 的

19、名 义 与 自 己 或 者 作 为 第 三 人 的 代 理 人 采 取 法 律 行 为 。 1该 项 规 定 即 说 明 德 国禁 止 代 理 人 自 己 代 理 。 同 时 德 国 有 限 公 司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四 项 规 定 , 当 公 司 之全 部 出 资 集 中 于 一 人 股 东 手 中 之 时 , 而 且 该 一 人 股 东 同 时 为 公 司 的 唯 一 董 事 者 ( 执行 董 事 ) , 其 与 公 司 间 之 法 律 行 为 , 适 用 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 所 以股东代表股东会和董事会自己代理时,如未经公司允许,其代理无效。因此

20、,在德国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兼人公司董事所作出的代理行为,必须得到股东会的同意,该代理行为才能生效。当董事(一人股东)从公司借贷金钱、向公司转让自己之商品及其他财产、受让公司产品及其他财产及其他为了自己或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或以公司名义担保股东债务等为交易代理,因对公司较易发生利益冲突问题。须适用有关同意权之规定,只有获得被代理人同意其代理行为才能生效,这样便避免了公司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公司遭受不利结果。通过同意权的形式,既允许了股东的自己代理,又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实质上其达到了“三权分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二)日本日本日本商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一人公司之股东出席

21、会议即属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同等适用董事会) ,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会议决议可异议撤销。日本学者主张,一人公司之议事决议需依公司法做成会议记录,有关会议主席必须于议事录上签名才可生效,若一人公司未对其唯一股东做成之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则此种情形可以成为决议撤销原因。该种观点是对一人公司股东权利的限制,减少一人股东为自己利益而做成的一人决策。(三)奥地利奥地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股东会只能选任监察机关(监事会)成员,而不能直接选任董事。只有在监察机关成员产生后始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监察机关负责选任或解任董事。奥地利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董事选任系由监察机关负责,故一人股东

22、若欲担任董事一职者,则必须遴选任命监察机关成员,再由该成员任命其担任董事;但该一人股东若由其自己担任监察机关成员,则不得任命自己担任董事。 6从奥地1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 181 条。6利的立法规定中不难看出两点:一、董事与监事不得兼任;二、董事的选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或由监事会选任董事。监事会与董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从属关系,二者相互独立。因为董事会受监督于监事会,在利益冲突时便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四、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我国现行立法中,虽然对有关一人公司的相关内容作了特殊规定,但是对于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立法规定并不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

23、,但对于一入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内部机构设置的法律规范仍然缺失。在立法上,可以适当引进国外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自己代理时的法律适用原则,股东会的异议撤销权。我国公司法中,对于一人公司董事会的设立问题,我国并未进行硬性规定。在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时,我国法律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担任董事,董事和监事是否需要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任职资格、权限和激励机制,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产生方式以及等等问题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规定尚不明确。 7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应该更加的细化。针对这些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完善治理结构中相关主体的的选任方式和组成方式.改善董事会内部构成,确保董事会独立性。一人公司中

24、,出资股东已掌握股东会权利,如果再兼任执行董事, 出资股东在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的同时亦可行使执行董事的职权, 两者原本相互独立的主体权利集中于一人之手, 缺乏对一人公司股东制约机制, 股东缺乏综合考虑难免武断决策,因股东决策关乎到公司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股东决策失误将导致全局的失败。法国的业务执行人(经理)制度对我国一人公司执行董事制度由借鉴作用, 在执行董事的选任上,我国可以在立法上禁止股东兼任一人公司中的董事或是执行董事,而是由一人股东委派第三人来担任执行董事事务, 由股东以外的人来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 其与股东处于相同地位,不受其领导。如果公司采取董

25、事会方式执行公司事务时,首先,董事会的设置应该注意董事会成员的多样化,董事不能限定于股东或高级董事,还应加设其他董事职位,如外部非执行董事、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其次,在董事会下增设相关专门委员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如果公司采取执行董事方式时,执行董事的选任尤为重要。出于出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相互制衡的前提,执行董事只能由股东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担任。对于执行董事的选任,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程序,为了保证公司事务的执行,一人股东与执行董事应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如由职工代表担任执行董事等。.提升监事会(监事)地位,改善监事会内部结构。当一人公司选择设立监事会时,一人股东委派的

26、监事人数不得多于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人数。如果一人公司只由一名监事执行监事会事务, 则该名监事只能由职工代表担任。与此同时,监事会成员的选任需严格,监事最好具备管理、财务、法律、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综合素质,让监事拥有强大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8.由于监事会与董事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采用“提名”方式来对董事进行选任,由监事会提名。或者在监事会成员选定之后,再由监事会确定董事会成员。以确保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互独立。(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使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混同时对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人格混同又主要包括业务7混同、财产混同

