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明市工商 业联 合会文件昆联2013 10 号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商联,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常委: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工作制度(试行),已在 2013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2013 年 2 月 28 日 2 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独特优
2、势和作用,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推进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商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职务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是工商联组织的骨干力量,也是工商联开展工作的坚强后盾。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工商联工作的活力和整体形象。第三条 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有下列职责:(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
3、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等知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二)引导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3 (三)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执行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决议、决定,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积极参加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和学习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倾听会员心声,及时反映非公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带头树立和
4、维护市工商联(总商会)的良好形象。第四条 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助驻会领导抓好分管工作,根据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所在的行业和个人专长,分工联系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商联和商会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和指导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工商联和商会开展工作。按照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安排,组织承办会内大型活动、主席(会长)联谊、学习培训、经贸考察、招商引资、文体联谊等活动。按照授权代表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开展民间外交活动,实施“引进来” 和“走出去” 发 展战略,广泛与国内外工商社团、战略性投资商、大企业集团建立友好往来关系,促进民间贸易
5、合作和市场开拓,拓展昆明市总商会的工作领域,扩大在国内外工商界的影响。第五条 建立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履职考核制度。(一)设立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履职档案。履职内容包括:承担工作完成情况、参政议政、参与光彩事业、考勤登记、会费缴纳、年度述职等内容。履职档案作为评选表彰和换届时是 4 否留任的重要依据。(二)实行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每年两次(六月、十二月)的情况报告制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变动情况、通讯变更、职务变化以及企业重大变化,光彩事业以及奖惩情况等。(三)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
6、,要书面向昆明市工商联办公室说明请假原因。市工商联办公室将请假情况汇总并向主要领导报告。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一年召开两次常委会议,对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未经批准,三次不参加工商联活动,不履行职责的,由市工商联主席会议按照相关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工商联党组会议通过后,提交常委会或执委会审议免去其常委职务。(四)实行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年度述职考核。年度述职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常委会上进行,企业家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按要求撰写年度书面述职报告,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形式,除指定部分企业家兼职副主席(副会长)进行口头述职外,其它进行书面述职。考核由常委会组成人员
7、和市工商联机关处室负责人根据述职情况进行测评打分,打分结果分为优秀(90分100分)、称职(70分90分)、不称职(70 分以下)三种。对测评为不称职的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由市工商联党组进行谈话;对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在常委会或执委会上免去常委职务。 5 第六条 建立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会费交纳制度。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应按照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经书面催缴后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按规定程序在常委会或执委会上给予除名。第七条 为协调好企业家主席(副会长)和常委履行职责,企业家主席(副会长)和常委需指定企业的管理人员作为工作联系人,以便加强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第八条 本制度经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常委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由昆明市工商联(总商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6 抄送:省工商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市委 统战部。昆明市工商联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