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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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大广西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树立广西农业整体品牌形象,打造一批叫得响的“ 桂” 系农产 品区域公用品牌、企 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提高广西农业品牌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是对照标准条件、按照程序办法等,将广西农产品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

2、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宣传推介、扶持发展。第三条 本目录制度所公布的广西农产品品牌,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食用菌、种子、茶叶、蚕桑、中药材、畜禽及水产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农业产品品牌(广西企业在区外、境外、国外创建的农产品品牌也可申报)。第二章 建立品牌目录制度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建立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无偿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协同推进

3、,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第五条 自治区农业厅建立农产品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广西农产品品牌的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与各地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沟通指导。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农业厅组建由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广西农产品品牌建设专家库,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标准,委托授权第三方机构对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相关工作开展论证、评价,承办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审定推荐工作。第七条 各地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

4、品牌,加强对列入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中的辖区内农业品牌的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第三章 品牌目录的申报条件第八条 申请列入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广西境内。2.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3.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

5、4.产业发展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5.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6.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 100%。7.申报区域应通过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核心企业(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予以优先推选。8.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

6、安全可追溯体系。9.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10.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推进三产融合发展,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同步提高。第九条 申请列入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农业企业品牌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l.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广西境内。2.按标准化组织生产,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4.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

7、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5.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蚕桑类产品 4A 级生丝比例达 90%以上。6.属于农业产业化自治区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自治区级( 含) 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或者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全区同类产品前列,予以优先推选。7.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8.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9.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条 申请列入广西农业品牌目录的农业产品品牌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

8、要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主体条件。品牌持有者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入资格,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2.品牌条件。申请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3.产品条件。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蚕桑 类产品 4A 级生丝比例达 90%以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可通过包装等信息进行追溯。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均为合格。4.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营销、传播与保护及质量诚信建设。5.具备较

9、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6.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西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且在有效期内的;品牌所有者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效应明显的;注重提升品牌形象,开展强有力的宣传,成为当地对外宣传推介名片的,予以优先推选。7.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选:l.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和自治区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2.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消费者

10、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4.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 评价审定程序第十二条 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1.如实填写广西农产品品牌基本情况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农业产品品牌),并提供相关说明性、证明性材料,签署承诺书、加盖印章,提交当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有人为县级行政部门的,由县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县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同意推荐的,签署

11、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3.市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县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自治区农业厅。4.自治区农业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验,并开展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查,形成评价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业厅对拟列入目录的品牌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并颁发品牌目录证书。第五章 品牌目录管理第十四条 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品牌目录及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12、有效期为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 6 个月可以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 建立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一经发现,立即清退:1.弄虚作假、申报资料不实的,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3.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5.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的。6.发生其他需要立即清退行为的。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品牌进行不定期评估。第六章 品牌监督保护与宣传扶持第十七

13、条 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自治区农业厅可授权使用广西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正确、规范使用广西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第十八条 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品牌加强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十九条 自治区农业厅大力宣传推介列入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在组织参加展示展销活动中优先考虑,鼓励、支持、委托社会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推介活动,在对消费者、生产者、农业部门、相关专家的调查、核查及评价基础上,大力推介最受消费者欢迎、最具影响力的广西农产品品牌。第二十条 自治区农业厅大力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将扶持农产品品牌发展作为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第二十一条 各地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归口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广西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可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进行宣传推介。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目录制度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目录制度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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