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查验行业标准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 对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应当查验以下项目: 1、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 2、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3、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4、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 5、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 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2、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6、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7、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 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 ,查验灭火器; 8、 对车长大于等于 6m 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 9 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 9、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 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
3、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10、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11、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 80km/h; 12、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 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
4、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13、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14、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 15、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16、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