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林市安监局听证会制度为 了 全 面 推 进 我 局 政 务 公 开 工 作 ,更 好 地 接 受 人 民群 众 的 监 督 ,提 高 办 事 公 正 透 明 度 ,进 行 高 效 、高 质 量服 务 工 作 ,结 合 本 局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制 度 。第 一 条 本 局 机 关 在 做 出 与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相 关 的 重大 决 策 事 项 需 要 听 证 的 ,经 局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可 以 通 过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形 式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第 二 条 听 证 由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并
2、 报局 政 务 公 开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三 条 进 行 听 证 会 ,设 听 证 主 持 人 ,负 责 组 织 听证 会 。听 证 主 持 人 由 本 局 相 关 领 导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担 任 。第 四 条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范 围 、条 件 、申 请 方 式 、数 量 ,根 据 听 证 事 项 的 内 容 确 定 ,并 连 同 听 证 时 间 、地 点 进 行提 前 公 告 。第 五 条 听 证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听 证 笔 录 内 容 应 包 括以 下 事 项 : (一 )事 由 ; (二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3、 等 ; (三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式 ; (四 )听 证 参 与 人 的 发 言 内 容 ; (五 )其 他 需 要 载 明 的 事 项 。 2第 六 条 听 证 会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相 关 部 门 应 将 听证 会 上 的 主 要 意 见 、建 议 的 处 理 情 况 反 馈 给 意 见 、建 议的 提 出 者 。反 馈 处 理 情 况 可 采 取 电 话 、邮 件 、走 访 等 方式 进 行 。在 反 馈 处 理 情 况 过 程 中 的 新 意 见 、建 议 应 认 真进 行 收 集 、整 理 和 处 理 。第 七 条 听 证 会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相 关 部 门 应 如 实 、全 面 、及 时 形 成 听 证 报 告 。内 容 如 下 :1、听 证 的 基 本 情 况 ;2、听 证 会 收 集 的 主 要 意 见 、建 议 及 理 由 ;3、对 主 要 意 见 、建 议 的 处 理 意 见 。第 八 条 本 局 根 据 听 证 笔 录 和 报 告 ,充 分 采 纳 合 理建 议 后 ,做 出 决 策 。 第 九 条 本 制 度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