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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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山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工作规范(初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健 全 科 学 民 主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规 范 重 大 行 政 决 策行 为 ,推 动 决 策 信 息 更 加 公 开 透 明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上 海 市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规 定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政务 公 开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市 委 办 公 厅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面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2、 见 ,市 政 府 上 海 市 重 大 行政 决 策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等 文 件 ,结 合 本 区 工 作 实 际 ,制 定本 规 范 。第 二 条 (定 义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预 公 开 是 指 政 府 对 涉 及 个 人 或 组 织 的重 大 利 益 ,或 有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事 项 ,在 正 式 决 定 前 应 当向 社 会 公 布 拟 定 的 决 策 草 案 和 拟 定 理 由 等 信 息 ,并 在 充 分听 取 意 见 和 建 议 后 及 时 公 布 收 集 和 采 纳 情 况 的 信 息 ,以 便及 时 调 整 、科 学 决 策 ,最 终 作 出 正 式

3、 决 定 。第 三 条 (遵 循 原 则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预 公 开 应 以 依 法 、及 时 、真 实 、公 正 为原 则 。-2-预 公 开 内 容 应 符 合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凡 决 策 草案 中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商 业 秘 密 、国 家 秘 密 的 ,不 允 许 预 公开 。第 二 章 预 公 开 适 用 范 围 和 渠 道第 四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所 称 适 用 预 公 开 的 决 策 事 项 是 指 金 山 区 人 民政 府 或 其 组 成 部 门 以 区 政 府 名 义 拟 作 出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具 体

4、 包 括 以 下 事 项 :(一 )编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规 划 ;(二 )制 定 有 关 公 共 服 务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环 境保 护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公 共 政 策 和 措 施 ;(三 )制 定 开 发 利 用 、保 护 重 要 自 然 资 源 的 重 大 公 共 政策 和 措 施 ;(四 )决 定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实 施 的 重 大 公 共 建 设 项 目 ;(五 )决 定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有 重 大 影 响 、涉 及 重 大 公 共利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5、事 项 。区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确 定 重 大 行政 决 策 事 项 目 录 、具 体 标 准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根 据 实 际 情况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第 五 条 (渠 道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预 公 开 可 采 用 的 渠 道 有 但 不 局 限 于 以下 类 型 :-3-(一 )通 过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及 公 众 预 公 开 ;(二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等 媒 体 向 社 会 及 公 众 预 公开 ;(三 )通 过 设 立 固 定 的 信 息 公 开 栏 向 社 会 及 公 众

6、预 公开 ;(四 )通 过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 向 社 会 及 公 众 预 公 开 ;(五 )其 他 便 于 社 会 及 公 众 知 晓 的 形 式 。第 三 章 职 责 分 工 和 程 序第 六 条 (职 责 分 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展决策预公开工作。决策的具体起草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开展决策草案和拟定理由等信息的预公开发布和意见征求,并在征求结束后,及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对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决策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区政府法制办对经预公开听取意见建议后重新修改的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正式决策

7、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第 七 条 (流 程 )承办部门在决策起草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决策草案形成后,承办部门应将材料交本机关保密审查-4-机构同步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对不违反保 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决 策 内 容 不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商 业 秘 密 、国 家 秘 密 的 ,经承 办 部 门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后 ,有 关 决 策 草 案 和 拟 定 理 由等 信 息 应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预 公 开 ,并可通过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8、决 策 预 公 开 后 ,承 办 部 门 应 同 步 启 动 向 社 会 征 求 意 见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30 日 。因 情 况 紧 急 等 需要 缩 短 期 限 的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时 应 当 予 以 说 明 。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结 束 后 ,承 办 部 门 应 充 分 研 究 收 集 到 的意 见 ,对 决 策 草 案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及 时 汇 总 收 集 到 的 意 见 ,并 在 完 成

9、 对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吸 收 采 纳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社 会 公 开 、反 馈 意 见 收 集 采 纳 情 况 ,公 开 途 径 参 照 本 规 范第 五 条 执 行 。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承办部门应当举行听证。承办部门可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在决策预公开期间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承办部门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决策预公开期间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5-等方式,对决策草案进行专业技术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和公信力,支持其独立开展工

10、作。承办部门需要组织风险评估的,应当在决策预公开期间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并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以上程序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开展合法性初审,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意见征求采纳情况、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各方面对草案的主

11、要不同意见等。第 四 章 监 督 和 保 障第八条(考核管理)重大决策预公开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第九条(监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办部门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的,-6-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其履行预公开职责;对因承办部门未有效履行重大决策预公开要求而造成区政府最终决策严重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经调查后及时上报结果,由区政府决定对承办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决策预公开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五 章 附 则第二十条(解释)本办法由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 人 民 政 府 下 辖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拟 作 出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参 照 本规 范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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