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协调运行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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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厅窗口行政审批协调运行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信息互动、审批流畅、动转协调的行政审批协调运行机制,根据司法厅效能建设办法 、 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为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的牵头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协调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审批办公室完成审批工作。第三条 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协调工作职能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工作需要与其他处室协商、协助、征求意见后方能办理的业务,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向其他处室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召集相关处室协调会议,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中出现的

2、问题。第四条 行政审批协调范围为:(一) 司法厅行政审批规程(试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交办的重大审批事项、快速审批事项;(三)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分转班里的审批事项;(四)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第五条 行政审批协调程序为:(一) 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后进行书面形式审查。(二)向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处室发出行政审批协助审核通知书 。相关处室在接到行政审批办公室发出的行政审批协助审核通知书时,指定专人对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三)需要到现场调查核实的,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需要进行专家咨询和评审的,及时组织咨询、评审工作;(四

3、)在规定时限内相关处室做相互审核、调查说明,提出审核意见。(五)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审核调查说明和审批意见后,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将事项转入下一流程。第六条 工作要求(一)对纳入协调办理程序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进行全程跟踪、组织联审、协调督办;各协办审批处室要全力配合,积极支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协办事项;(二)优化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 “一站式”服务等承诺。确保服务到位。第七条 责任追究(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人员因失职造成审批事项延误或者恶劣者,给予批评或退回本处室的处理;首席代表失职造成审批事项延误照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二)相关处室违反本规程,造成审批延误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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