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业绩突出团队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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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宁波保税区社会中介招商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根据管委会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逐步形成有效的“政府招商、直属企业招商并重,社会中介招商为补充”的招商引商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中介为宁波保税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积极参与保税区招商活动且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境内外社会中介组织、法人以及自然人,不含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驻区机构及管委会直属企业人员。二、奖励条件指新引进大市外的各类企业,不含我区老企业因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也不包括投资主体或经营者与老企业类同的新设立企业。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税源项目。企业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首次超过 200万

2、元人民币(含) 。(二)外贸项目。企业年进出口额首次超过 500 万美元(含) 。以海关法定统计数据为准。(三)重大实业项目。重大实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 。实业项目包括制造业和仓储物流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四)外资项目。新引进企业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超过 1000 万美元(含) 。2三、奖励计算期限(一)享受区地方财力贡献和进出口额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后的两个有效纳税年度内,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二)享受重大实业项目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起两个有效纳

3、税年度内。(三)享受外资奖励的企业为引进企业工商登记的当年度。(四)股权投资基金项目可在基金运作的存续期内自行选择一个奖励年度。四、奖励标准(一)税源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税源企业年度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 3%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二)外贸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每 500 万美元奖励 1 万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三)重大实业项目奖励。落户保税区重大实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3(含)亿元人民币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3-5(含)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10(含)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 10 亿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四)外资奖励。外资项目引进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达 1000-3000 万美元(含)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实际到位外资达 3000-5000 万美元(含)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实际到位外资超过 5000万-1 亿(含)美元的,给予社会中介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实际到位外资 1 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五)工作经费支持。对招商中介机构,各部门可先期与其签订招商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利义务,经管委会分

5、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部门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六)其他事项。上述奖励项目从高但不重复计算,同一投资主体来源设立的多个项目,可合并计算。对特别重大的引进项目,其奖励额度经管委会研究后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但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五、奖励兑现程序(一)备案登记。经社会中介新引进的企业可能获得奖励的,管委会相关部门在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送新引进企业备案时,同时列明社会中介奖励对象并附送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等证明材料,并由人事部门在管委会内网给予适度公示。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且只确定一个奖励对象。(二)奖励申请。引进企业运作后达到奖励

6、条件的,奖励对象引进企业归属部门应在奖励计算年度结束后三个4月内填写社会中介招商奖励申请表 (见附件) ,向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三)审核审批。奖励对象的奖励申请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发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联合审核,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兑现奖励经费。涉及支付给自然人奖励资金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奖励资金列支(一)工作支持经费。社会中介招商工作支持经费在各部门预算或直属企业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各招商中介机构应在年度结束后提交工作情况报告报相关部门和财政局备案。(二)招商奖励经费。社会中介招商奖励经费统一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并以专项经费形式核拨给管委会直属企业,在直属企业

7、中专项列支。七、其他规定(一)经社会中介引进的企业实现的相关经济指标可按注册当年 100%列入各招商部门招商经济指标考核范围。(二)本办法所指经社会中介新引进的企业系指 2015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三)本办法所指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税收收入扣除上缴中央及市级部分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额,不包括稽查补税、提前入库等非正常入库税收。计奖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款在次年发生退库的应予以扣减。(四)招商奖励额以每万元为整数单位计取。5(五)各相关部门及招商中介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立即追回奖励资金,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宁波保税区招商中介奖励办法(甬保税政200896 号)废止,以前政策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6附件社会中介招商奖励申请表申请部门: 年 月 日单位申请人名称个人申请人姓名引进企业名称企业注册时间 奖励认定年度地方留成合计(万元)进出口贸易额(万美元)引进企业奖励指标实际到位外资(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奖励金额(万元)人社局意见:年 月 日经发局意见:年 月 日7财政局意见:年 月 日管委会意见: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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