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林市安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三条 我局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第四条 发现涉及我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玉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一)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二) 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