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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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见义勇为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摘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为人们效仿。但在当今社会中,出现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 “扶不起跌倒老人”的人情冷漠现象,这不仅反映出道德上的滑坡,也映现出我国相关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传统美德,建设精神文明型社会和和谐社会,急需我们统一全国见义勇为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法规,严格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制度和创新见义勇为社会保险制度。本文试从以上方面做一个简单的论述,以期待人们更加积极的救助需要帮助的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与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字: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损害、基金、保险内蒙古大

2、学本科毕业论文 The analysis concerning legal relief prejudiced by heroic deedsAuthor:Zhang DanTuter:Lecturer Tang XiaodongAbstract: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 is the traditional virtue of Chinese people ,and it have been to do as a model.But in todays society,there appeared

3、 some human cold phenomenon such as the kind man “Blood and tears“ and “we cant help up the old man who fell“.It reflects that the moral was declined and at the same time,it means that the Related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 need to improve.For upholding social justice,promoting social virtue,const

4、ructing of spiritual civilization of society and the harmonious society,we need urgently to legislation for those who always help others.Whats more,we must complete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make the related fund management system perfect,and in addition,we should invent new related social insuran

5、ce system.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o a simple exposition from the above aspects.We look forward that the people can be more positive to help the one who need help.Our socity must safeguar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kind man and solve any menace from the “rear“.Through these measures promote t

6、he rule of Law Society.Key Words: Offering mutual support and assistance in times of adversity,Negotiorum gestio,Damage ,Foundation,Insurance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目 录绪论1一、见义勇为的定义1(一) “见义勇为”的词源学考证1(二)“见义勇为”的比较分析 1(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3二、 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4(一)现实要求 4(二)理论要求 4三、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现状与缺陷 51.法律适用现状 52.未统一界定见义勇为 6.3.见

7、义勇为负责实施的主体不统一 64.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不善 6四、我国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6(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 6(二)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体系7(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7结语.8致谢 9参考文献.9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绪论见义勇为自古就是法律和道德鼓励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正义的弘扬、道德水平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一直倍受人们的推崇,自古至今效仿者不断。然而,近几年来我国诸多媒体报道了大量涉及见义勇为问题的事例,许多事例无论是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令人震惊,一次次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一、见义勇为的定义(一)“见义勇为”的词源考证“见义勇为”

8、出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就是指应该做的事或合乎正义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见到可以伸张正义的事情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 1。辞海对“见义勇为”的解释是“看到正义的事就勇敢地去做”。汉语成语词典将见义勇为解释为“看到合乎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事就去勇敢地做。用法:形容有正义感,挺身而出,又作见义敢为”。 2见义勇为包含了“义”和“勇”两方面的问题。古代先哲对于何为“义”,何为“勇”的论述也大多相同。“义”是指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为人们所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观;而“勇”则是不畏艰难、强权的一种高尚道德品质。有古语曰“勇有于气者,有勇于义者,君子勇于义,小人勇于气” 3。

9、(二)见义勇为的比较分析虽然我国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国内理论界对于其定义有多种,但侧重的角度有所不同。有人从行为的角度入手定义见义勇为。一是将见义勇为鉴定为危难救助行为,如蒋万庚认为“所谓见义勇为应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4。二是强调见义勇为的合法性。如邢婕认为“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或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合法行为” 5。有人则从行为的正义价值入手

10、界定见义勇为,强调行为的正义性。也有人从行为所要求的高道德标准定义见义勇为,强调行为对行为人人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和行为人应该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如傅昌强、甘琴友认为,“见义勇为是指公民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或抢险救灾,对其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行为。 6”上述见义勇为概念的界定并没有达成统一。但是,在各种界定中,也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见义勇为必须是为保护非己利益的情况下,而不能是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即符合所谓主观上的“见义”的条件;二是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犯罪做斗争的行为都被

