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第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告知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二条 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1、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2、口头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第三条 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4、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
2、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其他依法需要告知的内容。第四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处罚相对人表明身份。第五条 采取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六条 采取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3、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执法事项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执法事项本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执法事项公正处理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回避。(一)在行政执法活动前,已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二)在行政执法活动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申请并符合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回避条件的;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
4、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决定。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后,被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任何事项。第六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应回避的情形,使行政执法有失公正、合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纪依法处理。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说明理由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标准等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
5、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应当在口头审理前完成。案情复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口头审理时认为确需调取、核实新的证据,决定延期口头审理的,可以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
6、下一次口头审理前完成。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出示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第四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五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
7、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型号、特征、数量。笔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六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协助调查,不得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专利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规范专利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专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听证由拟作
8、出行政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听证员、记录员与案件调查人员相分离的原则。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四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员作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三名听证员组成听证组,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组织进行。第五条 申请听证的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 1 至 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对本案的证据向案件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四)就本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9、、法规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和修改。第六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三)遵守听证秩序。第七条 听证申请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二)在告知后超过 3 日提出听证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不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10、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管理专利行工作的部 门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 3 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并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 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第十条 听证程序:(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及其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四)听证主持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依据等事项向有关
11、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五)听证主持人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做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一条 听证结 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时提交对案件处理的 听证意见书。第十二条 听证结 束,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施行。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在行使重大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裁量事项主要包括:(一)处罚在5万元以上的;(二)变更或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三)重大案件实施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四)其他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由科技局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单 位) 负责人 组成。第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充分发表意见。第五条 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人员审核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第六条 集体讨论结 束后,应将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