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2016 214号)精神,制定省人防 办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人防办在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实行随机抽查,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第三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省近两年内已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 检查 方式。第四条 开展人防工程拆除报废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
2、透明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第五条 省人防办 根据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的动态情况适时建立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名录库。第六条 根据省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第七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流程及内容。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
3、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第八条 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年不多于2次,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同一拆除报废工程项目不作重复抽查。第十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在分组检查时,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第十一条 在检查报 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时,随机检查开展执行情况应当在山东省人民防空政务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