11、认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形式,既符合客观上的“勇为”的条件。 7西方国家和我国见义勇为相似的概念是“好撒玛利亚人”(Good Samaritan),其在国外已被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来使用。然而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不同,在立法上也就表现出不同的规定,具体对好撒玛利亚人的要求和标准也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好撒玛利亚人的规定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就将好撒马利亚人分为两类,即“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和“消极的好撒玛利亚人”两种,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大多将好撒玛利亚人规定在刑法中,两者的要求与标准都大不相同。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是指与犯罪或自然灾害搏斗并阻止犯罪或自

12、然灾害蔓延的好撒玛利亚人,它要求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险状况时不仅要积极主动的以作为的方式去救助受害人,而且还要尽力去阻止危害结果的扩大与发生。消极的好撒玛利亚人是指只救助犯罪或自然灾害中受害人的好撒玛利亚人,与积极的好撒玛利亚人相比,消极的好撒玛利亚人要求显然较低,而且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标准较低的立法形式,它没有赋予普通公民间相互救助的义务,也是西方国家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立法的主流。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在刑法典中对好撒玛利亚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法国刑法典为例,其对见义勇为是持肯定态度的,法律赋予了普通公民之间相互救助的义务,并将之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在将见义勇为纳入到刑法的同时,也并不是要求公民无条

13、件的去救助,而只是针对那些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公民而言,对于那些危及到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行为不进行救助的则没有救助义务。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通过了解我国各地以及西方国家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在分析它们的基础上,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应当定义为:自然人在无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在面对具有一定人身、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该自然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与违法犯罪、自然灾害等进行斗争的积极行为。(三)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管

14、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具备这三个要件,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可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如遇有损害则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此给予明确规定。比较见义勇为行为和无因管理行为,两者有许多相同之处。甚至有许多人认为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类型。如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行为人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他们的行为都体现了助人为乐的高尚精

15、神。具有这些相同之处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又具有本质性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在当事人类型上,见义勇为多数情况下存在三方当事人,即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不法侵害人。而无因管理行为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双方当事人。第二,在内容和范围上,见义勇为行为只能是危难救助行为,外延狭窄。而无因管理行为包括一切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助人为乐行为,外延宽泛。第三,在客观构成要件上,见义勇为行为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而无因管理行为一般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第四,在救济和保护途径上,见义勇为行为较无因管理行为更为宽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仅限于受益人向

16、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或赔偿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而其他任何第三人不负有此种义务。而见义勇为行为则不同,见义勇为行为者因实施危难救助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首先可要求不法侵害人赔偿损失,在侵害人下落不明或侵害人无赔偿能力或没有不法侵害人的情况下,则还可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同时社会和国家还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行为人适当的表彰和奖励。由此可见,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二、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必要性苏力曾说:“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有了英雄而不知敬仰和拥戴的民族是一个没有民族精神的民族。这种英雄一阵子,痛苦一辈子,让英雄流血又流

17、泪的境况,全社会都有责任,不解决这一问题,见义勇为的英雄有后顾之忧,更多的人在遭遇到危急情况时,会望而却步,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的一个实际障碍。” 8(一)现实要求1、国民冷漠与“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传统的社会观念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极大变化,社会道德水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滑坡,大部分人都抱着“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看客”心理 9,对处于危难中的人们不愿进行救助。另一方面, “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不断上演,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去见义勇为。因而寻找一种既能够解决人情冷漠的社会现状又能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

18、权益的方案成了一种迫在眉睫的需要。 2、见义勇为的普遍性。我国每年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人数多,比例大,社会影响广,这已成为一个事实。面对每年涌现的众多见义勇为者,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就很容易让见义勇为者陷入尴尬的境地。他们的义举不仅没有让他们得到鲜花与掌声,还要自己承担所受到的损害,这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确保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的待遇,这不仅是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最有力的途径,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3、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只有人与人和谐了,我们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够实现,这具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就

19、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扶危济困。(二)理论要求1、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要求所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不仅符合社会大众的期望,也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见义勇为者在面临自身危险的情况下,舍己救人的高尚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见义勇为者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又不能通过法律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与公平正义的观念相违背的。2、权利与义务的内在要求。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当见义勇为发生后,相关主体间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见义勇为者因尽了一定的义

