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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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和专项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工程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建立、标准项目年度计划、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技术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监 理、维护、试验、检验、监测、检测、验收和评定等; (二)水运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和环境保护等; (三)水运工程建设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是为水

3、运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水平的标准。项目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下列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和维护等重要的技术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

4、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标准经实践检验并经修订完善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

5、会受交通部水运司的委托,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水运工 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思路和蓝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依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的总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

6、系表提出建 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 (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标准项目库。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 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

7、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书面表达能力。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参加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 规定。 第十八条 标准编写组的专业覆盖面应满足标准编制的要求,其成员一般不超过 10 人。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立项时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一并提出标准专题研究,标准专题研究应

8、满足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并服务于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执行。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主编单位相同或相似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标准编写组组长相同或相似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水运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未纳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

9、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应于每年 4 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 件一)一式 4 份。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项目初审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进行。参加立项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 20 人。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应在申报单位

10、介绍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经费建议数额、是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等提出明确评审意见。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急需立项、立项、暂 缓立项或不立项。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中应包括评审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统计结果。评审意见经各位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四章 标准编制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编制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

11、订。标准的编制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利于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 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技术成熟、经济环保的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 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采用经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十二条 标准的编制不得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 同意,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三条 标准的编

12、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做出结论。 第三十四条 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适合纳入标准的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五条 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JTJ200) 的相关规定,标 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 第三十六条 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编写成员的编写工

13、作进行经常性督促和检查,并于每年 12 月 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三)。参加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编单位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作大纲和标准编制的具体情况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应抄送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 、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四。 第三十九条 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

14、内容见附件五)。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大纲送审稿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送审文件及送审稿各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送审文件中应包括大纲审查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 价意见、主要内容的修改意见、章节安排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参加大纲审查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的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 7 人。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五)。除会议纪要有明

15、确规定外,大纲报批稿应在大纲送审稿审查会后 15 天内完成报部,报批文件及报批稿各四份,报批稿电子版一份。 (四)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经交通部水运司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批准的标准编制大纲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 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批准文件为合同补充文件。 第四十条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

16、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 要。会议情况报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三)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 30 个以上与标准技术内容有关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且不超过三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反馈意见中有

17、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 或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意见会一般由主编单位组织,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部水运司。编写组对反馈意见的处理应形成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 第四十一条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标准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标准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要求执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工作大纲内容包括:背景和必要性、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参加人员资历等。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 ,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标准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审定阶段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完成后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审定申请,送审文件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各一式四份。送审文件中应包括成果审定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进行审定并形成审定意见,审定意见明确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结论能否纳入标准。参加会议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的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选取并不得少 于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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