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2011.3.17为加强我院的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 字(1997)288 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 事发( 1995)17 号)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各部门第二条 本 规 定 所 指 固 定 资 产 为 我 院 占 有 、使 用 的 ,单 位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具 有 持 久 、耐 用 性 ,以 使 用 为 原 则 ,不以 销 售 为 目 的 科 研 及 管 理 用 的 资 产
2、。第三条 固 定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第四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管 理 、报 废 和 转 让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计价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 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 资产管理。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
3、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 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占有使用权的房屋、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房屋是指办公用房、科研试验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等。(二)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包括塔、池、井、架、棚、场、路、桥、坝、平台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 设备 以外的管道、烟囱、 围墙等,如温室、蓄水池、道路、围墙等。(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内部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各种配套设施,包括电梯、水暖、除尘、通风、以及通讯、 输变电线路、 卫 生设备等。二、专用设备是指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学普及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
4、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包括各类专用测试分析仪器、 动力、 传导 、通 讯、视听设备、科学与察及观测专用的车、船、飞机等。三、一般设备是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以及办公、行政后勤工作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复印机、 电脑 和办公家具等。四、标本、文物和 陈列品是指标本、古玩、字画、纪念品、装 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信息中心、图书馆(室)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 缩微资料、视听资料、机 读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类别,按该项资产的用途确定;具有多种用途的固定资产,按其主要用途确定。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实
5、际成本计价。一、购入、调入固定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 车辆购 置附加费等计价。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对基本建设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3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手续,以基建决算数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 净值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
6、同类商品价值计价或估价。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计价。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 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以下部门:科技处、综合办和具体的实物领用部门,各自的 职责如下;(一)科技处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审批设备采购申请,组织设备的招投标及采购,参与资产验收和共同 组织清查盘点等工作;(二)综合办负责制定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
7、产的采购计划,组织购置(建造),参与 资产验收和共同组织清查盘点等工作;(三)综合办财务设固定资产核算及管理岗位,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 固定资产验收、清查盘点等工作。具体如下: 固定资产核算岗位职责:负责采购合同、发票的审核,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 进行会 计 核算并实施财务监4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等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及发出,编制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四)固定资产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维护工作,并配合综合办财务组织 的固定资产的财产清查盘点等工作。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预算我院对各类固定资产实行严格
8、预算控制。科技处、综合处综合办根据我院的科研发展规划,结合年度科研发展的 实际需要,组织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年度需求,经综合平衡、编制固定 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报批后列入我院年度预算。固定资产的配置要以推 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以及仪 器设备共享共用为原则,充分利用 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 浪费。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科技处或综合处综合办按照政府采购办法、 招投标办法及我院制定的固定资产购置相关制度办理采购报批手 续,并由科技处和综合处综合办实施集中采购。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人员到综合办财务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综合办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员会同科技处或综合处综合办和使
9、用部门人员, 对固定 资产实物与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 货物清单等记载的品牌、生产 厂家、规格型号等进行一一核对。对核对内容相符的由相关人员在设备验收表上签字,固定资产管理员出具一式三联入库单(一联交设备采购人员、一联用于财务核算、一联留底)并办理入库;对内容不符的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对于少量存放在院外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员、采购人员、 设备申请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共同到存放单位办理验收入5库手续,如因工作无法离开时,三方人员可相互委托代为验收,原则上不应少于两人进行共同验收。存放单位应指定专人参与验收,并进行日常的保管和维护。综合办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员据采购人员、设备申请部门固定资
10、产管理员和存放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的设备验收表,填制设备入库单。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发出固定资产领用人员凭科技处或综合处综合办批准的采购申请表或资产领用单到综合办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资产领用单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采购申请表或资产领用单无误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出库单(一联交设备领用人员、一联 用于财务核算、一联留底),出 库单经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可领用。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采取全盘和抽盘相结合的方式。每年由资产综合办财务牵头,会同科技处、综合处综合办 、实物领用部门,开展至少一次的不定时的抽查盘点工作,
11、抽盘的金额 比例应达到 50%以上,确保账实 、账卡、 账账 相符。年度终了前对全部固定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在清 查过程中填列“ 盘点表”记录盘查结果,并由相关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盘点时应重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 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和盘点情况说明,及 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并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盘点完成后,由综合办财务编制盘点报表和盘点报告。第十四条 实物领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和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
12、动或离职时, 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6手续。第十五条 原则上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带回家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有关办公设备带回家使用的,应经各部门领导审 批,并承担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责任。第十六条 特殊资产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 的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 报废等)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申 请 表 ,实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综合办财务签
13、署意见后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单件固定资产价 值在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的,同时报中国科学院审批。单件固定资产 价值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由中国科学院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固定资产转让原则上要求进行有偿转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无偿调出的,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院 领导和院长审批;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 公会成员组织讨论后由院长批准执行。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应及时送资产综合办财务入账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设置小金 库。第五章 责任第十九条 我院所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
14、好用好国有 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第二十条 因个人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不低于 资产原价扣除估算折旧后的净值的 10%赔偿。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7对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我院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由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或擅自转让、 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或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院资产管理部门 和主管院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 节严 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综合办财务,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