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人才举荐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 一 条 为 做 好 人 才 举 荐 工 作 ,根 据 中 共 佛 山 市 委 关 于 印发 的 通 知 (佛 发20182 号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鼓 励 知 名 猎 头 机 构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海 外 引 才 工 作站 、海 外 商 协 会 和 个 人 (以 下 统 称 举 荐 人 )举 荐 人 才 。举 荐 人 成功 举 荐 人 才 可 获 得 奖 励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一 )每 成 功 引 进 1 名 国 家 级 领 军 人 才 ,给 予 举 荐 人 10 万元 奖 励 ;(二 )每 成 功
2、引 进 1 名 省 级 领 军 人 才 ,给 予 举 荐 人 5 万 元 奖励 ;(三 )每 成 功 引 进 1 个 省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给 予 举 荐 人 20 万元 奖 励 。第 三 条 被 成 功 举 荐 的 人 才 (团 队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一 )国 家 级 领 军 人 才 、省 级 领 军 人 才 须 按 佛山市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通 过 认 定 ;(二 )省 创 新 团 队 须 为 佛 山 市 组 织 和 科 技 部 门 组 织 申 报 并获 得 省 专 项 立 项 ;(三 )省 创 业 团 队 须 为 佛 山 市 组 织 和 科 技 部
3、 门 组 织 申 报 并 经省 评 选 产 生 。第 四 条 举 荐 人 应 当 在 人 才 (团 队 )引 进 到 佛 山 市 满 6 个 月2之 日 起 1 年 内 ,通 过 佛 山 人 才 网 “人 才 举 荐 奖 励 系 统 ”提 出 奖 励申 请 ,并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彩 色 扫 描 版 或 照 片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出 申 请 的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申 请 资 格 。(1(举 荐 国 家 级 、省 级 领 军 人 才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用 人 单 位 、人 才 与 举 荐 人 签 订 的 委 托 推 荐 协 议 ;2.举 荐 人 为 组
4、 织 机 构 或 社 团 的 ,需 提 供 申 报 诚 信 承 诺 书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代 码 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办 理 申 请业 务 委 托 书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银 行 账 号等 ;举 荐 人 为 个 人 的 ,需 提 供 申 报 诚 信 承 诺 书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身 份 证 明 材 料 、银 行 账 号 等 ;3.人 才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4.人 才 的 简 历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2(举
5、 荐 省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用 人 单 位 、团 队 带 头 人 与 举 荐 人 签 订 的 委 托 推 荐 协 议 ;2.举 荐 人 为 组 织 机 构 或 社 团 的 ,需 提 供 申 报 诚 信 承 诺 书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机 构 代 码 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证 )、办 理 申 请业 务 委 托 书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银 行 账 号等 ;举 荐 人 为 个 人 的 ,需 提 供 申 报 诚 信 承 诺 书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等身 份 证 明 材 料 、银 行 账
6、 号 等 ;3.省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认 定 文 件 ;4.团 队 在 我 市 成 立 企 业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五 条 人 才 举 荐 奖 励 金 的 审 核 、公 示 和 发 放 按 以 下 方 式办 理 :佛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日 常 受 理 人 才 举 荐 奖 励 金3的 申 请 。审 核 时 间 为 20 个 工 作 日 。对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者 ,在 佛 山人 才 网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不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本 次 申 请 终 止 。佛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在 公 示 结 束 后
7、一 次 性 发 放 人 才 举荐 奖 励 金 。第 六 条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持 相 关 书 面 证 明 材料 进 行 现 场 办 理 :(一 )对 申 请 审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二 )其 他 需 现 场 处 理 的 问 题 。第 七 条 申 请 人 弄 虚 作 假 的 ,或 者 以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骗取 人 才 举 荐 奖 励 金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第 八 条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涉 嫌 犯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九条 被举荐人及其配偶、被举荐人及其配偶直系亲 属 不 得 申 请 。第 十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3 年 。2018 年 1 月 11 日 至 本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前 成 功 举 荐 人 才 (团 队 )的参 照 本 实 施 细 则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佛 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