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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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1 页共 6 页论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的法家化朱洪波(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 法学专业 051班 陕西 汉中 723001)指导老师:胡瀚摘要: 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以“三代之治”为其精神源头,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并不适应以法家学说建立的君主专制制度。但在 汉初儒生通 过对儒家思想进行法家化的改造, “援法入儒”,接受了法家的君臣观,并提出 “三纲”、“德主刑 辅 ”的思想,实现了法律思想的 转变,从而完成了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契合。改造后的儒家思想在很 长时间里占据中国社会思想舞台的中心,并对中国政治法律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关键词 :儒家思想 法家 君臣关系 德主

2、刑辅 三纲儒家思想自孔子立,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结构逐渐完善和丰富,然而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以“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鼓吹君主专制,严格君臣上下之分,严刑峻法,严厉打击各项犯罪的法家学说受到秦朝统治者的青睐,而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的重创。然而历史的来看,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无德惟刑或无刑惟德都将导致社会的不安与统治的失败。秦二世而亡,一定程度上宣告了法家思想的失败。于是,继秦之后的汉王朝的统治者们一直试图将儒家的“德”和法家的“刑”熔为一炉,以便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武帝时期,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以法家精神

3、改造儒学,从而实现了儒学同政权的有机结合,成为国家意识形态。从而使儒家熔伦理和法律为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护伦理原则服务,使伦理驾于法律之上,并成为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此时,以儒学为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近两千年,并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当今国人。本文将着重分析董仲舒以法家精神改造孔孟法律思想及法家化的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历史进程的影响,理性认识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意义及其对传统法制的影响。一、先秦儒家思想基本内容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

4、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这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 、 “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

5、“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二、儒家思想法家化的背景与原因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2 页共 6 页既然说从汉代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

6、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1.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历史背景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所以,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下“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

7、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2.儒家思想法家化的政治原因秦重用商鞅实现富国强兵,重法家学说而实现一统。秦统一后便以法家学说为理论支撑,建立以皇帝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一时期秦起用法家的“别黑白而定一尊”1,臣民思想“一体化”的主张,欲以统一的思想来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推行文化专制,对先秦以来除法家的百家之学实行全面禁绝。而儒学因其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和儒者的“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2的“议政” 精神,更是难逃厄运。儒学经“焚书” 、 “坑儒 ”,几乎遭到了毁灭性的扼杀,发展之路尽绝。秦将法家之学放

8、置于“一统”的地位,同时更将法家之术推向极端, “以力服人” ,以刑杀镇压,任刑滥杀,终因暴政致二世而亡。汉为避秦因暴政而致命途短祚之覆辙,抛弃了法家学说,亦否定了文化专制的政策。虽汉初统治者推行黄老之学,儒学仍被拒之于门外,但相对宽松的文化环境,使儒学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汉承秦制” ,法家之学虽被抛弃,但依托法家学说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却被继承了下来,此时汉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模式就缺失了理论支援。同时就汉初统治者来说,当时诸种学说多元化发展,也不利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维护,亦需要一个可以被定于“一尊”的思想,以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这就为儒学复兴提供了契机,并为其发展提供了方

9、向,即汉儒要对先秦儒学进行“法家化”的改造。三、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具体表现 汉继承了秦时建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体制,但因否定了法家学说,从而使君主专制制度在合法性产生了先天不足缺乏意识形态的解释和辩护。而“约法省禁”的法制指导思想更无法应对当时的社会形势。因此汉初统治者亟需在学理上弥补合法性上的缺陷,也更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作为统治思想。儒学要复兴甚至获得“一尊”的地位,必须填补因法家思想被抛弃所造成的理论缺位。法家化就成为儒学转变其法律思想的必然的路径选择。1.儒学君臣观的法家化从相对到绝对君主专制制度当中皇帝是核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这一政治系统稳定的关键就是要保证皇帝的权威。 “尊

10、君卑臣”是维系以皇帝为核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这种绝对的君臣观是法家提出的。汉初儒家思想的法家化首先就表现在君臣观念的根本转变,由先秦儒家相对的君臣观转为绝对化的君臣观尊君卑臣。在先秦儒家系统中,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道”高于“政”却是儒家坚持的基本原则。孔子的理想是“帝王师”3,孟子的“民贵君轻”4论,都是对君主的一种限制。荀子的“从道不从君” , “用则可,不用则去”5则进一步表明了先秦儒学的最高政治理念。在先秦儒家看来,君臣关系以“义”合, “内圣外王”既是儒家的最高理想,又是儒家对君王的一种资格诉求。君臣关系在先秦儒学中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法家则是主张“尊君卑臣”的,认为

