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嘉定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原则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市 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指导原则,通 过专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向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区人才公寓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二、人才公寓类型(一)区级人才公寓区级人才公寓以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二)街镇
2、(系统)人才公寓1、由各街镇(系统)通过收购或集中租赁社会闲置商品住房等房源组建街镇(系统)人才公寓。2、鼓励有条件的街镇(系统)利用已有的合法用地自建或配建一定比例条件和环境相对较好、适合各层次人才居住的人才公寓。(三)市场化人才公寓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整合存量住房等现有社会资源依法开发人才公寓。对市场化人才公寓,具体要求为:1、人才公寓的房源要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人才公寓需满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提供人才进行交流和娱乐的公共场所。3、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提供的人才公寓不得少
3、于 50 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三、产权归属区人才公寓按照分类管理,严格权属管理。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区相关部 门要加强人才公寓权籍管理,做好 权属登记工作。四、入住范围条件(一)单位范围可申请人才公寓的单位为注册在本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并向总部经济、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予以倾斜。(二)人才条件本区人才公寓实行单位申请,个人承租。1、区级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应届生可放宽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内提交),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3上职业资格
4、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的各类人才。2、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与地区(系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具有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应届生可放宽至入住人才公寓起一年内提交),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的各类人才。3、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对象标准可参考街镇(系统)人才公寓。(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五、出租管理(一)出租价格人才公寓的出租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租金基准价一年一定。租金价格根据楼层不同及房间面积、朝向等条件,适当拉开差价。(二)申请程序1、申请区级人才
5、公寓的单位凭下列有关申请材料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租住申请:(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2)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3)单位申请人的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4)单位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4证明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5)专供租赁使用的银行账号;(6)向单位申请租赁住房人员的相关资料(租住人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诺书)。2、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有关个人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6、。3、经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按有关程序核准后,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入住事宜并与申请人签订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可参照此程序。市场化人才公寓入住人员资格由所在街镇(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三)租后管理区级人才公寓按照嘉定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嘉府发201463 号)有关规定执行。街镇(系统)人才公寓和市场化人才公寓参照区级人才公寓运行管理相关办法各自制定租后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六、补贴对象、标准及发放办法(一)补贴对象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房源租金 20%以上,且入住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
7、上5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该人才公寓由区优秀人才住房基金给予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一定的补贴。(二)补贴标准经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发放:补贴金额实际入住套数 实际居住月补贴标准。其中:一室户补贴标 准为每套 500 元月;二室户补贴标准为每套 600 元月;三室户补贴标准为每套 700 元月。(三)补贴发放每年 4 月底之前将上一当年度人才公寓补贴发放至各人才公寓管理和运营机构。市场化人才公寓的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七、退出机制(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将所承租的人才公寓出借、转租或闲置的;2、擅自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居住用途的;3、违反物业管理公
8、约拒不整改的;4、享受本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的;5、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二)承租人累计超过 2 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单位应予以配合并从承租人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三)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拒不履行的,用人单6位应主动协同督促执行; 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四)同一申请人享受本区租房补贴和入住本区人才公寓时限累计不得超过 6 年。八、其他规定(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二)对本区人才公寓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四)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