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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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门市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2、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四条 市旅游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二章 记录主体2第五条 市旅游局正式在编,并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三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六条 行政执法应全过程记录,记录方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第七条 文字记录通过执法文书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第八条 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

3、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形成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旅游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在实施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案件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并交由执法承办科室自行存档、备查。3第十二条 案

4、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市旅游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

5、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市旅游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4要查阅案卷、声像资料的,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 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等,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科室要定期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

6、、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不得擅自托人修理。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5(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门市旅游局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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