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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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五条区财政局管理全区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

2、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其他项目类: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

3、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 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第九条区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第十条向区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

4、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

5、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 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

6、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

7、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区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

8、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四)不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

9、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 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

10、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全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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