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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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厅机关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我厅受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我厅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办理,相关业务处室根据

2、行政复议的具体内容参与案件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成立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任主任,厅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厅法规处处长兼任。第六条 法规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四)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五)负责行政复议有关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第七条 厅各业务处室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职责:(一)指定 12 名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工作;(二)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三)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厅行政复议委

3、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二)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行政复议涉及的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四)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第九条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及时登记,注明签收日期。对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和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第十条 法规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需要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应及时送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是否受理意见反馈法规处;负责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或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厅领导

4、审批签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在我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第十一条 对我厅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三条 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商有关业务处室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厅领导审批;情况比较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研究。第十四条 我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第十五条 我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厅机关印章,并告知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要将案件的卷宗材料按照顺序排列,编写目录、立卷归档。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

6、制度适用于以我厅为被申请人、被告时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第三条 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应当遵循“谁行政、谁负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 。第四条 因我 厅作为复议机关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法规处作为承办处室。因我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被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处室、厅属单位作为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在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书或答辩状;(二)指定 1 名工作人员和厅法律顾问共同作为代理人参加复议或诉讼案件;(三)制作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参加复议机关的

7、调查会和听证会,按时出庭应诉;(五)其它与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相关的职责。第五条 法规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工作。法规处在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处室办理因我厅作为复议机关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承担与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工作;(三)承担我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承担我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报备案和整理归档工作。第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复议机关答复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呈送厅长、主管副厅长审签。第七条 承办处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应诉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书或答辩状以及证据清单并确定委托代理人。已经确定的代理人中途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第八条 承办处室提交的书面答复书(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证据清单应报主管副厅长审示后,提交厅长签发,形成正式答复(答辩)文书。非法规处承办案件的答复(答辩)文书应经法规处会签。第九条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及时组织承办处室和相关单位,会同厅法律顾问进行集体研究。第十条 承办处室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答辩状,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十

9、一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应诉。庭审时,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举证,并就当初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向法庭进行说明,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第十二条 承办处室在办理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案件时,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副厅长。经研究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处室应当会同法规处及时告知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提出上诉或申诉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会同法规处,起草行政上诉状或申诉状,报主管副厅长审示后,提交厅长签发形成正式文书,由委托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第十四条 进

10、 入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的,应诉工作原则上由原代理人继续完成。二审应诉工作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承 办处室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按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原告、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案件,应当在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作出后由法规处及时组卷归档。第十七条 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于每年年初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备案。第十八条 原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导致败诉的,由承办处室相关工作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导致败诉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委托代理人承担过错责任;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生效判决裁定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承担过错责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按照省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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