27、和人事混同三个方面。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还很不完善。我国公司法六十三条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时股东将以股东所以财产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公司法中仅对财产混同时做了规定。而对于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未做具体规定,并且在适用的具体情形、滥用行为情节的程度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在法务实践中,我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模型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就依赖于法官对公平正义原则的驾驭能力、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案件的能力。为了使人格否认质地得到更好的实施,最有效的方法

28、是对人格否认的具体要件作出规定:一、主体要件,滥用公司人格的主体需是一人公司股东;二、行为要件,股东客观上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三、结果要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通过对公司人格否认具体要件的限制,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有了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可以避免一人公司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混同。(三)建立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公示制度。2014 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放宽了对注册资本登记 条件。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之初的首次出资比例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在设限。新公司法在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的同时也导致了大批的空壳公司的出现。新公司法的修订,企业的

29、信用结构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公司应该做好信息披露制度,让他人实时了解企业、董事会、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的工作状态,建立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虽然公司法简化了公司设立时的手续,并使成本得到降低,但 新公司法更加注重的是年报,并且要要求公司每年提交的年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年报的瑕疵要承担相应责任。实有资本实质是股东对社会公众与交易人的承诺,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金的门槛只是减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并不代表公司的设立不需要注册资本,所以最后,股东必须缴付自己在公示设立时所认缴的资本,当公司破产并且资不抵债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金将会转为个人债务。 1为了防止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之事业之与公司事业多

30、方面的混同,诸如将公司之流通资产贷于自己或挪作他用,公司资本与一人股东生活费用的交叉使用,经营业务的完全一致,导致唯一股东侵蚀公司财产现象的发生。明确财产,是股东财产不能混同与公司财产也是保障股东独立的重要方面。(四)引进一人公司会议制度,促进债权人参与会议。一人公司会议制度即让债权人介入公司经营和决策,将债权人意见纳入考量范围,并由相关法律进行保障与规范。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公司债权人会议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对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表决,合法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将被执行。 9日本明确规定了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只要公司债权人持有公司债总额十分之一以上,可向公司或者公司债管理公司提交书

31、面请求,请求召集公司债权人会议,书面请求中需记载会议目的的事项及召集理由。债权人会议制度明确了债权人对于公司日常运营的重要地位,通过会议的方式,债权人将会间接的影响公司决策,使股东对公司权利的滥用受到制约。这样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股东会的权利独断专行,损害债权人利益。五、结语1 浅谈 2014 年新公司法的利弊和应对 http:/ 。三权分立可使三方相互制约从而达到权利平衡,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之间合理分配与有效制衡。但在实践上,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与其股东的单一性,使一人公司的发展与传统理念相背驰, “三权分立”的思想也不能得到实施。各国立法中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结

32、构的规定也有利有弊,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需取长补短,不断地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使一人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真正的相互独立,从而相互制衡。参考文献:1勒学军,肖嗥明公司法 焦点难点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32刘兴树.论我国自然人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J.岁月,2011(11).3娄杰.对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思考J.华人时刊,2014(3).4范仁涛.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1-5-31. http:/ of One-man companys Governance Structurexxx law school xxx Abstr

33、act:Based on the new “company law“,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9an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mparative law,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articularity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board of directors, board of superviso

34、rs“ in the one-man company . And the paper analyses and comments the regulations about one-man company. Then put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one-man company , and hopes that help to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one-man company.Key w

35、ords:One-man company;The governance structure;Single shareholder;Checks and balances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提纲)1、一人公司及其“三会独立性”概述(一)一人公司概述(1)公司法上的规定(2)实质上的一人公司(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二)一人公司“三会”独立性问题1、公司股东会与出资股东混同,不能相互独立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不能相互独立3、监事会不能独立于出资股东二、我国关于一人公司“三会”独立性的立法及其评析(一)股东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公司

36、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公司股东会只有出资股东,并且该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股东会的决策不能体现公司的决策,而是体现出资股东的决策。股东权利过于集中,从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2)董事会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由一名执行董事操控公司,而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出,这便导致出资股东担任董事,操控公司(3)监事会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37、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所以一人公司的监事由单独股东任命或变更。由此可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对监事进行选任,监事便成了一人股东利益的代言人103、借鉴与反思:比较法视野下一人公司“三会”独立性的立法与研究(1)德国:股东代表股东会和董事会自己代理时,分为交易代理和非交易代理,不同代理适用不同法律避免股东利用自己代理为自己谋求利益(2)日本:一人公司之股东出席会议即属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同等适用董事会) ,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会议决议可异议撤销对股东决议权利的限制(3)奥地利:公司股东会仅得选任监察机关之成员,而不能直接选任董事,只有在监察机关成员产生后始得由监察机关负责选任或解任董事避免一人公司股东自己代理4、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独立性的建议1、根本:立法建议(细则和实施)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督机制3、变更监事的选任方式,由职工大会推荐任职4、明确董事、监事在公司的权责5、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6、建立以股东、职工利益为中心建立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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