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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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其中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问题、探望权问题、代孕、试管婴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不仅吸引人们眼球也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法规和家事审判模式提出了挑战,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精神权等相关权利在家事案件中常被忽视乃至于损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如何有效处理家事纠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离婚案件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难题也是面对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我国已经开启了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的序幕。201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并在全国确立

2、100 余家中基层法院进行试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合重庆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1。本文从当前我国离婚审判的热点问题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改革试点意见,对我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国内和国外家事审判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模式出发,针对我国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审判改革的模式和内容提出自己一点有益的思考。一、当前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现状以离婚为代表的家事案件是社会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1石溅泉: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应当重点把握“七项内容” , 重庆审判 ,第 23 页。2但是家事案件给其子女、特别是未

3、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却是刻骨铭心的。国外学者通过研究指出: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的的情绪、个性行为,甚至成长和成材都有十分严重的影响。 2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比率不断上升,而其中大多数青少年是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下。以下以一个家事案件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分析我国当前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不足。未成年人余某一是父亲余某和母亲陈某某的婚生子。2002 年5 月,余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余某的父亲和母亲与陈某某因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余某的父亲与母亲自愿放弃死亡赔偿金大部分的继承权转由余某一继承作为其生活费和教育费,其中赔偿给陈某某和余某一的费用合计 20 万元。法

4、院调解生效后,陈某某作为余某一的法定继承人代为管理其财产。2003 年,陈某某经人介绍与他人相识恋爱并结婚,婚后陈某某对余某一不管不顾,态度日益冷淡,余某一不得不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03年底,余某一的爷爷奶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返还属于余某一的死亡赔偿金并按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陈某某承认领取了余某一的死亡赔偿金但已经挥霍一空。 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件。法院在继承纠纷中,虽然调解结案,但是没有对陈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余某一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约定和事后的监管,导致后续余某一的监护权和财产权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因此,结合家事审判的现实

5、案2Ban Mary Jo:Marital Disruption and the lives of children ,载 Joumal of social Lssues ,1976年第 32 期,第 103-117 页。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参考 ,2016 年第 15 期,第 83 页。3例,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以下几方面的利益没有受到足够的保护。1. 监护权在我国当前的离婚案件中,监护人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29 条、30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其中意见中规定:“父

6、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我国离婚案件中,调解一直被作为化解矛盾的主要方式,在当前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由父母协商,完全忽视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对于十岁以上的,父母产生争执了才考虑未成人的意愿,切办案法官鲜有对未成年的生存状况、心理健康以及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抚养能力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从而导致未成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往往在结案后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抚养费在我国的家事案件中,由抚养费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作为当事人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根据意见第 7 条和第8 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

7、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4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民事审判中,如果原被告双方不能就未成年的抚育费达成协议,那么法官一般不会也很难查清当事人的月总收入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而是你会通过当地的收入水平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费,不区分个体的需求差异从而难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实际生存和发展需要。3.财产权对于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8、保护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对于原本属于家庭范围内未成年人的财产。在健全家庭中,家庭的财产包括未成年人的财产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掌管,行使处分权。但是,在家事审判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忽略未成年人的财产,将未成年人旳财产混同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一种侵害。笔者认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应当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排除,即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债务人也不能对家庭中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行使求偿权。 4第二,对于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这一部分财产的目的是为了在家庭破裂之后保证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但是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只是简单

9、确立了之一部分财产的归属而对法定代表人对该部分财产的代为管理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协议和事后监督从而导致夫妻离婚后,一方尤其是法定代表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的事件屡见不鲜,上文提到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事实上,除了上文提到的监护权、抚养费、财产权以外,在当前的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的探望权、心理健康权等相关权利没有4刘夏菲: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护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2014 年第 11 页.5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家事审判方式和理念的改革势在必行。二、英国家事审判中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英国的家事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国家处理家事纠纷的司法政策和基本原则。英国家事审判制度的

