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及时做好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或已建房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时。第三条 各市州、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2、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已建房屋的产权、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二)建筑施工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五)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州、县(区、市)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第六条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区、市)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要求本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熟悉。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