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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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制度一、责任单位临武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二、责任人站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三、权利行使依据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四、受理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五、所需材料当事人提供招投标活动有关材料和证据。六、程序(一)受理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5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调查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工程投诉

2、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临县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2提出投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调查取证主管领导对受理的案件签署意见后,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调查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3、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一并签字盖章。(三)提出调解意见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由股长审核报分管领导核准后,填写临武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四)告知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3(五)存档归卷投诉处理完毕后,将临武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

4、处理情况表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片、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七、监督检查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法规室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八、责任追究科级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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