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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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

2、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二章 代偿范围第五条 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在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

3、代偿申请范围。(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2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

4、(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第三章 代偿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800

5、0 元或 12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8000 元或 12000 元的,按照每年 8000 元或12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为完成“最后学历”应缴纳的学费总额,由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包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实际缴纳金额通常等于应缴纳金额,但学生已享受相关减免学费政策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6、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第八条 本细则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 33%,第三年代偿剩余 34%,三年代偿完毕。第四章 申请流程与资金拨付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3(一)申请时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5 月 30 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 11 月 30 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学院。(二)申请材料1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

7、款代偿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 )两份;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两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两份;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申请程序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6 月 10 日(第一批)或 12 月 10 日(第二批) (遇节假日提前)前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2.学校复审:学校 6 月 20 日(第一批)或 12 月 20 日(第二批)前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代偿学生名单,并在学校范围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8、中心审批:公示期结束后,学校于 6 月 30 日(第一批)或12 月 31 日(第二批)前将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4.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应当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层就业代偿学生名单批复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5.资金拨付:学校应当在代偿资金拨付到学校 15 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代偿学生银行账户。第五章 代偿管理第十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一)建立西南交通大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系统。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二)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

9、需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院,学院汇总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4校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当及时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

10、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含中心、所、书院、实验室等)。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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