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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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4: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电算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村 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对财务软件的操作行为,保证电算化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电算化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会计条例、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 21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第二条 省级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全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会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制定全

2、省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电算化的培训规划及培训内容。第三条 州(市)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指导和检查本辖区内代理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并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检查和指导本辖区内代理机- 2 -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代理机构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五条 乡(镇)财政部 门指导代理机构合理设置会计电算化管理岗位,制定岗位工作职责,督促开展电算化工作。第三章 计算机系统使用管理第六条 代理机构按照省 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软件数据出口标准的要求,设置系统运行环境,做好会计软件运行前的系统测试,并制定系统维护实施细则

3、。第七条 用于会计核算的 计算机属专用设备,非指定人员不得使用,不得将计算机用作其他用途。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 确保数据库文件的安全、完整、真实,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第九条 代理机构要加 强日常检查监督,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如发现不规范操作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出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 加强服务器工作室的管理,建立服务器操作登记簿,记录操作人、操作内容、操作时间及监督人等内容。第四章 上机操作管理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 负责人负责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及账套操- 3 -作权限分配。第十二条 会计软件操作人必 须严格按所分配权限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越权操作

4、。会计软件操作人员对所分配权限要设置操作密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换,更换密码后要报代理机构负责人备案。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 必须严格按规定步骤进行会计软件操作。操作人员离机时,应按程序要求安全退出会计软件。操作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代理机构负责人。第五章 电算化业务处理程序管理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按照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电算化业务。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 负责人负责组织账务系统初始化工作(包括:设置会计科目、凭证类型、账簿格式、报表种类及格式,设定报表公式等);负责设置各账套明细科目,组织输入初始数据,科学设置自动转账分录。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 的录入。会计人员根据出纳提

5、供的且已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录入。会计凭证应由系统自动生成连续号,不允许重号、断号。第十七条 审核、记账(一)审核记账会计依据原始凭证,对机内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 4 -确认无误后,方可签章。及时打印输出会计凭证,与原始凭证保存一处。月末分类装订成册,打印凭证汇总表,统一保管。(二)会计凭证的录入与审核不得为同一人。审核记账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当日录入的凭证,必须当日审核、当日记账。(三)会计凭证的错误处理:若在审核签章前发现会计凭证有错误,由 审核记账会计交原录入会计进行更正;若在审核后、记账前发现会计凭证有错误的,由审核记账会计取消签章后再交原录入会

6、计进行更正;若在记账后发现会计凭证有错误的,要求录入会计用红字冲销,再作正确凭证,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修改账目。(四)结账。月末确认所有凭证都已记账(年终包括自动转账凭证)后进行结账。结账前,对当月各类账务数据作好备份。(五)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日清月结” 。每天打印 账页(或满页打印),月底按顺序装订成册,年未按月顺序装订。 “银行余额调节表” 每月编制并打印。总账或科目汇总表每月打印一次,按规定审核后报经有关人员签章。(六)年度终了,应将全部明细账簿打印输出,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要求,规范填写好封面、扉页,完善签章手续,同时做好年度磁性介质数据备份。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按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

7、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公式。(一)对于设定好的报表公式进行修改的权限,只限于代理机构- 5 -负责人,其他人不得越权修改报表公式。(二)按规定打印、装订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内部管理报表。装订时按规定要求,封面、封底齐全,报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方为有效。第六章 电算化系统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电算化系 统维护包括硬件、软件和数据维护。代理机构应设置系统维护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维护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建立维护监 督机制。系统维护工作严禁单人操作,在确定项目维护同时,必须指定维护监督人,以保证系统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实行维护记录 制度。为积累经验和明确责任,

8、维护人员应对每次维护进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维护目的、维护措施、时间、维护人和监督人签字等。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 目的维护(如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和会计软件修改、升级及二次开发等),由系统维护员提出实施方案报代理机构负责人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前,要制定保证数据安全的措施和办法,做好有关文件和数据的备份。实施后,要制定调试维护方案,进行系统调试,以确保项目维护效果和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 硬件维护 管理(一)会计电算化网络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工作场地应配备必要的火警设施、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6 -(二)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禁止玩游戏和播放CD、VCD、DVD 等,禁止进入本系统以

9、外的其他网络。操作人员应每天保持设备及环境的清洁整齐,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三)系统维护员每周全面检查一次硬件系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四)定期和不定期对计算机场地的安全进行检查,检查事项包括:电源、消防、报警、防鼠、防电磁波、防雷击、防静电等设备和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第二十四条 软件维护 管理(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系统文件进行删除或修改。会计软件操作人员不得对系统文件进行任何内容的操作。(二)系统维护员对软件系统进行全面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病毒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三)建立故障报告制度。系统运行或软件操作中发生故障,如属简单故障,由系统维护员现场解决;

10、现场无法解决的由第一发现者进行故障登记,由系统维护员制定处理方案报代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无法排除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解决。第二十五条 数据维护 管理(一)会计数据要实行双备份。备份分为日备份、月备份、年备份。每天下班前对账务数据进行日备份;每月末完成月备份;会计年度终- 7 -了结账后,完成年备份。月、年备份内容包括账务、报表和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二)备份盘标识要清楚,备份盘要注明账套、备份时间、备份人等内容。年度备份按规定归档,归档后应定期复制(视保存期而定)。(三)建立健全计算机防病毒措施。在网络上安装防治病毒卡,实施开机检测病毒,防病毒软件要及时升级。严禁任

11、何人员自带磁盘、光 盘进入网络系统。会计软件操作人一律不得在机上安装、使用与财务核算无关的磁盘、光盘。第七章 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备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必 须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确保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必 须配置满足会计核算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和合法的会计软件,配备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并按规定同时进行手工记账和计算机记账。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手工 记账和计算机记账同时运行时间满3 个月以上,手工记账和计算机记账结果完全一致,且各项工作运行良好可以脱手工记账。脱手工记账前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8 -第八

12、章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会计电 算化会计档案范围包括:会计年度数据的备份盘;打印的书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同期的操作系统、有关的应用程序软件及会计核算系统软件等其他会计资料。(一)书面会计档案资料,应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其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书面资料一致。磁性介质资料根据其保质期,定期复制。且应标识清楚,双份归档,分存不同地点。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 应设立专(兼)人管理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员对年度归档资料要严格进行全面检查,编制会计

13、档案清册,归档的会计资料,要按科学方法立卷存放,并建立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 严格的会计档案安全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会计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鼠。磁性介质资料要做到防磁、防震、防高温,书面打印资料要做到防尘、防潮、防虫、防霉。重要会计资料要实行双备份,并存放于不同的地方,磁性介质资料要定期复制。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借阅时,须报经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填写借阅登记,借出的会计档案要求限期归还,归还时要认真检查核对。- 9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仿造、非法涂改、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和装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 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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