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 监管效能, 规范监管行为,切 实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不公,激发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活力, 营造食品生产企业公平竞争良好市场环境,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乌食药监法2016202 号)的要求,根据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食品生产监管处依据事权划分的规定,分 级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变化动态调整;监督执法人员以
2、食品生产处为主,将各区(县)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岗位调整适时调整。每次开展随机检查时从库里随机选派人员进行检查。第四条 对于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兼 顾生产品种、企 业类型、分布地域、节令产品等,重点抽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监督抽验不合格、风险监测发现问题、不按 规定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被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问题的企业。第五条 对于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一般从 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2 名以上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食品生产监管处人员担任,必要 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随机检查对象辖区局执法检查人员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不参与检查。第六条 随机抽查方式主
3、要为实地检查,根据需要可采取抽查检验予以补充。第七条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要点表,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食品原料采购、食品添加 剂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储存与交付控制、不合格 产品管理和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第八条 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及 时在局网站对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公开,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库,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第九条检查结果以“移交为原则,自行 处理为例外,遵循程序规定处理”。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影响较小,案情 简单的案件,移交辖区局处理,辖区局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处理结果;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情复杂的案件,直接 对检查进行处理。第十条 在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及时与自治区局业务处室沟通,与辖区局的交流,上下纵向联合形成监管活力,体 现专业特色,提高 监管效能。根据需要可联合卫生、质监、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减少执法扰民,降低市场主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