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监管方式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双随机 ”抽查机制,提高 执法效率, 规范监管市场行为,保障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224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6105 号)、市政府有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
2、管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时,按照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和受检市场主体,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三条 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定向抽查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以及根据行业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重大节日或活动前、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研判后,按照市场主体类型、- 1 -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日常
3、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第四条 建立“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 双随机” 抽查事项 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 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比例等内容,交由委法规科汇总形成本委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业务科室抽查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委法规科,及时向社会调整公布。第五条 建立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要根据职权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内信息。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
4、企业生存状态进行动态调整。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在知悉企业信息变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自行调整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名录库信息。第六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姓名、性别、执法证号等信息,由委法规科牵头汇总并公布。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检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委法规科,及时向社会调整公布。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要根据抽查对象实际情况与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
5、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要注意整合相关检查- 2 -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相关科室、委属单位应主动协调和对接,开展联合抽查,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与国土、环保、综合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基层负担。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12 月 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检查计划,交委法规科汇总备案。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实施年度检查。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随机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向市场经营主体下发抽查工作通知,通知应包括抽查类型、
6、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2、随机确定待抽查的市场主体名单;3、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名单(除邀请的部分专家外,根据实际需要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如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如检查人员因故无法参加的,经批准同意后再次随机进行替补。4、开展监督检查工作;5、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6、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形成随机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抽查检查记录表、抽查检查结果等相关文书还应按南宁市“双随机- 3
7、 -一公开”联 席工作的有关 规定录入指定的平台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根据检查事项实际,可以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现场相关资料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台帐、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抽查。3、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抽样、实体检测等相关工作。4、
8、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第十三条 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时,要及时填写资质资格抽查检查记录表或者现场勘难验记录,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第十四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4 -1、可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2、需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3、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9、,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资料保存。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负责将抽查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十六条 “双随机” 抽查事项实行“一检查一公示” 。各业务科室、委属单位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提高检查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涉及的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检查纪律。抽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