20、务而理应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失无法通过法律得到救济,则违反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本质要求。三、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权利救济的现状及缺陷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地市已经制定了见义勇为的相关条例,这对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通过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的实施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缺陷以及不完善。1、法律适用选择。目前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主要体现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一为类推无因管理,适用民法通则第93 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个人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

21、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民通意见第132 条对此作出的进一步解释说明了“必要费用”的范围;二是适用民法通则第109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因防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较类推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适用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更为适合的,其规定了侵权人与侵权人缺失情况下受益人之适当赔偿责任,使得见义勇为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求偿权利。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

22、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对见义勇为损害救济的现行法律体系,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明确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权利。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未统一界定见义勇为。由于各地立法水平的差异以及经济发展的差距,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及救济方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了同一行为在各地可能受到不同的对待。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有高低之分,有不顾个人安危型的,如北京、吉林、浙江、山东、甘肃等地,我国大多数省市都采用了这样的高标准来认定见义勇为,在这种标准下,对于一般的见义

23、勇为是很难得到认定的;有表现突出型的,如辽宁、江苏两地;有挺身而出、事迹突出型的,如山西、河南、贵州等地;也有只要求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如黑龙江、上海、湖南等地。这些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易造成同一行为不能够得到同等对待的现象,而且上述认定标准大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很难达成共识且不易把握和操作。3、见义勇为负责实施的主体不统一。有的地方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如北京;有的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如天津、吉林、江苏;有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如江西;也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如河北、辽宁、上海等地。由于具体负责的主体不统一,且没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具体由谁来进行认定与奖励,很容易造成

24、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使人们在见义勇为之后,不知道具体该向哪个部门去申请保护,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保护。 104、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不完善。关于见义勇为基金的规定,各地大都只是在原则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去实施,再加上基金的透明度不高,也没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地监督,很容易被一些人非法利用。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的救助申请往往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11四、我国见义勇为救济制度的完善(一)完善法律救济体系1、加快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统一立法。见义勇为不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有必要将其从民法通则中分离出来,适用特殊规范加以调整。缺乏全国统一立法的

25、统辖,使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医疗奖励的等级、抚恤的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各地司法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充分总结各地方性立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多年积累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统一明确见义勇为内蒙古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的行为界定、管辖机关、经费保障以及赔偿或补偿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等,从而结束各地方性立法规定不一的状态。2、加快全国统一见义勇为法规济机制的过程中,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亦是不可或缺。无论是适用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第93 条,还是适用防止侵害的第109 条,其对于见义勇为者之救助都是不足的,无论其补偿依据还

26、是强制力度,都无法使见义勇为者得到应有救济。我们应当将“受益人收益多少”、“适当补偿”标准,变为以“受害人即见义勇为者受损多少”为补偿的主要依据。因为我们制定补偿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且受害人受损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更易认定,更具操作性。同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们还应以受益人的受益情况以及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双方之经济状况为辅助依据,更加合理的分配损失。这既体现法律对于弱者的保护,也尽最大可能的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得补偿救济更趋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当将一些法律条文变“可以”为“应当”,使得受益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建议将民法通则之第109 条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42 条

27、合并修改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受损多少、受益人受益情况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在受害人受损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将此与侵权责任法第23 条的规定一并适用。 (二)完善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补偿是授人以鱼,而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便是授人以渔。在美国,人们不会担心自己的受损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救助,也不用担心判决是一纸空文难以执行,因为他们有着一个几乎涵盖社会各领域的保险机制。各种救助费用只要符合保险赔偿条件,均由保险公司为其掏腰包。在我国,应建立见义勇为保险制度,由政府为见义勇为英雄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标准的不特定的见义勇为者。该标准的设定应当可以保护最广泛的见义勇为者利益,具有简单、明确的可认定性,并在现实操作中切实可行,使英雄在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或死亡后,能得到全面的保障。(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制度完善见义勇为基金制度,可通过立法在全国普遍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并对基金的运作明确规定。为确保见义勇为基金的巨额积累,可通过三种方式即财政拨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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