11、“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乃“天下之常道”6反对把君臣关系解释为相对性的。汉儒为与君主专制联姻,抛弃了孟子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3 页共 6 页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汉代第一个在政治上得意的儒生,被称为“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 ”7 的叔孙通是肇其端者。汉初礼制不备,史称“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 ”8叔孙通请求由他到鲁地去征召儒生及弟子“共起朝仪 ”将“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 。后其所制定的朝仪被采用,首次朝仪后刘邦大喜道“吾今日乃知皇帝之贵也” 。但朝仪的实质就是秦廷那一套“尊君卑臣”的礼节。叔孙通把“尊君

12、卑臣”变成儒家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迈出了儒学法家化的第一步。叔孙通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侯拜相”的儒生公孙弘则把“尊君卑臣”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到君臣的生活方式之中。 史记平津侯列传载,公孙弘“每朝会议,令人主自择,不肯面折廷争” , “尝与公卿议,至上前,皆背其约以顺上意” 。他的“不肯面折廷争”和“以顺上意”无疑是对儒家“诤谏”和“议政”的传统的一种阉割。总之,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损伤君主的尊严。经过叔孙通和公孙弘等人“曲学以阿世” ,源于法家,而原为儒家所反对的“尊君卑臣”的观念渐为汉儒所接受。但真正将“尊君卑臣”理论化并将其输入儒学系统的是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中指出:“春秋之义,臣有恶,

13、君名美,欲其由君也” 。 “是故春秋君不名恶,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下者,视地之事天也。 ”这表明汉儒在理论上已经吸纳了这种观念。他虽然用“天人感应”说来限制君主,可见他并不想将“道统” 整个托付给帝王,就这一点来说此时的儒学理论框架依然还是先秦的传统,但此时的框架只是起到“缘饰”的作用,给“尊君卑臣”论以合理化的理论确认而已。董仲舒巧妙地用儒家的外衣罩着法家“尊君卑臣”的思想内核,至此儒学君臣观已彻底法家化,从而使儒学在君臣观上为君主专制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为其实现被定于“一尊”的理想奠定了基础。2.儒家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法家化“三纲”的产生我国集中体现君主专制体制

14、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论框架是以“君”为中心的“三纲” , 其起着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等级秩序的神圣性和合理性而辩护的作用,成为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本理论,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维护和提倡。近现代学人批判儒家,尤集矢于“三纲” 。然而“三纲”说并非先秦儒家所有,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它也是汉初儒学法家化的结果。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然而在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君要像君,臣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

15、像子,互相都有责任和义务。孔子和孟子对这种君臣关系都有说明。孔子说:“以道为君,不可则止。 ”9孟子更激进,主张“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10先秦儒家强调秩序,但这种秩序并不是绝对的,其所提倡的伦常是双向的,即秩序的维持需要由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这是先秦儒学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里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

16、: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其与先秦儒家都强调秩序,但有着本质的不同,董将伦常关系绝对化为永恒不变的法则。而法家所倡导的秩序也是尊卑顺逆的绝对秩序,法家和黄老派一样坚决主张“冠虽弊,必加于首;履虽新,必关于足。 ”反对儒家把君臣父子关系解释为相对性的, “父之所以欲有贤子者,家贫则富之,父苦则乐之;君之所以欲有贤臣者,国乱则治之,主卑则尊

17、之。 ”11法家在君臣、父子之外将夫妇纳入尊卑的系统之中,认为绝对的秩序观和君臣、父子、夫妇三种关系是维持秩序的关键。 “臣事君,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4 页共 6 页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 ”12董仲舒倡导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与先秦儒家诸子倡导的伦理观相悖,反而其“三纲”说无论在关系的形式认同还是精神本质,都与法家的相同维护绝对的政治、社会秩序。 “三纲”说的提出表明汉儒为迎合君主专制制度,对先秦儒学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法家化的改造。当然这种改造并不是赤裸裸地移植法家之学,而是假借“春秋之义”而已。3.法制指导思想的法家化德主

18、刑辅法家主张“法治” ,从根本上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它并不足以止乱,对国家的治理也无益处。只有维持法律秩序,才能以最准确的程序、最有效的方法、最短的时间来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法家主张的主要手段是“刑” ,甚至是重刑。在他们看来,只有重刑才能使人畏惧慑服,不敢以身试法。为此,提出了“轻罪重刑”的主张,认为“重罪轻刑”会纵容作恶,使民为奸,即使刑之轻重与罪之大小相当,重罪重刑,仍然无益于治,不能止奸,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息暴,只有“以刑去刑”才能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正如商鞅所言:“国以治奸民之法治良民,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 ”诚然,秦的覆灭证明纯粹的“法治”非成功的治国之道,

