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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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来宾市兴宾区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制度为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责任到岗。根据有关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相关管理制度。一、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设五个林木采伐管理岗位专职负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一)管理员的条件:1.由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与管理资格证书的人担任。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二)管理员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林木采伐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申请,进行发证前伐区现

2、场四至范围确认,看图发现伐区设计面积和蓄积量,可能误差达 10以上的,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办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伐中监督检查,避免少批多砍,异地采伐等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做好伐后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和提出处置意见。3、负责对属于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发现该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最大利益关系的,或者发生必须撤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情形的,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和提出处置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作和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给申请人。24、负责发放和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序号建立发放、回收台帐。存根和回收的采伐证,保存两年后经局领导批准销

3、毁。5、负责年森林采伐量的审核、监测控制,确保我区森林年采伐消耗量不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6、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违法采伐林木的行政案件。7、负责做好有关林木采伐管理文件,资料的完整归档工作。按先后秩序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档案,图、文、表、批件必须齐全。(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签发程序与期限1、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人签发,并按序号建立发放、回收台帐。2、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广西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在区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必须当场或 5 日

4、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自接到林木采伐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3 日内,林政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6 日内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整个审批流程不得超过 20 日,特例不得超过 30 日)。5、签证员签证前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在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采伐计划内给予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6、没有分管领导批示或者没有领导事前授权,签证员不得擅自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37、20 日(窗口对外承诺是 10 日)内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制度设 3 个木材运输证管理岗位专职负责签发和管理木材运输证工作。(一)管理员的条件:1.由

5、经过岗位培训,同时取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与管理资格证书的人担任。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二)管理员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木材运输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领取、管理、签发木材运输证。建立领取、签发台帐,做到证表相符。按签发运输证存根序号,装订成册,存放备查。3、负责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及时给予签发,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同时负责回收采伐证。4、负责按照规定做好统计报表,随时向领导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5、负责对在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

6、题,及时向本部门和局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置意见。(三)管理与签发和期限1、木材运输证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人签发,严禁4随身携带随地签发。已签发运输证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存放备查,保存 3 年后经批准销毁。2、签证员必须严格按照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广西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的规定(桂林政字 199907 号)的相关规定管理与签发木材运输证。3、对运输前因故申请换证的,必须经过本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或事前授权签证员方可给予办理更换手续。4、对木材还需要转运,但超过备案延长期限的来源合法木材运输证,申请人需运输木材要求申办木材运输证的,签证员经审核无误后应当给予办理。5、受理后即时或当日给

7、予签发。三、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制度设三个林地管理岗位专职负责管理林地。(一)管理员的条件:1.由经过林地管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担任。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二)管理员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的审核,外业现场查验、材料内业整理上报工作,对经自治区或者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拨交和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避免少批多占、异地使用林地等现象发生,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提出处置意见。53、负责依法查处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

8、行政案件。4、负责做好有关林地管理文件,资料的完整归档工作。按先后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管理档案,图、文、表、批件必须齐全。(三)受理审核程序和期限1、严格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受理、审查,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规定,确需使用林地的,要严格把关,确保用地量不突破年度定额。2、经初审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限制用地目录和明令禁止用地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并且申请人在交齐符合国家林业局第 35 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7 条、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5 122 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所规定材

9、料的使用林地许可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3、受理后 20 日(窗口对外承诺是 10 日)内行文上报市林业局审核。(四)审批程序和期限1、对于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17 条、第 18 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6 条,自治区林业厅桂林政发 201589 号关于明确建 设项目临时 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属于本局审批权限范围的,依法给予直接批准。2、超过审批权限的,在使

10、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的审6核意见,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3、受理后 20 日内,经批准可延长 10,发放准予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由三名专职林地管理员兼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中有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审查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桂林发201187 号文要求的,依法及时给予受理,把好申 请受理关。3、负责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审查

11、,及时完成外业现场查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呈局领导审批。4、负责做好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原始档案管理,完整保存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申请材料齐全。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出,解决不了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领导汇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二)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程序和期限71、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查,报请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的规定。2、经初审对于符合野生动物保护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有

12、关规定,并且申请人在交齐符合自治区林业厅(桂林护发2003 13 号文)规定材料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3、对于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符合广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 10 条、自治区林业厅桂林护发 200313 号文 规定属于本局审批 权限范围的,依法给予直接批准。4、超过审批权限的,逐级上报审批。5、受理后 20 日(窗口对外承诺是 10 日)内,经批准可延长 10,发放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五、林权登记管理制度由两名工作人员负责林权登记管理工作。(一)林权登记管理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林权登记的管

13、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审查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应当及时给予受理,把好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关,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3、负责审查申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状况,依法履8行公告程序,及时完成外业现场查验工作,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呈局领导审批。4、负责做好林权登记原始档案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林权证核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做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图表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准确,申请表,登记册、林权证载明的登记内容与登记物现状一致。(二)受理审核程序和期限1、严格执行林权登记申请、

14、受理、审查,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的规定。2、经初审对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 森林法、 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且申请人在交齐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林权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3、对属于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 33 号)第 4 条第(二)项规定7 种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4、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窗口对外承诺是 10 日),行文报请区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发放林权证。六、森林资源资产(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由负责林权登记管理的人员兼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一)抵

15、押登记管理岗位责任1、认真学习,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2、负责审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9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给予受理,把好抵押登记申请受理关。登记前必须对申请抵押登记的林权进行现场查验、在抵押林权的存续期间,对抵押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管理。维护抵押林权资产安全。3、负责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4、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登记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呈局领导审批。5、负责做好有关抵押登记管理文件,资料的完整归档工作。按先后秩序建立健全抵押登记管理档案,图、文、簿必须齐全。(二)受理审核程序和期限1、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林权)抵押登记申请、受理、审核,呈报局领导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或林权)抵押登记证的规定。2、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或林权)抵押登记证。3、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在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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