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力市城镇低保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制度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我市城镇低保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0 号),伊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 铁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设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工作。三、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007 年 12月 31 日前
2、领取低保金的;3、申请家庭须持有租赁房屋协议或私房所有权证;4、人均住房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5、借住、租房家庭(必须持有他人房屋所有权证明) ;6、离婚无住房人须持有离婚证明。7、附带申请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四、铁力市各社区收到租赁补贴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五、铁力市各社区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受理时限 15 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社区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3、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社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各社区应在 10 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示之后报市廉租办。廉租办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廉租办。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廉租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
4、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廉租办申诉。六、廉租办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电子档案动态管理系统。档案归集资料为:1、铁力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铁力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申请审批表;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和收入证明(复印件);3、原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书,房屋所有权证);4、本市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5、(复印件);5、现场调查记录;6、其他资料。七、廉租办工作人员职责为:1、接待申请廉租住房人员;2、调查、审核廉租住房家庭的申报材料、证明;3、严格按工作程序发放租赁补贴;4、每年定期审核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资格;5、会同有关部门清退不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家庭;6、租赁补贴各种资料归档存档;7、廉租办日常管理工作。八、 廉租办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制度自 2007 年 12 月施行。铁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