10、主要特色在于:设置家事法院等专门机构集中审理家事案件;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彻底化解家事纠纷;通过谨慎的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修复婚姻家庭关系;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等弱势家事群体的合法权益;强化家事法官的职权干预。 5英国法院在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是无条件的,不管未成年儿童是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否在案件处理中具有具有某种身份或者地位,只要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都应主动为其提供特殊保护。(一)英国家事法院的设立英国原来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系统,其家事审判机构设立在普通法院系统内部。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英国家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格局是:大部分公法案件由治安法院审理;绝大多数具有私法性质的家事案件是由郡

11、法院审理。2014 年,英国对家事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进行了改革,家事法院是独立于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的单独处理家事案件的审判结构,对全国范围内的家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家事法院的法官都是经过有关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等专门培训后特别挑选出来的,以保证他们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二)家事审判程序的启动5陈莉、向前: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 , 法律适用 ,2016 年第 11 期,第 116 页。6英国的家事诉讼诉讼通常由当事人及其利害人启动,当事人如果请求离婚,必须向法院出具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明,同时要说明子女生活安排问题,包括对子女监护、探视、抚养及教育等方面的意见。 6根据英国“家庭法”的

12、规定,当事人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妥善安排,是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或分居指令的必要条件之一。(三)家事审判中的社会帮助在英国,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诉讼,都会有社会福利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协助,为法院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2001年英国设立了儿童和家事法院咨询支持服务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三、我国当前的家事审判改革近年来,以离婚为代表的家事纠纷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以试管婴儿、代孕以及婚前同居为代表的新常态也让家事纠纷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纠纷的解决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家事纠纷的解决更不能忽略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6 年 4 月,最

13、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并在全国 100 多家中基层法院开展试点,正式开启了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序幕。(一)我国的家事改革模式和理念此次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家事审判方式和工6陈莉、向前:英国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 , 法律适用 ,2016 年第 11 期,第 117 页7陈爱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7 页。7作机制改革试点,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加强家事审判队伍及硬件设施建设,探索家事诉讼程序制度,开展和推动国内外法院之间家事审判经验交流和合作,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维护婚姻家

14、庭关系稳定,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建设健康和谐发展。 8在审判的理念上,家事法官应当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结合。全面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工作机制上,除了加强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外,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合作,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

15、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和组织保障。在审判模式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两种探索模式。模式一: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试点。在试点法院或具备条件的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已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更名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128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8为家事少年审判庭,并将家事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尚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可在原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庭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家事案

16、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少家事案件。模式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分头试点。维持现有少年法庭格局不变,将少年审判受案范围调整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围绕家事审判改革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辅助人员尽量共用,以免重复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9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意见 ,结合重庆本地区实际,制定了本地区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在最高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延伸,例如 1,建立案件审理结果通报及回访制

17、度,及时向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反馈审理结果。对于双方矛盾并未真正化解和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要特别提请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重点关注,并适时实施案后回访。2,建立帮扶制度,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给予帮扶,也可以协调其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给予帮助。 109同以上注释 8.10摘引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2016135 号, 关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9(二)笔者的改革意见1.构建独立的家事法庭目前,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已经进入试点探索阶段,中国与西方在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不能简单移植外国的审判

18、方式和制度模式,但是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庭势在必行。家事审判除了追求公平和正义以外,还要诊断、修复、治疗的家庭关系并且家事审判还要给予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因此将家事案件从普通的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进行审理是法治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2.建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队伍建立专业化的处理家事纠纷职业审判队伍,是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经验。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由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决定的。家事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社会伦理、当事人感情等问题,这就要求处理家事纠纷的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懂得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有关人文社会科学,不仅要掌握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而且

19、要有广泛的社会经验。 11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103.在家事审判中引入社会力量的帮助家事纠纷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因此家事法庭除了承担司法职能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在家事审判中,一方面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与相关公益性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家事案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家事调解室、心理评估室、单面镜调查室等设施,为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物质装备保障。4.家事审判模式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两种探索模式中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合并进行试点符合我国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当前,我国正在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法官员额制和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给中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日益加大。少年法庭本身就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审判中的改革试点将少年法庭和家事法庭进行整合,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官资源,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中进行兼顾。11同以上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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