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说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是从法律层面规定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另一方面,从目前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
2、况来看,不少节能建筑实际并不节能甚至能效水平很低,这是很多行业内专家甚至老百姓都非常不满意的事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建筑节能工作重在设计、施工阶段监管,缺乏对建筑竣工后及运行阶段实际效果进行有效的评价与验证,未对竣工后的建筑进行有效测评,不能通过实际测评效果反馈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水平,因此需要进一步认识并加强我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说明】本条说明了能效测评的范围,本实施细则重点针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但同样适用于住宅等民用建筑。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
3、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并给出其所处等级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进行明示的活动。【说明】能效标识被称之为“建筑节能身份证”,是表征建筑“节能水平”的一种信息标识,是我国建筑节能监管的一项制度设计。能效标识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建筑能效水平,它对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促进高节能建筑发展,弥补建筑节能市场机制失灵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建筑能效标识是指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人明示的活动。第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说明】与国家
4、行业标准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JGJ/T288中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第六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说明】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在我国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能效测评机构认定等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能
5、效测评机构分国家级和省级,根据我国不同区域共设了 7 个国家级测评机构,省级测评机构每省设 2-3 家。测评机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仍然仅委托国家级和省级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和城市进行能效测评。第七条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为 1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二)绿色建筑;(三)申请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或奖项的建筑;(四)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
6、建筑面积为准);(五)其他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说明】第一类建筑是在法律层面规定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项目基础上作了适当放大(将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由 2 万平方米提高到 1 万平方米),应占到总项目的绝大部分。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建筑是为了保证建筑节能效果而进行的能效测评。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说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是普通居住建筑的 5-10 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发布
7、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 号)等文件均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并进行能效专项测评。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应积极配合该项工作,并承担必要的测评费用。根据重庆、上海、江苏、深圳、厦门、天津等地方实施情况,测评费用普遍在 1.52.5 元/平方米,每栋建筑总价一般不超过 5 万。第九条 测评机构应在出具测评报告后将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报至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定期将测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说明】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进行的。第十条 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8、,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说明】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是针对整栋建筑,它是以实测数据为依据,是至今为止最为有效和最准确的一种评价方法。能效测评不合格,说明建筑的某个环节(如门窗、外墙、采暖空调等)存在问题,可能是设计、施工或材料的问题,测评机构一般会指出问题点或给出明确的建议或意见。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标识按照测评结果由低到高划分为1 星、2 星、 3 星三个等级。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式样统一制作颁发。第十三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合格且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
9、当将建筑能效标识粘贴在建筑物的显著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建筑能效标识结果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说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测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测评资格。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建筑物的能效标识。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建筑物能效的,应重新进行建筑物能效测评标识:(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二)主要用能系统或设备更新置换;(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结束。第十八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或能效标识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 15 个工作日内或建筑能效测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申请审核。书面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