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按照省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琼编办2011192号)精神,建立海南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联席会议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和部署。分析研究全省职业卫生形势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通报全省职业卫生工作形势、特点和各成员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
2、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协调全省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职业卫生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机制,协调指导各地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二、联席会议机构组成(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委宣传 2 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 12 个部门(单位)组成。(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安监局局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轮流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联席
3、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联络员。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和省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分别设联络员1 人,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承担联席会议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工作。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联席会议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二)联席会议参会单位。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原则上各成
4、员单位必须参加。参会单位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在会议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及新闻媒体参加会议。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 依照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 年)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1、省安监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省级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5、。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2、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会同省安监局、省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省级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 4 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
7、工作。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用工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农民工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事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4、省总工会:充分发挥群众性监督的作用,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
8、取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 5 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劳动安全卫生健康权益。5、省委宣传部:协调配合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宣传工作,掌握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应对。组织全省媒体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等公益宣传。及时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我省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舆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6、省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
9、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该建设项目。7、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8、省工信厅: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6 9、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出资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
10、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10、省住建厅: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主管行业企业依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参与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11、省环保厅: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依据相应职责,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2、省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配合职业卫生有关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做
11、好职业卫生工作,依法吊销严重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1、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会议,主动研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问题并与成员单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负责部门(单位),由负责部门(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7 2、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统一重大职业病事件和日常监管信息发布。省安监局应将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省卫生计生委应将职业病诊断、鉴定及职业病发病率及年度职业病统计报表等情况,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自身职责范围的工作开展情况。3、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由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加,每年组织开展 1-2 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