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真如镇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依照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普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
2、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街道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归口负责的原则。街道党政办公室是街道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入账、核对、监督和清查工作;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手续;负责账卡管理和统计报表及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街道纪工委全程-2-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度。街道主要领导是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街道下属各事业单位法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事业单位法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及下属机构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统一管理,确保使
3、用安全的责任。各单位、部门应明确专人,配合党政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和清查工作。资产的使用人员负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养、防止流失被盗的责任。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5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以下途径:自购、自建、调拨、捐赠。6 固定资产购置应按时间要求编制年度购置和经费预算计划。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须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 2000 元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专业要求的专用设备、专用工具等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由使用人
4、员按价格合理、保证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原则,-3-按照街道审批手续,在纪工委的监督下采购。7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牵头、使用保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一)自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收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牌、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自建的固定资产,由建造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等联合验收。(三)调拨、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8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随同固定资产购置附送的备件、说明书、安装软件、保修凭证等
5、资料,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并归档。9 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接收,必须按照合同等有关规定办理退换货或其他弥补措施。10 固定资产计量主要有:1 自购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2 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3 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4-4 捐赠的固定资产,若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若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由党政办公室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
6、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包括:资产分类、资产名称、品牌规格、数量、价值、入账时间、使用部门、使用状态、日常维修等信息。分管领导对资产信息系统进行审批监管。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应落实专人保管维护,擅自交他人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属于街道公用的资产,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第十三条 固定 资产的使用者变动或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按规定交回。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年中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一次盘查,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组织,各部门要逐项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和管理状况,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报党政办
7、公室进行核对。盘点结束后,党政办公室需编制盘点表,盘点表须盘点人员签字确认,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履行相-5-应的审批程序后,由党政办公室及时进行资产卡片调整,由财务部门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五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或修理价值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其他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党政办公室核准后报由分管领导审批,经街道“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后报区财政局备案或批准后统一处置,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
8、通过区里统一的回收点进行回收,无统一回收点进行回收的固定资产,则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对于其他无回收资质要求的资产,则选择正规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附则第十七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购置计划擅自购置固定资产的;(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三)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毁坏的;-6-(四)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领用交回等手续的;(五)不按规定组织清查或隐瞒清查实际情况的;(六)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贬值的。第十八条 街道下属各社会组织和专用账户可参照此细则制定本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固定资产入账通知书2.关于调拨固定资产的申请3.固定资产清查表4.固定资产监盘检查情况表真如镇街道办事处201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