19、然而政治秩序的维护“刑”则是必需的。因此儒学要真正进入统治者的视野必须将刑纳入其“德治”的治国之道当中。孔孟反对“法治” ,主张“德治” ,所谓“德治” ,即为政以德,指的是主要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良好的社会教化、及爱利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政治。认为道德教化人民就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易行的。其“德治”的内容,主要是实行德政、推行德教。德政亦是“仁政” ,包括“省刑罚、薄赋敛”等内容。孔子认为在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的同时,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 就要辅之以“刑”,这就是宽猛相济。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是体,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

20、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所以刑罚被孔子放在次要的第二位的地位上,孔子本人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一种完全弃刑罚而不用,只依靠道德的力量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3” 而荀子则主张“ 隆礼重法 ”,这是基于人性恶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 “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有欲必有争,因此人性是恶的。 “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 礼义” 的教化作用,借以改造生来不良的人性,同时还要并用刑罚制服性情顽劣之人。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宽猛相济的思想,吸收

21、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为运用道德教化与刑罚治理国家提供了理论基础。由于在封建专制制度条件下,和中国传统的家国天下,这就造成了客观上道德高于法。 “德主刑辅”思想反映了封建社会中法律与道德各自的客观地位,同时利于统治者打着“圣人之道”的旗帜进行统治,起着为统治的合法性辩护的功能。援法家的

22、“刑”入儒学的治国之道,使其具备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四、儒家思想法家化的影响经过法家化的改造,儒家的法律思想由适应“三代之治”的理想主义转变为能与君主专制制度完美契合。此时的儒学,无论在政治主张上,还是在理论形态上,都大大背离了孔子儒学的原貌,董仲舒把德治同法治作为相辅相成的两种统治手段结合起来,把明教化、施仁义同正法度、严刑赏结合起来,把儒家严格等级名分的礼治主张同法家的君权至上、君主绝对独裁的主张结合起来,融为一种以“三纲”为准则的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大一统”的政治理论。从汉代开始儒家参与并主持法律的制定,儒家思想进而得以在法律上发挥决定作用,以至于儒家思想支配一切古代法典,成为陕西理工学院

23、毕业论文第 5 页共 6 页中国古代法的一大特色。历朝的法典虽然内容不同,其代表的精神却一以贯之。礼与法的关系如此密切,有时为一,有时为二,时间分治,时而合治。同种规范,既存于礼,礼法分治,同时并存;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赋予法律制裁后便成为法14。儒家法律思想的转变不仅存在于国家层面,更存在于社会层面。或者说,传统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以更为深厚的社会文化与社会制度作为基础,儒学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正是由儒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引申而来。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可以看出家族之为政治、法律的单位,国家之政治组织无非是这些单位的联合而已,每一个家族能维持其政治秩序并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

24、的秩序自可维持。这便是礼法之治的社会基础和组织保障。可以说,从董仲舒起,以后的儒家法律思想,已经再也不是孔子和孟子学说的原本状态,而是儒法两家法律观点的混合物。正是由于法家的政治主张已为儒学所融汇,所以从董仲舒而后,法家就再也没有作为一个与儒家相对立的独立的学派在历史舞台上出现过。而儒学却在皇权的权威、道德原则及治国之道上都为君主专制制度的提供有力的、系统的解释和辩护。汉武时被定于“一尊” ,获得了制度化的地位,成为封建君主专制的理论支撑。成为帝王并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合法性的不可动摇的制度化的价值系统,两千余年而无所改变。参考文献1史记李斯列传.中华书局 1999年版.2史记太史公序.中华书局

25、1999年版.3论语学而.中华书局 1999年版.4孟子尽心下.中华书局 1999年版.5荀子臣道.中华书局 1998 年版.6、11、12 韩非子忠孝.中华书局 2007年版.7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368.8史记叔孙通列传.中华书局 1999年版.9论语先进.中华书局 2006年版.10孟子万章下.中华书局 2006年版.13论语颜渊.中华书局 2006年版.14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6.陕西理工学院毕业论文第 6 页共 6 页On the mid-Western Han Dynasty, Confuc

26、ianism and LegalismAuthor:Zhu Hongbo(Grade05,class1,major law, Economy an law School, Shaanx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Zhong 723000,Shaanxi)Tutor: Hu HanAbstract: Pre-Qin Confucian ideology is based on the law “rule of three generations of“ the spirit of its source, with the color of idealism do

27、es not adapt to the established doctrine of absolute monarchy Legalists system. However, in the early Han Confucian scholars conducted by Legalists of transformation, “to aid law-ru“, the Jun-chen Legalists accepted concept, and the “sangang“, “Des Voeux principal punishments,“ the idea, the realiza

28、tion of the legal thinking of change, thus completing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and the fit. 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China a long time to occupy the center stage of social thought, and Chinas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 have a profound impact.Key words: Confucianism and Legalism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Han rule of law Sangangwuchang Des Voeux principal punish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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