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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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镇江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和镇江市关于全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结合我市体育类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经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相关评估机构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实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2第五条 依

2、法登记满两个年度、上年度检查合格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第六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市体育局专项经费列支。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授权,市体育总会具体负责对所主管的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管理。第八条 镇江市体育总会组织设立 “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小组”和“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办公室”,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工作。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评估办公室设在镇江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评估专家小组接受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评估专家小组成员由市体育总会与市民政局社会组

3、织管理处联合推荐产生。评估专家小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3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和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第十条 评估专家小组派出评估人员承办初评工作。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小组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本条件、组织建设、工作业绩、社会评价四个部分。(一)基本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规范,登记与备案,遵纪守法等评估项目。(二

4、)组织建设包括: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财产管理,档案、证章管理,管理技能,社团文化等评估项4目。(三)工作业绩包括:活动情况,服务绩效,信息公开,等评估项目。(四)社会评价包括:社会效应、社会认可、等评估项目。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第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 5A 级( AAAAA) 、4A 级(AAAA ) 、3A 级(AAA) 、2A 级(AA ) 、1A 级(A) 。第十四条 按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满分为 1000 分。体育类社会团体评估得分 951 分以上为 5A 级;得分 901分-950 分为 4A 级;得分 851 分-900 分为 3A 级;

5、得分801 分-850 分为 2A 级;得分 700 分-800 分为 1A 级。第十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3 年。获得 3A 级以上(含 3A 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可以优先获得政府5奖励。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发。第五章 评估程序第十七条 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参加评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评;(二)体育类社会组

6、织在自评基础上,填报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申请书 ,向评估办公室提出申请;(三)评估办公室收到评估申请后,对申报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6(四)评估办公室派出评估人员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评估,主要方法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看资料、提问解答、个别访谈。基本工作流程为:1. 评估人员听取被评估单位汇报;2. 分项核实情况;3. 评估人员与被评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流;4. 统计各项分值,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五)评估人员将评估意见和初评结论报评估专家小组初审;(六)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专家小组的初

7、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并公示 5 日;(七)对公示无异议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并确认,授予评估等级,并向获得 3A 以上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管理7第十八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近两年内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上年度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九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

8、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出现年检不合格、不按时交纳团体会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等级的体8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第二十二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镇江市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分细则、评估申报书等,由市体育总会会同市社会组织管理处统一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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