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是对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的解释和补充。第二条 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指将本市农业人口和异地务工人员的户籍转为本市的非农人口户籍或城镇户口。第四条 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第二章 户籍政策第五条 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户籍保障措施。(一)放宽亲属投靠入户。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不受婚龄、年龄、身边子女等条件限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投
2、靠入户。被投靠方自有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及三代旁系亲属同胞兄弟姐2妹可以申请投靠入户。(二)放宽租赁居住人员入户。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持有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办理随迁。非政府产权租赁房屋的,还需要提供租赁房屋合同、房屋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本人及亲属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稳定就业人员入户问题。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 ,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3、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同事按国家规定参加满半年以上社会保险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本人或亲友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第三章 社会保障政策第六条 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或保留农业户籍办理居民户口的,原享受的农业户籍优惠政策不变。第七条 本市农业人口申请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对象,办3理城镇居住簿后,在社会保障方面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就业、创业。1. 享 受 培 训 补 贴 政 策 。 农 村 劳 动 者 参 加 技 能 晋 升 培 训 , 可享 受 劳 动 力 技 能 培 训
4、 补 贴 。2.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对符合国家用工政策的农村劳动力,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推荐到园区企业岗位工作。3. 享受公益岗位安置就业扶持政策。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4.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在商事登记注册等方面,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办照。5. 实施创业扶持和奖励。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均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一是适当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补贴。二是优先安排场地、优先安排创业培训。三是在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重点扶持。四是开辟注册“绿色通道” ,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限 5 个工作日办结颁照。 )对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并正常经营满 6 个月的农村劳
5、动者,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农村青年创业贴息贷款,贷款金额最高 10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 3年;可享受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金额最高 10 万元,4贴息期限最长 2 年;6、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创办小微企业和营业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同等享受相关税种免征或减征政策;个人初次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以奖励形式返还。(二)上学、就医、养老等社会保障。1. 养老保险。进入城镇务工有固定单位(企业)的,可由该所在单位(企业)依法参
6、加社会保险;长期无固定工作场所的,视其自身经济条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已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重复缴费年限的,本人可申请将其缴费金额转移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计算缴费年限;首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离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由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之月至 2016 年 4 月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年限。2. 医疗保险。可以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随家庭进入城镇居住就读的中小学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居民学生相同的医保待遇、基金补助和政府财政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5
7、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3. 最低生活保障。进入城镇居住前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办理城镇居住薄后的下一月份起,可转换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今后视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应保则保,应退则退。4. 子女就学,除继续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居住片区就近安排入学,并同等享受城镇学生待遇。5. 在符合条件且自愿的基础上,可申请就近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三)社会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群众纳入社区管理,同等享受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社区居民活动及待遇;拥有社区居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第四章
8、 住房政策第八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家庭复垦宅基地后购买市城区商品房的,持复垦证明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 核 , 由市 住 房 和 城 乡 规 划 建 设 局 协 调 享 受 相 关 购 房 优 惠 。6第九条 本市农业人口进城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且符合准入条件可申请入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第五章 复垦政策第十条 复垦对象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范围,镇政府(街道办)汇总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待项目拆旧区复垦方案获得审批后,按四会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由当地镇政府(
9、街道办)负责复垦施工。第十一条 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范围的,由复垦对象跟当地镇政府(街道办)签订拆迁补偿相关协议后,镇政府(街道办)在拆旧复垦包干经费中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须以银行划拨的形式支付。复垦对象不得在原址重建宅基地和在其他地方申请新的宅基地。第十二条 拆迁复垦不存在过渡安置费。第十三条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只复垦部分宅基地的,不能享受复垦补助费。第十四条 自愿将宅基地复垦的,复垦所得耕地权属不变,由市农业部门进行确权。复垦户可将复垦耕地、承包地注册到7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流转,流转后产生的收益归复垦户所有;也可自行发包流转。第十五条 已无农业人口继承人的农村家庭,宅基地复垦后,复垦补助费归房产继承人所有,复垦所得耕地按所在村原有承包地的处理方式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象如放弃在本市城镇居住的,持有的四会市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居住簿将被注销,所享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惠政策自然免除。第 十 七 条 本细则从 2017 年 月 日起执行,试 行 一 年 , 如有 与 国 家 政 策 相 抵 触 的 ,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