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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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黄 河 科 技 学 院 文件院政2017 133 号 签发:杨雪梅黄河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 28 日修订)第一条 为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以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第三条 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2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所修各门课程以及毕业

2、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考核合格,其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四条 本科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2、因违法行为被追究者;3、四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 30 学分(不含);五年制本科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 38 学分(不含);专升本学生补考学分累计超过 15 学分(不含);4、英语统考成绩未达到学

3、校规定标准者(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5、全学程中有考试作弊者,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6、违背学术诚信者,学术(论文)抄袭、造假的等;7、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3学位者。第六条 对于因第五条中的第 3 款不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前获得特殊荣誉称号(省级前三名),或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 纪律或行为方面,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34 人,

4、委员 25 人,任期 3 年。任期届满,每次至少更换 1/4 至 1/3 的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的构成应突出学术水平,从学校主要负责人、知名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中选出,必须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各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l、审查申请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4、组织授予学士学位;5、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

5、评估;4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 1 人,委员 57 人,任期 3 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各项学位建设和学位评定工作。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评定上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2、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一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作

6、出建议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整理有关材料和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其它事项,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有关学位授予的工作。第十条 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 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第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二 0 一七年八月十日6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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