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海事局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桂林排筏船员法律意识,规范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桂林辖区排筏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本细则实施违法记分。内河船舶船员在排筏任职期间,其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按照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附件 1)实施,违法分数记载、培训和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排筏船员,是指持有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排筏船员适任证书,是指桂林海事局签发的“排筏操作员证书”、“内河小型
2、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 C 证”、“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第三条 桂林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违法记分工作。第二章 周期和分值第四条 排筏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 个公历年,满分为 15 分,自每年 1 月 1 日始至 12 月 31 日止。第五条 根据排筏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记分的分值为:15 分、8 分、4 分、2 分四种。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第三章 实施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发现排筏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对其实施违法记分。第七条 对涉及违法记分的排筏船员,
3、按以下规定实施违法记分:依照规定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依照规定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采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向其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陈述、申辩。决定对其实施违法记分的,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 2),交当事排筏船员。第八条 排筏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排筏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违法记分。对排筏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违法记分。
4、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对排筏船员实施违法记分时,应首先通过桂林海事局内网 FTP/船舶监督处/船员违法记分/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附件 4),核查排筏船员历史记分情况。排筏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 分的,最后实施违法记分的业务部门、海(办)应当扣留其排筏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同时制作参加培训通知书(附件 3),交排筏船员本人。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在实施记分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更新桂林海事局内网 FTP/船舶监督处/船员违法记分/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 ,确保记分登记表数据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排筏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
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每年 1 月 1 日,船舶监督处应清空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 ,以利本年度记分周期工作管理。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第十二条 排筏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应向桂林海事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对提交法规培训申请的排筏船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由船舶监督处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第十四条 排筏船员法规培训和考试按照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大纲 (附件 5)要求实施。第十五条 船舶监督处应加强法规培训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出勤率低于 90%的,取消考试资格。第十六条 排筏船员法规培训考试采取纸质考试形式,考试满分为 100 分,考取 60 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
6、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船舶监督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船舶监督处应要求当事排筏船员重新参加法规培训及考试。重新参加考试和培训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2 个月。考试合格的,由政务中心发放成绩通知单。第十八条 通过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和考试的排筏船员凭成绩通知单,到扣留证书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领取被扣留的证书。第十九条 被扣留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船舶监督处在 1 个工作日内清空其在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中的违法记分情况,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二十条 被扣留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排筏上继续服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