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 安 交 通 大 学 本 科 生 转 院 、 系 (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转院、系 ( 专业 )( 以下简称转 专业 ) 工作 , 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院、系 ( 专业 )规定 ( 试行 ) ,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转专业的规定( 一 ) 新生入校后的专业选择1 、新生报到后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及爱好在学校规定 的有关专业所属学院报名 ,参加由学院 ( 专业 ) 组织的转专业考试。2 、接收学院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初审名单 , 报学校批准后公布终审名单 , 并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于续。( 二 )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1 、转专业基本条件(1) 申
2、请条件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 在校期间从未转过专业 ); 通过原专业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 , 且学期学分成绩在 70 分以上。同时满足以上条件者 , 可申请转专业。(2) 审批条件转专业初审合格 ; 通过原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 , 且学年学分成绩在 70 分以上 ;符合接收专业对原专业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原则。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学分成绩计算公式 : 学分成绩 = ( 课程成绩学分 )学分2 、转专业的程序(1)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 , 按各专业一年级学生的 1%-12% 均比例填写 “ 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 “,
3、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的计划接收名额。(2) 计划接收名额公布后 , 接收学院应公布咨询安排 , 除指定专人面向学生咨询外 ,还需通过学院网站或电话接受学 生咨询。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转入学生的审核原 则 ( 包括考核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程序等 ) 及学生转 人后应补修的课程。接收学院须在公布的咨询时间前将审核原 则报教务处备案 , 并在咨询期间负责向学生公布审核原则和补修课程。(3)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递交 “ 西安交通大学一年级学生转院、系 ( 专业 )申请表 “ 及 “ 补修课程确认书 “ ( 逾期不再受理 ) 。学生所在学院应按转专业基本条件
4、, 对提 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 经教学院长批准 , 按学生申报专 业整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分别交接收学院 , 并向全校 公布各专业实际申请人数。(4) 接收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公布的审核原则 进行审核后确定初审合格名单 , 填写 “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 转专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 报教务处。接收学院各专业初审合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公布的计划数的 120%。 对有专 业特长或实践环节成绩优异的学生 , 各学院应优先考虑接收。(5) 教务处对接收学院上报的初审合格名单进行审核后 E 在教务处网页上予以公布 ,并通过学院发至学生本人。初审合格名单公布一周内 , 学生可以向所在
5、学院书面申请取消转专业 , 逾期不再受理。(6) 期终考试后 , 初审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按 照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 对学生一学年成绩进行审核 , 并将终审 合格的学生名单 ( 纸质和电子版 ) 及成绩单报教务处。教务 处审批后通过教务处网页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 , 并向相关学院及学生下发学籍变动审批单。相关学院接到学籍 变动审批单后 , 做好学生学籍及成绩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或接收工作。(7)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报到时 , 在原学 院领取教务处下发的学籍变动审批单 , 并持该审批单到有关学 院注册报到。学生转专业后 ,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接收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 , 经
6、接收学院确认后 , 予以承认 ; 不符合要求的 , 经接收学院确认后 , 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 同时必须修读由接收学院指定的补修课程。接收学院应在学生注册报到后 2 周内完成学分认定 , 并指导学生制定补修计划。( 三 ) 依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人 才需求的变化 , 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引导部分二年级学生转专业。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 不转专业无法继 续学习者 , 学生确有专业特长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须 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申述理由 , 由拟接收学院审核同 意 , 并报学校批准后 , 转入新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条 其它事项(1) 上一年没有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2) 各学院在接收学生时不得影响转出专业的教学秩序 ,应保证某专业某年级此次转出人数与此前各次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一年级学生人数的 12%。(3) 被正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 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4) 学生不能同时申请转入两个 ( 或以上 ) 专业 , 否则申请作废。(5)“ 学硕连读班 “ 学生只能申请转入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专业。第五条 各学院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转专业工作。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